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4靈山姦殺女童案
- 發生時間:2018年10月4日
- 發生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靈山縣伯勞鎮平心村
- 傷亡情況:1人死亡
案件經過,案件傷亡,案件處置,社會評價,
案件經過
2018年10月4日,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伯勞鎮平心村平心國小板凳教學點國小四年級學生、10歲的楊曉燕摘了自家果園的百香果她促,獨自送到不遠處的收購點販賣。楊光毅看到楊曉燕獨自到百香果收購點,便產生了邪念。楊光毅在楊曉燕返家途中守候,企圖對其施暴。楊曉燕反抗並大聲哭喊,被楊光毅用手掐脖致昏迷,隨後被裝入蛇皮口袋帶入某山嶺。楊曉燕醒後被楊光毅用刀刺傷雙眼及頸部,楊光毅隨後對其進行姦淫,拿走其32元錢,並將其裝入蛇皮袋,通過滾、搬等方式帶下山嶺,至一水鍵姜兵坑中浸泡,後將其拋棄在一處山坡。
案件傷亡
2018年10月6日上午10時左右,楊曉燕在距離她家300米的山上被找到,但已確認身亡。經鑑定,楊曉燕的死因系由於被他人強暴傷害過程中,胃內容物反流進入氣管、支氣管和氣管被銳器刺破,氣管外周圍血管損傷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氣管、支氣管,造成氣管、支氣管填塞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案件處置
案發後全村人都參與尋找失蹤的孩子,村里人懷疑到了29歲的楊光毅,但公安機關第一次對楊您旋促跨光毅問話,他並沒有承認,被放回來後,他還去趕集。2018年10月6日,楊光毅父親規勸陪同楊光毅投案自首。
- 一審判決
2019年7月12日,滲趨設一審法院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責令退賠32元給楊曉燕母親陳禮言。楊光毅不服,提出抗訴。
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光毅姦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強姦辯糠拳仔罪,因性侵系10歲的未成年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應從嚴懲處;楊光毅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其罪行極其嚴重,決定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 二審判決
2020年3月25日,二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法院關於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楊光毅父親規勸陪同楊光毅到公安機關投案,投案後如實供訴犯罪事實,屬自首,楊光毅的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依法對楊光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並限制減刑。
- 調卷審查
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訊息,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
- 家屬申述
2020年5月10日,楊曉燕母親陳禮言委託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士朝為申訴代理律師。
2020年5月11日,被害人家屬向廣西高院遞交申訴,要求維持一審原判,判處楊光毅死刑立即執行。
社會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該案,最烏拔廈大的意義就是可以迅速審查二審裁判過程當中是否存在問題,如果說存在問題可以儘快地啟動程式,依法進行糾正。如果沒有問題,也能夠迅速地對我們社會當中存在甩紋棕的質疑作出回應。無論審查結果是什麼樣子,它可能都是對社會輿論對司法的監督的一種回應。從優先保護特殊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也應當對於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予以嚴厲打擊。讓老百姓在每一個案件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是要案件的當事人感覺到案件審判的公正、公平,而且要讓社會民眾、讓輿論,感受到每一個案件的公平正義。(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評)
最高法調卷審查“男子姦殺10歲女童改判死緩案”律師:自首不是“免死金牌”。(央視網評)
2020年5月11日,被害人家屬向廣西高院遞交申訴,要求維持一審原判,判處楊光毅死刑立即執行。
社會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調卷審查該案,最大的意義就是可以迅速審查二審裁判過程當中是否存在問題,如果說存在問題可以儘快地啟動程式,依法進行糾正。如果沒有問題,也能夠迅速地對我們社會當中存在的質疑作出回應。無論審查結果是什麼樣子,它可能都是對社會輿論對司法的監督的一種回應。從優先保護特殊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也應當對於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予以嚴厲打擊。讓老百姓在每一個案件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是要案件的當事人感覺到案件審判的公正、公平,而且要讓社會民眾、讓輿論,感受到每一個案件的公平正義。(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評)
最高法調卷審查“男子姦殺10歲女童改判死緩案”律師:自首不是“免死金牌”。(央視網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