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株洲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地點:株洲市
  • 出處:株洲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 檔案:株政發[2009]20號
  • 發布時間 :2009年9月26日
通知發布,工作規則,

通知發布

株洲市人民政府檔案
株政發[2009]20號
有關規則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修訂通過,現予印發。原《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株政發〔2007〕18號)自印發之日起廢止。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切實推行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精簡效能的執行機制、獎罰分明的激勵機制、權責統一的問責機制,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規範管理,激情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離株期間,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長主持和召集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處理其他方面的工作及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副秘書長若干名,在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按照規定職責要求,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改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政務公開,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維護政令統一,確保政令暢通。
第三章 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最佳化政府組織機構,規範機構設定,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二條 履行經濟調節職能,加強對全市經濟運行的引導和調控,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積極扶持支柱產業,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努力建設“兩型社會”。推進改革開放和自主創新,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三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第十四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建設和諧株洲。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保障公共安全。
第十五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注重解決民生問題,努力提高人民民眾生活水平。
第四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不斷最佳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範性檔案、重大項目等決策意見,必須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必要時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市委決定。
第十八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深入調查研究,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的論證評估和法律法規合法性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可通過多種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或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越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部門的職權範圍。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與有關縣市區政府或者市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或者報請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起草單位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諮詢會,或在報紙、網站等媒體上公布徵求意見稿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
第二十四條 提請市政府制定出台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登記備案制度。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按規定報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各縣市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按規定報市政府備案。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按規定報市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式,壓縮審批項目,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精簡程式,公開透明,規範操作,並按“數字株洲”的要求逐步實現網上辦理。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式制度、聽證制度、監督制度等配套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範行政執法程式,積極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完善行政綜合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政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加快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秘密事項外,市政府及其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及時公布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大決策、重點工作、與人民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自覺接受民眾和輿論的監督。
第三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新聞媒體旁聽。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報導,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市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同意,重大事項的報導須請示市長同意。
第三十一條 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應當及時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須經市政府秘書長批准,涉及重要事項須報市長批准。
第七章 監督制度
第三十二條 實行市政府重大事項向市委報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草案、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須向市委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向市人大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認真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及時通報重要工作情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受理行政訴訟,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查處並認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機關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縣市區政府及基層對有關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加強市長信箱、12345市長熱線和市長接待日工作,確保民眾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對反映的問題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解決,切實為民眾排憂解難。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實行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評估機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實績效評估獎懲,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貫徹執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章 廉政建設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四十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不得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式干預各類市場經營活動。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辦公(專題)會議制度。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是市政府集體決策的主要形式。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維護其權威性。第四十三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各局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省內外及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四)討論其他需市政府全體會議通過的重要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決議,並提出具體貫徹意見,研究討論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討論、決定呈報上級政府、市委的重要請示、報告,需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規範性檔案、議案、報告和重要事項;
(三)審議市政府制定、發布的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討論決定涉及全市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及重要政策措施;
(四)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五)需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通報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可安排縣市區政府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涉及民生問題的議題可邀請市民代表列席。
第四十五條 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應達到總人數的一半。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其他與會人員不能參加會議,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領導集中參加,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政府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副市長或秘書長提出建議,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確定,按輕重緩急上會。凡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須經分管領導召集議題主辦單位認真研究並提出明確的意見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議題內容涉及法律、法規或制發規範性檔案的,須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議題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的,主辦部門應當在會前進行協調,協調意見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凡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或經協調但仍有重大分歧的,不安排會議討論。會議材料於會前按規範格式報市政府辦公室分送參會人員。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或市長委託的常務副市長簽發。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根據需要召開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由市長、副市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協調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題事項。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或委託分管副秘書長召開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
第五十條 市政府各類會議議定的涉及機構編制、城市規劃、土地問題等事項,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審定。涉及財稅政策、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方面的內容需會前報請市長同意或會後批准。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各類會議要嚴格執行會議審批程式,控制會議規模,壓縮會議時間,減少參會人員,節約會議成本,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等便捷、高效的會議形式,提高會議效率。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須經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審批;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的會議,報秘書長審批;應由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不邀請各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二條 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湖南省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
第五十三條 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處理,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命令、決定、通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五條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一般事項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簽發。第五十六條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
第五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都要嚴格按照公文處理時限要求辦理,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
第五十八條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一章 內事活動制度
第五十九條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安排的會議、活動外,市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一般事務性活動。確需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會議、活動和重要來賓接待,主辦單位應事先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審核意見,並按程式報批。
第六十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內事活動、下基層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動制度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副市級(含)以上領導同志出訪,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市長審定後,報省政府審批。市長出訪,報市委、省政府審批。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訪,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其中主要負責人出訪,報市長審批。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和各縣市區政府對外友好往來方面的活動,需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均應提前報市政府外僑辦審核,報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不得直接給市政府領導同志傳送參加外事活動的請柬。
第十三章 紀律和作風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市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加強政府部門作風建設,切實提高政府部門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第七十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宣傳報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及時蒐集、處理、報送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株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應事前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部門、縣市區主要負責人離株外出兩天以上,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市政府直屬機構和其他辦事機構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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