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範性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範性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維護政令暢通,確保依法行政,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湖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株洲市規範性檔案管理實施細則》等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局機關科室及局屬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職責分工和辦文程式制定印發的,涉及或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對社會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的行政公文。包括以我局及局屬單位名義的發文、與其他部門聯合的發文和代市政府起草的規範性檔案。
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制定印發的內部工作規範、部署階段性工作的檔案,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以及同級機關(部門)之間工作協調公文,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起草與審查
第三條 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就下列情形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為了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或者上位規範性檔案,就實施條件、實施程式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需要將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或者上位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結合本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實際具體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或者上位規範性檔案授權制定規範性檔案的;
(四)需要制定上位規範性檔案的實施細則的;
(五)需要就本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項作出規定的。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不僅內容要科學合法,而且形式上要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表述準確、字詞規範、標點正確、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條 除《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外,以本局或局屬單位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得創設下列規定:
(一)創設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收費等行政執法事項;
(二)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四)依法應當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的事項,依法應當由社會自律、市場調節的事項;
(五)對其他機關、組織授予行政管理權;
(六)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
(七)不得與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
(八)法律、法規、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
(九)不應在規範性檔案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名稱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則、細則等,不得使用條例。規範性檔案可以採用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批覆、意見等文種發布。
第七條 以我局名義發文的規範性檔案由負責該業務的科室或單位起草;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科室或單位職權的,由有關單位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一個科室或單位為主,其他科室或單位配合。由我局代市政府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或涉及兩個部門以上聯合發文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事先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擬規定的事項專業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或者需要作出重大政策調整的、社會關注度高的,應當邀請有關專家、相關單位參與起草。必要時,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諮詢會、聽證會、研討會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或在相關網站和公眾媒體公開徵求意見。
起草科室、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規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對所收集的意見應認真採納。
凡是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必須按照《株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大行政決策規則》規定的程式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局機關科室及局屬單位應當遵守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規定,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
局發文審批部門、法制部門、紀檢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管理,做好文字等綜合性審查、合法性審查和制度廉潔評估工作。
第十條 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需多個科室或單位會簽的,直接送科室或單位會簽。會簽科室或單位對草擬稿有不同意見的,在會簽時註明。
第十一條 局機關科室或局屬單位擬定規範性檔案的,應向發文審批部門報送以下基本資料,進行文字等綜合性審查:
(一)草擬的規範性檔案紙質文檔;
(二)起草說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依據;
(四)有關背景材料;
(五)各方面徵求意見的記錄。
第十二條 前條第(二)項規定的起草說明應當完整說明下列事項:
(一)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及所要解決的問題;
(二)送審稿擬定的制度、管理措施及其依據、可行性;
(三)徵求意見和意見採納情況、未採納的意見及不採納的理由;
(四)科室或單位爭議協調情況及協調結果,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爭議事項和各方的觀點及其依據、理由;
(五)對重點條文的說明。送審稿擬定的規定與制定科室或單位現行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擬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施行後,制定科室或單位有關現行規範性檔案不再執行的,應當說明,並在送審稿末尾作出相應廢止規定。
第十三條 發文審批部門進行文字等綜合性審查後,起草科室或單位將草擬稿及基本資料送局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具有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確有必要制定該規範性檔案、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條件是否成熟;
(三)聯合制定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涉外、涉港澳台事項的規範性檔案,是否已請示局黨組或局長辦公會同意;
(四)擬規定的制度、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位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五)擬規定的制度、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原則及第四條的規定;
(六)與同位階其他機關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協調一致;
(七)是否按規定徵求了意見,合理意見是否採納,不採納某些意見的理由是否充分;
(八)是否按規定對爭議進行了協調,未協調一致的爭議是否已如實說明;
(九)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在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中發現問題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超越法定許可權、職責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與國家、省、市政策規定相衝突的,由局法制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必要時,由起草規範性檔案的科室、單位牽頭,法制部門及相關科室、單位參加,進行專題研究,修改後報局領導審定。
(二)與我局印發的現行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負責起草規範性檔案的科室、單位和局法制部門負責協調處理。
(三)與其他行政部門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負責起草規範性檔案的科室、單位負責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五條 局法制部門出具合法性審查報告後,起草科室或單位將基本資料和合法性審查報告報送局紀檢部門進行制度廉潔評估。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超越上級檔案規定違法違規擴張單位部門權力、減免責任;
(二)是否存在增加辦事環節、增加負擔等增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情況;
(三)是否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與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發生衝突的情況;
(四)設定的自由裁量事項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適當;
(五)權力的設定是否合理,監督制約措施是否有效;
(六)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關於反腐倡廉各項工作部署的要求;
(七)出現利益損害時是否有申訴、投訴、監督渠道。
第十六條 與其他部門聯合制訂的規範性檔案,起草科室、單位應當在本局內部會簽完畢後,將草擬稿送局法制部門和局紀檢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制度廉潔評估,再送其他部門按程式會簽。
第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和制度廉潔評估完畢後,起草科室或單位提請局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進行審議。起草科室或單位根據會議意見修改完善後,按照發文處理程式進行辦理。規範性檔案須經主管副局長簽字,局長簽署後方可發文。未經合法性審查、制度廉潔評估的規範性檔案,主管副局長和局長不予簽發。
第三章 登記編號和公布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在主管副局長簽字和局長簽署後,局法制部門配合起草科室或單位及時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和統一公布。未經“三統一”的規範性檔案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九條 進行統一登記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報請規範性檔案登記的請示函1份;
(二) 報請登記的規範性檔案紙質文本3份和電子文檔1份;
(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2份;
(四)局法制部門關於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報告;
(五)制訂的背景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範性檔案依據。
以我局名義印發或我局起草的部門聯合發文,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編號後,由我局起草科室、單位再進行印發。代市政府起草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按程式印發。
第二十條 我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一般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確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間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出台後,要按照檔案歸檔的要求進行檔案歸檔。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經市政府登記印發後,應由起草科室或單位送局發文審批部門在株洲市人社系統網上向社會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下載。
第四章 有效期、清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施行的,起草科室、單位應及時提出繼續施行的報告,按照第十八條的規定統一重新公布,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規範性檔案需要修訂的,按制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實行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與即時清理相結合的制度。按規定建立兩年一次的規範性檔案清理制度,於偶數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局現行規範性檔案,並公布清理結果。由於情況變化,在非定期清理時期內,需要修改、宣布失效和廢止的規範性檔案,應及時清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我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矛盾的,可以提起規範性檔案審查。市人民政府根據行政相對人申請對我局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的,局法制部門會同起草、執行該檔案的科室、單位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說明材料及處理建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局機關科室及局屬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不履行制定、審核、審查、上報、印發相關職責的,按考核辦法給予處理。違反《湖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和《株洲市規範性檔案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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