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範

醴陵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範
為進一步規範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促進科學民主決策,根據《醴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醴政發〔2016〕3號),制定本規範。
一、常務會議人員組成
(一)常務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組成,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
(二)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征管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市法制辦負責人固定列席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市政協、市人武部等有關方面領導同志,安排與議題相關的局、辦和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常務會議主要議題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傳達貫徹省委、省政府,株洲市委、市政府和醴陵市委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三)分析研究經濟形勢。
(四)審議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包括:
1.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重要專項規劃;
2.全市經濟社會重要改革發展事項;
3.全市重點項目計畫,市本級投融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舉債及償債計畫,投融資成本控制,PPP項目推進,放開公益性領域投資等全市投融資方面的重大決策,重點項目運作中需要政府決策的重大問題。市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所屬的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4.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年度主要指標、市級財政收支年度預算草案,研究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指出問題的整改意見,年度全市績效評估、安全生產、計畫生育考核等。
(六)其他按規定應提請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常務會議議題提交
(一)提請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應按科學民主決策的要求,深入開展前期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做到情況清楚、依據準確、條件成熟,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方面意見基本一致。
1.議題涉及多個單位的,主辦單位應與有關單位在會前充分協商。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市政府領導進行協調。
2.議題涉及發展戰略、重要規劃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內容的,應事先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和評估;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以座談會、聽證會、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3.議題涉及重大決策、法律問題和出台規範性檔案的,應充分徵求各方意見,並附單位意見反饋件、單位意見採納情況表及說明,先經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市政府辦公室初審。前期協調過程較長的檔案,在提請常務會議審議前,議題主辦單位應再次徵求與檔案內容密切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意見。
4.議題涉及發展戰略、重要規劃、重大布局、重點項目的安排或調整的,必須徵求市發改局意見,報送議題時隨附市發改局書面意見;涉及財政資金安排的,必須徵求市財政局意見,報送議題時隨附市財政局書面意見;涉及新設、調整議事協調機構的,必須徵求市編辦意見,報送議題時隨附市編辦書面意見。
5.議題涉及機構編制、人事、財政、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須報常務副市長和市長審查。
6.議題特別重要的,應在常務會議前,報請市長聽取專題匯報。
(二)常務會議議題由有關單位按規定要求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跟線副主任對議題是否符合上述(一)相關程式要求進行審核,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後,由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報常務副市長和市長確定。
(三)除突發事件等緊急事項外,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議題,原則上不得提請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如特殊情況需要提請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的,須註明分歧和各方理據,並經市長審批同意。分管副市長或提出議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會議的議題,原則上不得提請常務會議討論研究。
(四)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原則上安排在每月15日召開,具體時間由市長確定。
四、常務會議審議程式
(一)議題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匯報應簡明扼要,時間控制在10分鐘以內。
(二)常務會議列席人員發言。每人控制在5分鐘以內。
(三)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發言。
(四)市長總結講話。
五、常務會議貫徹落實
(一)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會議指定的負責同志牽頭,相關責任單位抓好貫徹落實。除會議有明確要求外,一般情況下常務會議交辦事項應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並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情況。市政府辦辦公室政務督查組對各部門和單位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督促跟蹤、定期匯總,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報告。
(二)常務會議通過後需報市委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經市政府辦公室與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銜接溝通後,由相關部門負責呈報。
(三)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需向市委主要負責人匯報的,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匯報材料,報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呈報。
六、常務會議會務工作
(一)正式提交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應包括以下材料: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呈報單;主報告;相關背景材料及市人民政府領導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府辦公室一般於每月5日前將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符合要求擬上常務會議的議題匯總,形成會議方案後上報。根據市長批定的方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前3天通知,相關單位按要求準備會議材料。
(三)常務會議匯報材料要主題明確、重點突出,字數控制在2000字以內,必要時可附有關情況說明。主辦單位按市政府辦公室文印室規定格式印製材料,提前2天送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於會議召開前1天送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四)常務會議需邀請市委有關部門列席的,有關部門安排一名負責人參加;需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有關單位列席的,應由主要負責人參加。
(五)會前已徵求相關單位意見並達成一致的,可只邀請主要相關單位列席會議。主辦單位可帶一名工作人員參會,其他列席單位不帶工作人員參會。
(六)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可邀請相關新聞媒體參加。
(七)市政府辦公室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會議紀要起草工作,按程式經相關領導審核後,報市長簽發,並按照規定範圍及時印發。會議材料、記錄、錄音、紀要等相關材料,會後及時整理歸檔。
七、常務會議紀律要求
(一)常務會議組成人員不能出席常務會議的,需向市長請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會議,書面向市政府辦公室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經同意後可安排一名副職參加會議。
(二)參會人員要自覺遵守會場秩序,不得在會議室內接聽電話、吸菸及從事與會議無關的活動;不得中途無故離開會場,如有緊急公務需處理,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向市長請假,其他列席人員向秘書長(辦公室主任)請假。
(三)未經批准,非會議工作人員不得對會議錄音、錄像、照相。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會議討論和決定的涉密事項以及分歧意見,不得對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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