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醴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外文名:Rules of work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Liling 
  • 工作規則:醴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工作規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加強行政監督,第八章提高行政效能,第九章會議制度,第十章公文審批,第十一章嚴格工作紀律,第十二章加強廉政和作風建設,

工作規則

醴陵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按照中央、省委、株洲市委和醴陵市委的有關規定,結合醴陵市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中共醴陵市委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貫徹市委決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著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加快建成小康醴陵。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依法行政、民主公開,堅持廉潔從政、務實高效。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和各辦主任。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條市長較長時間離醴期間,受市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各局、各辦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局、各辦根據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與社會的關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三條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方針政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新型工業化、農業現代化、新型城鎮化和信息化協同發展,全力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努力實現經濟總量、人均均量和運行質量同步提升,奮力打造醴陵發展升級版,提前建成全面小康社會。
第十四條依法嚴格市場監管,實行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著力完善社會管理,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六條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政府服務平台建設,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要求,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或決定。
第十九條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的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或組織起草。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株洲市人民政府和醴陵市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法或者內容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機關糾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重要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須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公布。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作出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規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須經市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實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對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及其管理的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市屬國有投融資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國有土地、灘涂、水域、森林、荒山、礦山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契約,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投資、建設、承包、養護、租賃、買賣等契約,行政徵收、徵用契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契約,招商、合作契約,借款、融資、補貼契約,政府採購契約,其他政府契約等均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株洲市政府契約審查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定程式進行嚴格的審查管理。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政府契約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對需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的契約進行法律審查。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及所其所屬單位政府契約的法律審查。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必須依法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實施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合法、合理、適當、及時和有效。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行政執法,健全規則,完善程式,規範裁量權,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將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五條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應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及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調,儘量取得一致意見;涉及鎮(街道)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並採納合理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堅持方便民眾知情、便於民眾監督的原則,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深化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充分利用政務服務中心等平台,實行“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充分發揮市長熱線、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等作用,推進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及電子監察系統建設,提供更多的網上辦事和便民服務。

第七章加強行政監督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辦理政協提案。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健全層級監督制度。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各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依法受理和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對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八章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效率意識和服務意識,大力倡導“馬上行動”的工作理念,樹立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始終保持工作快節奏、高效率;要按照服務大局、服務基層、服務民眾的原則,不斷最佳化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大力壓縮行政審批時限,全面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服務規範的行政運行機制。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落實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各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決策部署事項的督促檢查,促進問題解決,推動工作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以及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注重對科學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以及安全生產、依法行政的考核評價,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市人民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考評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審查制度,強化行政複議層級監督,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政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加大行政問責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力度,切實提高各部門行政效能。市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督促檢查工作負總責,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落實,督查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領導直接進行的重點工作督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安排,督查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工作督查。
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問責:
(一)效能低下,執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或影響市人民政府整體工作部署的;
(二)責任意識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不嚴格依法行政,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五)工作失職、失誤導致民眾反映強烈,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
(六)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七)其他需要問責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九章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和各局局長、各辦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傳達貫徹省委、省政府,株洲市委、市政府和醴陵市委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三)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2次。根據需要,可邀請、安排有關方面領導同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傳達貫徹省委、省政府,株洲市委、市政府和醴陵市委重要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三)分析研究經濟形勢;
(四)審議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按規定應提請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邀請、安排有關方面領導同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有半數以上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上級政府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國性、全省性、全市性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確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四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市人民政府領導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工作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處理上級領導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四)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工作事項。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安排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涉及機構編制、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財稅政策、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方面內容的,會前要嚴格按程式報審。
第四十六條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按有關規定提出和審核後,報市長確定。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檔案於會前按規範格式送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
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應當在會前主動協調,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副市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無實質內容和明確意見或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規範性檔案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進行初審。
第四十七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向市長請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向會議召集人請假,並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備,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不能按要求參加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四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報市長簽發。
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召集會議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如有需要,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簽發。
第四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各類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可以公開報導的,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報導。新聞稿須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審定,重大事項須報市長審定。
第五十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確需邀請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十章公文審批

第五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應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不得多頭報送。
第五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間意見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協調或決定。
第五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涉及重大事項的,報送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命令、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的檔案、制訂的規範性檔案、人事任免檔案,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項發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發文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性的,由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簽發公文時,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
第五十六條切實精簡檔案。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項、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轉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無新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一律不發。
第五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程式辦理公文,實行限時辦結制度。緊急公文急事急辦,必要時可減少審批中間環節,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十一章嚴格工作紀律

第五十八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株洲市委、市政府和醴陵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九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離醴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或因事因病請假,應事先報告市長,並告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事後應及時銷假。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醴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或因事因病請假1天,須以口頭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並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備;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醴出差(出訪)、學習、休假或因事因病請假2天以上(含2天),須填寫請假條,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和市長報批,並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備。
第六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經濟社會發展信息,緊急事項等,要按有關規定明確有關部門依程式發布,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值守應急工作,嚴格執行值班和節假日、特殊時期領導帶班制度,按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第十二章加強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中央、省委、株洲市委和醴陵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規定以及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或失職、瀆職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的數量、時間和規模,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或參加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公款出國(境)旅遊或變相旅遊。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六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切實履行“一崗雙責”,認真抓好職責範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八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做好學習計畫的制定和安排落實工作。
第六十九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不限制企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影響人民民眾正常生產生活。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第七十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下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內外事活動安排,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和其他辦事機構適用本規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