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長制督查考核辦法

《林長制督查考核辦法》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的考核辦法,明確林長制督查考核的主要內容及考核方式。辦法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林長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試行)》同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長制督查考核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28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發布背景,主要內容,辦法詳情,

發布背景

全面推行林長制是建設生態文明的制度創新,截至2022年3月,全國31個省份已基本建立林長制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

主要內容

辦法明確,對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林長制督查考核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織實施,旨在通過科學全面評價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森林草原資源保護髮展狀況,針對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意見建議並加強督辦,推動各省落實保護髮展森林草原資源目標責任制,構建黨委領導、黨政同責、屬地負責、部門協同、源頭治理、全域覆蓋的長效機制。
年度督查考核每年開展一次,內容包括:國土綠化、資源保護管理、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草原災害防控、林長制實施運行和突出工作成效7項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通過監測、督查等結果,結合日常監管,對各省進行綜合評分。
規劃期考核每5年開展一次,內容包括: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草原綜合植被蓋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積、濕地保護率等5項約束性指標,時間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期相對應,規劃期末利用國家林草生態綜合監測評價等成果,結合年度督查考核,對照各省目標進行評定。林長制督查考核結果於次年3月初上報中共中央、國務院,並報送中共中央組織部,將其納入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作為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辦法詳情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林長制督查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和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林長制督查考核(以下簡稱“督查考核”),旨在通過科學全面評價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森林草原資源保護髮展狀況,針對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意見建議並加強督辦,推動各省落實保護髮展森林草原資源目標責任制,構建黨委領導、黨政同責、屬地負責、部門協同、源頭治理、全域覆蓋的長效機制。
第三條 督查考核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四條 督查考核應當堅持統籌規範、計畫管理,減輕基層負擔;堅持實事求是、量化考核,體現客觀公正;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實效;堅持目標導向、督考結合,強化結果運用。
第五條 督查考核主要內容:
(一)保護髮展目標。包括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草原綜合植被蓋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積、濕地保護率等5項約束性指標。
(二)重點工作任務。包括國土綠化、資源保護管理、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草原災害防控、林長制實施運行和突出工作成效等7項內容。
第六條 督查考核方式:
(一)規劃期考核。每5年開展一次,時間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規劃期相對應。規劃期末利用國家林草生態綜合監測評價等成果,結合年度督查考核,對照各省目標實施。
(二)年度督查考核。每年開展一次。根據7 項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通過監測、督查,結合日常監管實施。
第七條 督查考核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組織實施,明確督查考核方式、時間、範圍、任務及有關要求等。每年按程式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批覆後實施,執行情況及時報告。
第八條 督查考核採取各省自查與國家審核相結合的方式。
(一)各省對照督查考核內容進行全面自查,按時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報送有關數據資料,並對數據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依託國家林草生態綜合監測評價成果和相關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對各省數據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地督查。
第九條 督查考核結果於次年3月初上報中共中央、國務院,並報送中共中央組織部,將其納入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作為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向各省反饋督查考核結果,並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各派出機構,及時督辦督查考核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推動重點工作落實。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具體實施方公案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林長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試 行)
為做好林長制督查考核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有關要求,依據《林長制督查考核辦法(試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統一安排部署、統一目標任務、統一組織考核、統一結果運用的原則,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客觀真實反映各地工作實際,科學公正評價各地工作成效,及時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報送督查考核結果。
二、工作任務
開展對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主要發展目標完成情況的規劃期考核和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年度督查考核。
(一)規劃期考核。內容包含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草原綜合植被蓋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積、濕地保護率等5項約束性指標。各省主要發展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期相對應,規劃期末利用國家林草生態綜合監測評價等成果,結合年度督查考核,對照各省目標進行評定。各省主要發展目標值見附表1。
(二)年度督查考核。內容包含國土綠化、資源保護管理、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草原災害防控、林長制實施運行等年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對發生涉林草重大案件、重大火災、重大有害生物災害,考核中予以扣分;對省級重大林草措施在全國或者系統範圍內產生影響,強化執法監督,夯實基層基礎,受到表彰獎勵的,經國家林草局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認定,考核中予以加分。年度督查考核每年開展一次,通過監測、督查等結果,結合日常監管,對各省進行綜合評分。具體評分方法見附表2。
三、工作安排
國家林草局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林草局林長辦”)會同相關司局、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具體實施。
(一)制定計畫。1月15日前,國家林草局各相關單位,提報督查開展時間、事項、範圍和考核目標、指標等內容,國家林草局林長辦匯總制定年度計畫。年度計畫經國家林草局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批准實施。年中、年末及時報送年度計畫執行情況。        
(二)開展督查。國家林草局派出工作組,嚴格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督查考核時間,對日常監管、上年度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和本年度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等,開展現地督查和銷號管理。督查工作完成後,工作組形成分省報告,及時報送國家林草局林長辦。
(三)審核資料。各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全面總結本年度督查考核重點工作完成情況,並於12月5日前將有關數據資料報送國家林草局林長辦。國家林草局各相關司局單位對各省報送資料進行內業審查,對資料不完整、存在疑問的,及時與各省溝通補報,視情開展現地核實。
(四)量化評價。12月20日前,國家林草局各相關司局單位,根據各省報送數據資料審核情況和督查指導情況,採用百分制方法對各省年度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進行評分。年底前,國家林草局林長辦完成匯總。
(五)報送結果。督查考核年度結果經國家林草局林長制領導小組、國家林草局黨組審定後,按程式上報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時報送中共中央組織部,並向各省反饋,以適當方式通報。
四、相關要求
國家林草局各相關司局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年度督查考核計畫,嚴控時點和內容;要合理組織分工、規範工作流程、嚴明紀律要求;要防止重複督查和多頭考核,採取明查暗訪與“四不兩直”相結合的方式;要注重過程監管,不得以林長制督查考核替代日常監管。各省要做好督查考核的組織實施和資料報送工作,對報送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國家林草局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負責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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