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督查辦法

《江西省森林督查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規範森林資源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江西省林長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森林督查工作要求,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森林督查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江西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江西省森林督查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林業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規範森林資源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江西省林長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森林督查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森林督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林業局
2023年11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規範森林資源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江西省林長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森林督查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督查是指林業主管部門採用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對可能改變林地用途和採伐林木的圖斑地塊,通過內業資料核查、外業現地核實等方式,對正常經營管理活動和自然災害等原因引起圖斑變化的予以佐證說明,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整改,並逐塊上圖入庫進而更新森林資源檔案的監督檢查活動。
森林督查圖斑包括國家森林督查圖斑、其他來源變化圖斑等。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國家下發的督查圖斑為基礎,結合其他來源變化圖斑以及疑似問題線索等,統籌建立多源變化圖斑資料庫,做到一個地塊一次驗證核實、一次現地覆核確認和一次查處整改到位。
第三條 森林督查工作堅持監督與指導相結合,全面推進其制度化規範化;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成效導向,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監管;堅持屬地為主、行業監管,層層壓緊壓實督查整改主體責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森林督查工作,明確工作機制、牽頭機構和人員,協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按職責許可權提供相關數據資料、依法查處相關破壞森林資源案件。衛片比對判讀、核驗等工作可以委託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協助承擔。委託單位應加強對被委託單位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指導,並負責審核確認成果。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省森林督查工作,負責完善森林督查體制機制、制定工作方案、組織下發變化圖斑和問題清單、督促變化圖斑核實和違法問題整改、通報全省變化圖斑核實和問題整改進度、組織開展成果審核匯總以及森林資源檔案更新、按程式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報告情況。
第六條 市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轄區內各縣(市、區)開展森林督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開展技術指導、業務培訓、調度工作進度,組織市級質量覆核、成果審核和統計匯總等工作,協調處理轄區內相關問題,配合開展國家級和省級質量覆核,督促違法違規破壞森林資源問題的查處整改,按程式向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承擔轄區內森林督查自查工作,負責人員組織、經費落實、技術培訓、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核查變化圖斑、發現違法問題,對非法破壞森林資源問題進行查處整改或移送至有相應執法許可權的單位進行查處整改,督促落實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按時保質向所在市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報成果材料,及時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督查暨林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錄入數據並提交成果。接受上級部門的森林督查質量覆核。
第八條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聯合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圖斑核查、發現問題整改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相關整改任務並及時提供問題整改銷號材料等。
第三章 圖斑核查
第九條 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套用上級統一下發的變化圖斑,組織開展森林督查工作。森林督查圖斑核查套用近期與前期衛星遙感影像比對變化圖斑,並結合森林資源管理等資料判讀森林資源變化信息。具體技術標準參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及省林業局有關規定。
第十條 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組織開展本轄區變化圖斑判讀和核查工作,及時掌握森林資源變化情況,做到違法圖斑早發現、早處理、早整改。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接收國家森林督查圖斑核查任務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自查工作,並將自查數據信息錄入“森林督查暨林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所有現地核實圖斑,督查人員應留存現地圖像資料等佐證材料,上傳到“森林督查暨林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系統封庫後即認為確認生效。
第十二條 核查變化圖斑應當以衛片判讀信息為基礎,建立初始調查檔案,充分利用有關資料,對森林資源變化狀況、森林資源變化原因、涉案違法線索進行核查和調查,準確反映森林資源變化實際情況。
核查變化圖斑應當按照技術方案做好森林督查向前追溯和向後延伸工作,確保問題得到全面排查。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變化圖斑核查結果的審核制度,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其他調查,按照有關規定核查森林資源其他變化信息。
第十三條 堅持以變化圖斑為主線,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民眾涉林舉報、媒體報導等森林資源變化信息和訴求,應當將其變化信息融合到變化圖斑一併核查,確保統一規範、不重不漏。
第十四條 森林督查應當與森林資源日常監測監管工作相結合,實現森林督查成果與監測相互共享,及時在圖斑監測中進行更新,做到標準統一、數據規範。
各地要充分發揮林長制“一長兩員”管護隊伍作用,將變化圖斑與護林員巡護髮現上報事件進行對比,對比一致率作為監管員和護林員績效考核指標,確保違法問題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第四章 質量覆核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森林督查成果逐級覆核制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採取隨機抽查覆核或組織各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交叉檢查等方式開展覆核;市級層面每年覆核所轄縣級單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20%,所轄縣級單位少於5個的,至少覆核1個縣級單位或者每年覆核20%的鄉(鎮、場);省級每年覆核縣級單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10%。被覆核縣級單位通過隨機抽取確定,國家級覆核抽取辦法按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規定執行。
成果覆核包括變化圖斑核查情況、森林資源恢復情況、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以及問責追責情況等內容,促進問題清單整改落實。
國家和省對縣級單位的覆核結果同時作為對所屬市級單位的覆核結果。
第十六條 森林督查成果覆核採用衛片資料比對判讀與實地驗證相結合的方式,衛片比對發現重大疑異圖斑的,組織人員實地覆核。
成果覆核套用衛片資料包括前期和近期衛星遙感影像、縣級報送的核查結果和查處整改情況、市級審核結果等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下列變化圖斑列入重大疑異圖斑。
(一)核查結果中地類變化、面積測算、變化原因等核查信息與衛片審核判讀信息偏差較大的圖斑。
(二)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恢復情況報送信息與衛片審核判讀明顯不一致或者報送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圖斑。
(三)涉嫌違法線索沒有處理文書或者行政執法決定明顯違法的圖斑。
(四)逾期未上報核查結果、問題查處整改等情形的圖斑。
第十八條 森林督查成果覆核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覆核機構和人員對覆核結果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覆核情況應當及時反饋當地林業主管部門。
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覆核機構或者人員提出,也可以向派出覆核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再覆核。確實需要再覆核的,原則上安排不同機構或者人員承擔。
第五章 問題整改
第十九條 對涉嫌違法破壞森林資源變化圖斑應當建立森林督查清單,落實整改責任,實行台賬管理。
第二十條 違法線索涉嫌林業行政違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有處罰許可權的鄉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提請設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給予協調指導。涉嫌刑事犯罪的,林業主管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嚴禁拆分處罰、以罰代刑,嚴格執行行刑銜接有關制度。
第二十一條 違法行為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違法者限期補種樹木、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補種樹木、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原則上要求制定修複方案。補種樹木、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的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補種樹木、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驗收,具體驗收工作可以委託專業技術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實施,並出具驗收結果意見書。
行為人系初次違法,認錯認罰,積極通過補種樹木、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的,林業主管部門或有處罰許可權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理的情節。
第二十二條 在衛片變化圖斑核查以及查處整改過程中,對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依法應當追責問責的,要研究分析其產生原因,評估森林資源損失,依法查明責任主體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森林督查問題圖斑要按照“案件查處、林地回收、追責問責”三到位原則,推進問題整改,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要對應問題清單,建立規範有效的涉林案件管理台賬、卷宗,確保上傳的佐證材料真實、準確,及時將查處整改有關數據信息錄入“森林督查暨林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查發現違建別墅、高爾夫球場、豪華墓地等重大違法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應第一時間專報市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嚴肅組織查處,並主動向自然資源、民政、發展改革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向市場監管部門移送企業、個人等違法主體的信息,推進信用監管。數據等涉及保密的,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五條 森林督查工作列入林長制工作考核內容,作為評價各地林長制森林資源源頭管理和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據。森林督查的結果和情況通報等報送各級林長。
第二十六條 森林督查考核將變動掌握、先行發現、嚴重程度、自查準確、整改銷號等五方面情況作為當地森林資源管理秩序考核衡量指標。
(一)變動掌握情況是指依法變動或已查處到點陣圖斑數量與該年度總變動圖斑數比值。
(二)先行發現情況是指圖斑下發前已發現正在處理的違法圖斑數與違法圖斑總數(不含已查處)比值。
(三)問題嚴重情況是指違法圖斑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數與違法圖斑總數比值。
(四)自查準確情況是指國家級、省級覆核抽查發現一致圖斑數與抽查總數比值。
(五)整改銷號情況是指違法圖斑中按照“三到位”原則查處完結數與違法圖斑總數比值。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要求撰寫年度森林督查報告,由市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錄入“森林督查暨林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森林督查成果分析研判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森林督查結果開展分析研判,將分析研判成果作為調整森林資源日常管理措施和政策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森林督查數據與森林資源管理數據應當相銜接。因森林資源管理資料數據不準確造成衛片圖斑判讀錯誤的應當及時改正。
第三十條 建立森林督查違法主體負面清單,完善森林督查與林地定額分配掛鈎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圖斑,可以列入省級或者市級督辦範圍,必要時實行掛牌督辦。
(一)破壞森林資源問題數量較大,未按要求查處整改的。
(二)列入省級以上審計、巡視巡察、環保督察、長江經濟帶問題清單的。
(三)破壞森林資源問題被國家和省級交辦督辦的。
(四)民眾多次舉報投訴且反映問題基本屬實,未得到及時處理的。
(五)破壞國家級公益林、省級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護地等區域森林資源的。
(六)其他案情嚴重、性質惡劣或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 對森林資源管理工作不力、森林督查問題突出、涉嫌違法變化圖斑較多、查處整改不力的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開展森林資源管理重點整治,依法約談所在設區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向社會進行公開。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林業行政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貫通協調機制,對違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的,按照貫通機制的相關要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內容解讀

導語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規範森林資源監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江西省林長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森林督查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江西省森林督查辦法》。
制定的基本背景
為深入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大興調查研究之風,5月中旬我處牽頭深入贛州市、吉安市、南康區、吉安縣、泰和縣等市、縣(區)對森林督查工作現狀、問題和對策開展了調研。通過調研,發現森林督查縣級自查存在質量不高,準確率有待提高等問題;森林督查縣級自查成果無法為森林督查整改階段提供有效支撐,浪費較多的工作成本,行政效率大打折扣;森林督查成果運用存在短板,未能發揮森林督查在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應有的作用等問題,同時總結提煉了我省森林督查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提出了完善森林督查工作的對策建議。為做好調研成果轉化,我處參照《福建省森林督查辦法》《湖南省林草濕資源督查管理辦法(試行)》,研究起草了《江西省森林督查辦法》,在明確圖斑核查、問題整改、銷號管理、考核評估、檢查監督等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為規範森林督查工作,提高自查質量,提升工作效率,促進督查成果轉化運用提供制度保障。
章節設定與框架體系
《江西省森林督查辦法》共8章34條,第一章為總則,設3條,規定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森林督查範圍及定義、森林督查工作開展的原則。
第二章為職責分工,設5條,包括森林督查工作中各有關部門職責、省市縣三級林業主管部門職責、鄉鎮職責等。
第三章為圖斑核查,設6條,規定了核查技術要求、省市縣三級林業主管部門圖斑核查要求、森林督查系統運用要求、圖斑核查範圍、圖斑核查與日常監管工作協同等。
第四章為質量覆核,設4條,規定了質量覆核範圍、覆核方式、覆核比例、覆核工作原則等。
第五章為問題整改,設6條,規定了問題整改的原則、台賬管理、執法要求、恢復植被要求、責任追究、線索移交等。
第六章為考核評價,設4條,明確了森林督查考核作為林長制工作考核內容、考核衡量指標、加強森林督查工作總結、建立健全森林督查成果分析研判機制等。
第七章為監督管理,設5條,規定了森林督查數據與森林資源管理數據銜接、與林地定額分配掛鈎制度、建立負面清單制度、掛牌督辦情形、約談情形、與紀檢監察部門貫通機制等。
第八章為附則,設1條,明確了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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