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長制考核辦法(修訂)

江西省林長制考核辦法(修訂)

《江西省林長制考核辦法(修訂)》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林長制工作,結合《江西省林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和全省林長制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4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該辦法並要求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林長制考核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8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 贛府廳發〔2022〕11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林長制考核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林長制工作考核辦法(修訂)》已通過2022年省級總林長會議審議,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江西省林長制考核辦法(修訂)
為進一步完善林長制工作,切實落實各級政府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根據國家林草局《林長制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試行)》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林長制的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江西省林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和全省林長制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原則
(一)因地制宜、科學設定。林長制考核與年度林長制工作要點相銜接、同部署,注重工作考核與目標體系考核內容相結合,以量化考核為主,科學設定考核內容和考核指標。
(二)統籌兼顧、注重實績。充分發揮考核在促進林業高質量發展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進一步調動各地推進林長制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林長制工作落實落細、取得實效。
(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反映各地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的實際成效,營造爭先創優、擔當作為、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三、考核內容及分值
考核內容分為工作考核、目標責任考核、影響度考核三部分。
(一)工作考核(30分)。
省林長辦公室根據全省林長制年度工作要點和日常工作要求,對各地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分。主要內容包括:
1.林長履職盡責情況;
2.林長組織、源頭管理、制度保障、目標考核、智慧管理五大體系完善和落實情況;
3.總林長發令、林長巡林、部門協作、督查督辦、林長對接五項機制運行情況;
4.林長制年度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5.林長辦職責落實情況;
6.林長制工作機制創新情況等。
(二)目標責任考核(70分)。
1.保護性指標(50分)。
(1)森林覆蓋率(約束性指標,4分)。到2025年,確保全省同口徑森林覆蓋率不降低。設區市森林覆蓋率穩定在年度目標值以上的,得4分;每減少0.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2)森林蓄積量(約束性指標,4分)。到2025年,確保全省活立木蓄積量達到8億立方米以上。設區市活立木(森林)蓄積量達到年度目標值的,得4分;少於年度目標值的,每減少0.5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3)林地保有量(約束性指標,4分)。根據最新的全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確定的各設區市林地保有量年度目標值為基數,達到年度目標值的得4分;每減少0.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4)森林保有量(約束性指標,4分)。根據最新的全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確定的各設區市森林保有量年度目標值為基數,達到年度目標值的,得4分;每減少0.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5)濕地管理(4分)。濕地管理到位,完成各項目標值和工作任務的,得4分。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未及時處置整改的,每起扣1分,扣完為止;濕地保護率較上一年度降低的,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未完成濕地面積保有量管控目標的,本項不得分。
(6)森林防火(4分)。按要求完成森林防火年度任務的,得2分;落實森林防火“格線化”巡護責任、野外火源管理責任和措施,重要區域重要時段未發生森林火災,未發生因災傷亡等重大影響森林火災的,得1分;積極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活動的,得1分。
(7)林業有害生物防治(10分)。完成年度松材線蟲病防控目標,年度松材線蟲病疫木清理成效綜合評價優秀的,得10分。年度綜合評定不合格的,扣5分;被省里約談的,扣5分。
(8)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保護(4分)。轄區內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和已納入管護補助的天然林管護措施到位,未發生違法違規情況的,得2分;補助資金髮放到位的,得2分;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未及時整改和補助資金滯留的,酌情扣分。
(9)自然保護地管理(4分)。加強自然保護地管理,完成轄區內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得4分。保護地總規修編等重點工作未完成或完成質量不高,保護地內發生違法違規問題的,本項不得分或少得分。
(10)野生動植物保護(4分)。落實野生動植物保護相關政策法規要求到位的,得2分。落實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到位的,得0.5分;開展“世界野生動植物日”“愛鳥周”“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等宣傳活動,並及時上報工作總結的,得1.5分。未按要求開展相關工作或未上報總結的,缺1項扣0.5分,扣完為止。發生重大非法買賣野生動植物違法犯罪行為處置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落實野生動植物保護相關政策法規要求嚴重不力、發生進京或5人以上到省上訪造成嚴重影響等事件之一的,本項不得分。
(11)古樹名木保護(1分)。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到位的,得1分;未按要求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本項不得分。
(12)林業執法(3分)。林業執法能力建設、制度保障、執法保障和監督管理到位的,得3分。案件查處率、移送率90%以上的,不扣分;低於90%的,每降低1個百分點,扣0.2分,扣完為止。
根據《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林業資源保護職責,造成一般生態環境損害(四級)後果的扣10分;造成較大生態環境損害(三級)後果的扣30分;造成重大生態環境損害(二級)及以上後果的,本項不得分。
2.建設性指標(20分)。
(1)國土綠化行動(6分)。深入實施林業碳匯能力鞏固提升行動,科學開展國土綠化,完成省下達的年度營造林計畫,且均按要求落地上圖,任務完成率達100%以上的,得6分;每減少1個百分點扣0.5分,扣完為止。
(2)林業產業發展(14分)。根據油茶、竹產業、苗木花卉,森林藥材、森林康養、森林旅遊等林下經濟年度發展情況,以及現代林業產業示範省建設年度推進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分。
(三)影響度考核。
1.加分項目。
(1)林長制地方創新做法、典型經驗,受到中央領導批示以及國家表彰或推廣的,每次加5分;
(2)林長制地方創新做法、典型經驗,受到省領導批示以及國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推廣的,每次加2分;
(3)林長制先進經驗,在中央主要媒體宣傳推廣的,每次加2分;
(4)林長制先進經驗,在省級主要媒體宣傳推廣的,每次加1分;
(5)每拔除1個松材線蟲病縣級疫區的,加5分;
(6)所轄縣(市、區)公安機關將履行林業資源保護職責情況納入基層派出所年度工作考核機制率達到100%的,加2分。
同一事項受多次採用或表彰的,不累計加分,以最高分計。加分最高不超過10分。
2.減分項目。
破壞林業資源造成負面影響的,按以下規定減分:
(1)受到中央領導批示的事件,每起扣5分;受到省領導批示的事件,每起扣2分;
(2)被國家有關部門點名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被省有關部門點名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分;
(3)被中央主要媒體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省級及其他媒體曝光的,每次扣1分;
(4)森林督查發現違法問題較上一年有增加的,酌情扣1-5分;
(5)發生破壞古樹名木事件和其他破壞林業資源較大案件的,每起扣2分;重大案件的,每起扣5分;
(6)省級及以上巡視、環保督察、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突出問題警示片、審計、“綠盾行動”等存在問題的,酌情扣1-5分;
(7)以縣為單位,出現松材線蟲病發生面積、死亡松樹株數“雙增長”的,每個縣扣4分;出現松材線蟲病發生面積或死亡松樹株數增長的,每個縣扣2分;
(8)中央預算內基建項目未按要求完成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項受多次通報或曝光,不累計減分,以最高減分計。減分不設上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結果分為4個等次,分別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五、考核程式
(一)自查評分。被考核對象對照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進行全面自查和評分,並形成自查報告,於次年1月15日前將自查報告和佐證材料報省林長辦公室,並提供轄區內各縣(市、區,包括省直管縣市)林長制工作考評結果。
(二)省級評分。次年2月中旬前完成。省林長辦公室結合各設區市自評和佐證材料進行評分,視情況實地核實,形成考核結果。
(三)公布結果。省林長辦公室將考核結果按程式呈報省級總林長會議審定後,由省政府通報考核結果。
六、考核結果運用
考核結果納入各地高質量發展、鄉村振興等考核考評內容,並作為黨政領導幹部獎懲、使用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設區市,由設區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書面說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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