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鄉村林長制工作辦法(試行)

《永修縣鄉村林長制工作辦法(試行)》已經縣級總林長會議審議通過,現經縣政府同意,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決策部署,不斷推進我縣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江西省林長辦公室關於印發江西省林長巡林工作制度的通知》《永修縣<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進鄉村林長制工作,應堅持“生態優先、保護為主,綠色發展、生態惠民,問題導向、因地制宜,黨委領導、部門聯動”的原則,構建黨政同責、屬地負責、部門協同、源頭治理、全域覆蓋的長效機制。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墾殖場,雲山、恆豐企業集團應當制定支持實施林長制和林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發揮林長制統領作用,全面提升林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第四條  林長制實行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鄉級林長、第一副林長和副林長及村級林長為責任區域推行林長制的第一責任人,鄉、村級其他林長為直接責任人,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組織制定責任區域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規劃。
第二章  林長職責
第五條  壓實鄉級林長責任,重點履行以下職責:
(一)堅決執行縣總林長會議議定的事項、決定和縣總林長簽發的命令以及上級林長指示、批示;
(二)結合實際謀劃推進年度重點工作,對責任區域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負總責;
(三)加強對責任區域工作完成情況的調度督辦,每季度對責任區域進行巡林指導2次以上,組織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督促責任區域村級林長履職盡責;
(四)掌握責任區域森林資源底數,組織完成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森林資源培育以及林業產業發展等工作;
(五)落實森林資源源頭保護管理責任,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各類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組織開展松材線蟲病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和森林防滅火工作,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沿鄱陽湖區域鄉(鎮)、企業集團要加大候鳥保護力度,確保湖區候鳥安全越冬;
(六)監督指導村級林長履職,組織開展“一長兩員”的日常管理、培訓和考核等工作;
(七)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林長制工作,通報各項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第六條  壓實村級林長責任,重點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責任區域森林資源狀況,提出開展森林質量提升、發展林下經濟的意見建議,動員村民積極參與造林綠化、森林撫育,發展林下經濟和自然保護地、公益林、天然林管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宣傳等工作;
(二)履行責任區域森林資源保護責任,及時發現、制止和報告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沿鄱陽湖區域村要加大越冬候鳥源頭管控力度,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林業執法;
(三)及時發現報告本村松材線蟲病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森林火災等事件,協助上級部門開展松材線蟲病等重大林業生物災害防治、森林防滅火等工作;
(四)監督護林員巡山護林、履職盡責情況,接受護林員巡護匯報並及時向上報告;
(五)向村民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第三章  林長辦公室職責
第七條  鄉級林長辦承擔本轄區林長制日常工作。具體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轄區林長制的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轄區內林長制推進機制;
(二)承辦鄉級林長制相關會議,制定年度工作要點;組織開展林長制宣傳、推介工作;對外公示林長名單及責任;每季度向縣、鄉級林長報送1次專報或簡報;
(三)協調縣、鄉級林長每季度深入責任區域巡林督導1次以上,制定鄉級林長責任區域森林資源清單、問題清單、工作提示單、工作督辦函,建立林長巡林和上級督查發現問題台賬,督促整改,實行銷號管理;
(四)建立健全“一長兩員”森林資源源頭管理體系,並予以公示。配合縣林長辦每半年組織1次崗位培訓,督促護林員使用巡護APP開展巡山並及時上報事件,開展護林員季度績效考核,定期通報“一長兩員”履職情況,對未有效履行巡護責任的護林員予以績效管理;
(五)開展林長制示範基地、示範鄉村和護林員隊伍建設,以村級為單位,推進“林長+示範基地”建設,每年打造一批林長制示範基地,評選一批林長制示範村和“最美護林員”;
(六)及時收集、宣傳本鄉林長制工作亮點、特色做法及林長巡林情況;收集並及時向縣、鄉林長及縣林長辦報告推進中遇到的重難點問題,推動問題有效解決;
(七)每年對村級貫徹落實林長制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及時向鄉級林長報告;
(八)完成縣、鄉級林長及上級林長辦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  鄉級林長辦主任由鄉鎮林業分管領導擔任,並主持辦公室全面工作,推進基層林業工作站轉隸人員或林管員納入鄉鎮林長辦管理,配強工作人員,落實辦公經費。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九條  縣級每年對鄉林長制開展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各地高質量發展、鄉村振興等考核範圍,作為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林長制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表揚;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縣級總林長、林長辦作出書面說明並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上級總林長、副總林長或受委託的林長辦主任進行約談。
第十一條  縣級將按照林長制年度工作任務和目標責任完成情況以及影響度考核情況來進行評分,對在省市級考核中造成縣級扣分的,在縣級考核中對其翻倍扣分。
第十二條  實行林長制黃牌警告機制。對森林資源保護、森林防滅火、造林綠化、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地保護管理、林業安全生產、專職護林員管理等林長制重點工作進度滯後,造成負面影響的,實行黃牌警告提醒。警告提醒納入林長制年終考核內容,每次黃牌警告提醒予以相應扣分。對實行黃牌警告的鄉鎮實行重點管理,重點管理期限為半年。重點管理期內仍整改不到位的,林長制考核雙倍扣分,並向縣級總林長報告和通報。
第十三條  縣級要加強對鄉級林長制工作的考核力度,細化各項考核指標。對落實到鄉一級的考核指標,縣級予以抽查考核,抽查結果發現問題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林長辦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