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林長制約談辦法

《上海市林長制約談辦法》是上海市為建立健全林長制工作機制,進一步推深做實本市林長制工作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林長制約談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林長制辦公室
頒布過程,全文,

頒布過程

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林長制辦公室向各區林長制辦公室印發了《上海市林長制約談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為建立健全林長制工作機制,進一步推深做實本市林長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上海市森林管理規定》《上海市綠化條例》《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上海市林長制檢查督導制度(試行)》《上海市林長制指導督查工作方案(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本市林長制以及林業、綠化、濕地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約談主體
(一)市總林長、市副總林長作為約談人,負責與約談對象進行約談。
(二)市林長辦第一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受市副總林長委託,負責與約談對象進行約談。
二、約談對象
(一)區總林長、區副總林長
(二)市林長辦成員單位負責人
(三)區林長辦相關負責同志
(四)街鎮林長、街鎮副林長
其中,(一)(二)由市總林長、市副總林長約談;(三)(四)經市副總林長委託,由市林長辦第一副主任或常務副主任約談。
三、約談情形
約談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約談:
(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林長制工作重大決策部署不力的;
(二)完成國家和本市下達的綠化、林業、濕地保護髮展等年度目標任務進度嚴重滯後或年底未完成量占年度目標任務比例50%以上的;
(三)落實市總林長、副總林長批示指示或交辦事項不力的;
(四)履職不力造成重大林業有害生物擴散、重大森林火災發生、重大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重大人員傷亡等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綠地、林地、濕地及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等綠化林業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的;
(五)被國家或本市督查巡查發現重大違規事件經查實並通報,或引起重大負面輿情的;
(六)對上級督促檢查中發現問題久拖不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民眾反映強烈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
(八)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對約談要求整改事項和措施落實不力、約談後無明顯改進的,有關問題線索可以視情況移交市或區的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四、約談程式
約談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動議。觸及本辦法第三項明確的8種約談情形的,由市林長辦提出約談建議,包括約談事由、時間、對象、參加人員、約談涉及的具體問題等,按程式報領導同意後組織實施。
(二)通知。市林長辦向約談對象發出書面通知,註明約談人、約談對象、事由、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三)準備。為增強約談針對性和時效性,約談對象應就相關工作準備材料,提前呈報約談人。
(四)約談。約談由市林長辦負責組織實施,一般採取會議形式,主要議程包括:
1.告知約談對象約談事由,通報主要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2.有關單位補充通報有關情況和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建議;
3.約談對象說明情況,明確下一步擬採取的整改措施。
(五)記錄。每次約談應有專人做好約談紀要,內容包括約談的時間、地點、約談人、約談對象、約談內容、簽到單等基本情況。約談人、約談對象和記錄人應在《約談記錄表》上籤字確認。
(六)整改。約談對象要在規定時間內按照紀要內容形成整改計畫、明確節點目標、落實工作措施,整改情況定期專報約談人,直至整改完成。
(七)歸檔。市林長辦做好約談材料的立卷歸檔,實施限期整改、掛賬督辦、跟蹤問效。
五、結果運用
市林長辦應將約談及整改情況及時報市總林長、市副總林長,相關事項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市對區、區對街鎮林長制考核及區、街鎮主要領導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約談不取代立案處罰、責任追究、刑事處理等相關措施。
六、其他
(一)各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林長制約談辦法。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林長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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