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林長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永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修縣林長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已經縣級總林長會議審議通過,現經縣政府同意,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修縣林長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永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探索建立林長制責任追究制度,創新林長責任落實機制,進一步壓實各級林長森林資源保護髮展責任,紮實推進林長制各項工作落實落細落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九江市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方案》和《永修縣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檔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鄉級總林長、第一副總林長、林長;村級林長、村級副林長以及各級承擔林長制工作的具體工作人員。黨內法規、國家法律和法規對破壞森林資源有具體追責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林長制實行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鄉級總林長、第一副總林長以及村級林長為責任區域推行林長制的第一責任人,鄉、村級其他林長為直接責任人,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組織推動完成責任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髮展任務。
第四條  林長制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二章  追責情形
第五條  鄉級總林長、第一副總林長、林長及村級林長在履行林長制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責任:
(一)責任落實不到位、履職盡責不到位,對林長制推進不力,各項任務進度嚴重滯後造成負面影響的,或者任期內責任區域森林資源明顯惡化的;
(二)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上級總林長會議議定的事項、決定或上級總林長簽發的命令以及上級林長指示、批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執行森林資源保護方面政策、法律法規不力,不按規定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的;
(四)在協調解決森林資源保護髮展重大問題、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案件中,不作為,推動不力,推卸責任,推諉扯皮,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對舉報投訴及上級檢查督查發現問題,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及時,經上級督辦、通報仍無實質性進展,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對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破壞森林資源違紀違法案件不按規定移送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六條  各級承擔林長制工作的具體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不按照林長制的要求,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消極應付,不作為亂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落實森林資源保護源頭管理責任不到位,導致發生重大森林資源破壞事件,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
(三)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對破壞森林資源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存在偽造、篡改案件內容或提供虛假情況等行為,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三章  追責形式
第七條  林長制責任追究實行黃牌警告提醒機制,並予以半年期限的整改或者重點管理期,到期後仍未整改或管理不到位的,將進行追責,追責形式有:
(一)通報;
(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四)黨紀政紀處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受到追責的各級承擔林長制工作的相關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責任追究: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的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主動配合組織調查處理的;
(三)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四)其他從輕減輕情節。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理:
(一)拒絕改正錯誤,干擾、阻礙問責工作的;
(二)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事實真相的;
(三)對投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從重處理的。
第十條  實行林長制終身責任追究制。對各級林長以及承擔林長制工作的相關人員。在任期內發生的森林資源保護方面問題需要追究責任的,不因問題發現時間、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免於追究責任。
第四章  追責實施
第十一條  縣林長辦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移交至相應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或有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等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做出追究責任決定。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通過以下渠道,發現需要追究各級林長以及各級承擔林長制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責任的,可直接啟動問責程式,縣林長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做好配合調查工作並提出問責建議:
(一)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中發現的;
(二)通過民眾來信來訪和舉報;
(三)上級部門通報、曝光的;
(四)接受有關司法、執法部門移交線索的;
(五)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
第十三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各級林長以及各級承擔林長制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取消當年年度綜合考核評價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林長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
永修縣鄉村林長制工作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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