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林長制辦法

《重慶市林長制辦法》是為了保障和促進林長制實施,加強林業資源保護髮展工作,築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9日,《重慶市林長制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林長制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司法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1月19日,《重慶市林長制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和促進林長制實施,加強林業資源保護髮展工作,築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林長制的實施。
本辦法所稱的林長制,是指在行政區域或者特定生態區域內設立林長,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監督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濕地、野生動植物等林業資源保護髮展的制度。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林長制,將林業資源保護髮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穩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健全林長制多部門協同工作機制。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遊、應急、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林長制相關工作。
第五條(智慧林長) 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快推進“智慧林長”套用場景建設,打造智慧型化林長制監督管理數位化套用,提高林長智治能力水平。
第六條(林長設定) 市級設立總林長、副總林長和中心城區“四山”市級林長。區縣(自治縣)參照市級設立區縣級以下林長。
國有林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區縣林長制格線管理。自然保護地等特定生態區域,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責任區域林長。
第七條(林長辦公室) 本市設立市、區縣(自治縣)總林長辦公室和中心城區“四山”林長辦公室,作為本級總林長或者林長的日常辦事機構。
市、區縣(自治縣)總林長辦公室設在本級林業主管部門,中心城區“四山”林長辦公室分別設在市級林長指定的市級相關部門。
鄉鎮(街道)應當明確林長制日常工作人員,承擔林長制相關工作。
第八條(總林長職責) 市、區縣(自治縣)總林長是本行政區域內林長制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林長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和監督檢查,開展巡林工作,協調解決林長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副總林長協助總林長工作。
各級總林長根據林長制實施情況,適時簽發總林長令,推動解決林長制實施中的全局性、典型性問題。
第九條(中心城區“四山”市級林長職責) 中心城區“四山”市級林長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領導責任區域林長制實施;
(二)審定責任區域林長制年度工作任務並督促實施;
(三)組織開展巡林工作,協調解決責任區域林長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四)督促指導本級林長制責任單位、下級林長履行責任區域林長制職責;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區縣林長職責) 區縣(自治縣)林長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領導責任區域林長制實施,完成林長制各項目標任務,協調解決林長制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二)組織開展巡林工作,統籌推動責任區域林業資源損害問題排查整治、林業行政執法等工作;
(三)加強森林災害防控,編制落實林區規劃,統籌林業防災減災和森林質量雙提升;
(四)統籌推進林長制基層執行體系建設,加強責任區域林業資源格線化、數位化管理;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鎮街林長職責) 鄉鎮(街道)林長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完成責任區域林長制各項目標任務;
(二)組織開展巡林工作,加強責任區域內林業資源損害問題排查整治、森林災害防控等工作;
(三)建立護林巡查制度,落實林業資源源頭監管責任;
(四)組織開展林業法律法規宣傳,配合開展林業行政執法等工作;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林長會議) 市、區縣(自治縣),中心城區“四山”建立林長會議制度,研究部署林長制重要工作,協調解決林長制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縣(自治縣)總林長會議由本級總林長召集。中心城區“四山”市級林長會議由相關山脈市級林長召集。
市級林長會議每年不少於一次,區縣級林長會議每年不少於兩次,會議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其他出席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三條(巡林要求) 各級林長可以採取明察暗訪、聯合巡查、智慧型巡林等方式開展巡林工作。
林長巡林應當重點圍繞國土綠化、資源保護管理、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災害防控、林長制實施運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等開展巡查,對問題頻發的重點區域應當增加巡林次數,並做好巡林記錄。
市級林長每年巡林不少於一次,區縣級林長每年巡林不少於兩次,鄉鎮(街道)級林長每季度巡林不少於一次。
第十四條(格線管理) 全市對林業資源實行格線化管理,按照格線責任區域落實巡山護林責任。
第十五條(信息報告) 下級林長應當定期向上級林長報告責任區域林長制落實情況。
各級林長責任區域林業資源保護髮展情況應當依法及時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在責任區域顯著位置設立林長公示牌,載明林長信息、責任區域名稱、責任區域面積、監督電話等內容。公示牌所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公示牌。
第十六條(督查考核)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林長制督查考核制度。
區縣級以上林長負責組織對下級林長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並作為林長制督查激勵的重要參考。
第十七條(約談提醒) 林長未按照要求履行職責、對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其他怠於履行職責的,上級林長、林長辦公室或者本級總林長可以根據不同情形、後果,對其進行提醒、約談、通報;需要追究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公眾參與)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資、志願行動等方式,參與林業資源保護髮展工作。
第十九條(專家庫) 鼓勵和支持市、區縣(自治縣)建立林長制專家庫,為林長制實施提供智力支持和技術支撐。
第二十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四山”是指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縉雲山、中梁山、銅鑼山和明月山。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為了保障和促進林長制實施,加強林業資源保護髮展工作,築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重慶市林業局起草了《重慶市林長制辦法(送審稿)》。市司法局在充分調研和徵求各區縣(自治縣)、相關單位和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重慶市林長制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共二十一條,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政府職責、部門職責、智慧林長、林長設定、林長職責、林長會議、巡林要求、格線管理、信息報告、督查考核、約談提醒、公眾參與、專家庫建立、施行日期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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