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江西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中醫藥管理局
發布信息,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11月,江西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

印發通知

江西省林業局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西省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林業局、民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
為深入貫徹《國家林業和草地章海原局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促進森林康養產業發展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尋船規範和加強我省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管理,促進全省森林康養產業高質量發展,省林業局、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制定了《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林業局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西省中醫藥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康養基地建設和管理,促進我省森林康養基地健康發展,依照《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促進森林康養產業發展的意見》(林改發〔2019〕2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康養旅遊發展的意見》(贛府廳發〔2021〕41號)、《江西省林業局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西省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促進江西森林康養產業發展的意見》(贛林產字〔2019〕144 號)及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康養基地,是指利用森林生態資源、景觀資源、醫藥資源和文化資源,並與醫學、養生學有機融合,提供保健養生、康復療養、健康養老、自然教育、運動健身等產品和服務,經林業、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認定的特定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的認定、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國家森林康養基地認定、建設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森林康養基地建設和熱罪乎恥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規範有序。嚴格按照森林利用、環境保護、老年人權益保護、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管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建設和服務活動。
(二)保護優先,合理利用。遵循“原真、自然、和諧”的方針,堅持環境優良、規模適度棕項櫃、特色鮮明,因地制宜發展特色森林康養服務。
(三)統籌規劃,融合發展。充分利用森林資源、景觀資源、醫藥資源、人文資源等區域特色,大力發展“森林康養+”業態,推進森林康養與旅遊、中醫藥、溫泉、避暑、養生、養老、文化、運動等產業有效融合。
(四)客觀公正,嚴格程式。堅持“自願、公開、公平”的原則,按照評審標準認定,嚴格基地的組織申報、監測評價等管理,嚴禁弄虛作假,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第四條 省阿抹朽樂級森林康養基地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制度,省林業局聯合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的認定、管理和監督工作;各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的申報、審核、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創建管理
第五條 申報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康養基礎設施。基地對外交通便利,距離最近的機場、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和幹線距離不超過 2 小時車程。非自駕康養對象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能夠到達,或者基地可提供接駁服務。基地內部道路體系完善,連線基地的外部公路等級應當達到林Ш級道路標準以上。康養設施布局合理,導引等標識系統完善;基地建設的基礎設施主要包括:水、電、氣、通訊、接待、住宿、餐飲、垃圾處理及康養步道等。 康養步道應當依託已有古驛道、林間巡護道進行建設,充分利用林凝旬才區、村鎮現有房舍、道路等基礎設施,不搞大拆大建,適當填平補齊。康養步道不少於2公里,可適應不同人群體驗。基地內具備不少於50人的接待住宿餐飲等康養體驗能力。
(二)康養生態環境。基地及周邊連片森林總面積不少於100公頃,森林覆蓋率不低於60%,鬱閉度不低於0.5,植被類型多樣,生物多樣性豐富,景觀資源豐富,能夠提供多種感官體驗,基地範圍內無明顯林業有害生物危害、無明顯地質災害、洪水等安全隱患。區域內自然水系水質、大氣等環境指標優良。氣候條件適宜,人居環境舒適等級為3級的天數≥60天;周邊5公里內無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農藥尋閥拳污染、輻射污染和疫源疾病等污染源;空氣負離子含量平均值不低於1500個/cm,局部區域達到 3000個/cm;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質量應達到GB3838和 GB/T14848規定的Ⅱ類要求;噪聲環境質量達到GB3096規定的Ⅱ類標準;大氣環境質量達到GB3095環境空氣功能區一類區的質量要求。
(三)康養產品服務。基地能對康養人群提供健康管理和諮詢服務,健康管理應包括體質監測、現代醫學、傳統醫學的健康管理技術及健康風險評估、中醫體質辨識健康管理系統等。康養食品種類多元化,具有競爭力強的森林養生食品品牌。合理利用森林中植物資源,根據不同食材特有的藥用價值,開發“森林產品+健康食譜”產品,推進藥膳館、森林食療體驗點,開展森林飲食療法,發展森林食療服務。
(四)基地運營能力。基地有明晰的近中遠期建設規劃,目標定位和發展路徑策略明確,重點突出;基地建設計畫能按規劃時間節點有序推動、順利實施。基地對外開放營業1年以上,有一定的接待能力,實際年接待康養人數不少於 1萬人(次),經濟效益明顯,社會反響良好,帶動當地農民增收和就業能力強。
(五)基地配套能力。森林康養餐飲、康養活動、住宿服務等管理流程、技術規範或服務標準健全。運營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康養專業人員。基地建有醫療服務場所和健康體驗、理療護理、休閒健身等配套設施,配備相關符合安全行車基本要求的健康檢測設備。
第六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分為以下類型:
(一)保健養生類。以普通大眾人群為主要服務對象,具備保健養生、森林康養步道、森林浴場等相應的室內外保健養生活動場所,服務團隊具有保健養生專業知識和服務能力。
(二)康復療養類。以亞健康和病後康復人群為主要服務對象,具備符合規範的診療康復場所、課程及符合安全行車基本要求的相關設施,服務團隊具有康復療養職業資格和服務能力。
(三)養老服務類。以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老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殊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具備無障礙森林康養步道、室外交流活動等場所,按要求配備養老護理人員,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依法辦理登記並向民政部門辦理養老機構備案。服務團隊具有相應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等服務能力。
(四)自然教育類。以學生和家庭為主要服務對象,具備符合規範的自然教育及健康教育課程、線路、學習活動場所、標識體系、服務支撐點及其他設施,服務團隊具有自然教育和健康教育服務能力。
(五)運動健身類。以徒步、騎行、健身操、越野等運動愛好者為主要服務對象,具備森林康養步道、越野、騎行道路等運動設施及活動場所,服務團隊具有相應運動健身指導和服務能力。
(六)其他類。指除上述類型外依託林業資源建立的其他森林康養基地。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1)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申報書;(2)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基礎數據表;(3)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建設方案或者規劃;(4)有關基礎數據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基地區位及四界範圍圖;森林資源分布圖;第三方出具的生態環境質量現場抽樣檢測報告,包括空氣負離子含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質量、噪聲環境質量、大氣環境質量檢測報告);(5)申報PPT或者高清視頻(時長不超過10分鐘)。
第八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向所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後,向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推薦。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覆核匯總,向省林業局轉報推薦。省屬單位直接向省林業局申報。
第九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每兩年創建一次。申報時間為當年7月,評定時間為當年11月。
第十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按以下程式評審:
(一)資格審查。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依據本辦法對申報資格及相關材料進行核查,提出初核意見。
(二)現場核驗。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對有必要現場核驗的申報單位進行實地查看,並形成書面核驗意見。
(三)集中評審。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及評審專家根據核驗意見,採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開展集中評審。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並對評審結果進行排名。
第十一條 省林業局、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對通過評審的基地,提出擬認定意見,按程式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如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以實名形式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提出和匿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消除的申報單位,由省林業局、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命名為“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向社會公布,並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三條 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組建專家庫,承擔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項目申報材料評審工作。庫內專家應當從森林利用、養老服務、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等相關領域推選產生。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產生。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開展各項森林康養服務活動,不得擅自擴大服務經營範圍,嚴禁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十五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應當根據生態承載、安全生產等因素科學確定康養接待人數容量,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旺季疏導人員方案,在基地範圍內危險地段設定安全保護設施和警示標識,定期檢查維修經營設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應當依據本辦法的基本原則提升服務能力,完善康養產品體系,強化從業人員素質教育,由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專業人員組織實施,確保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嚴禁以發展森林康養為名,亂砍濫伐林木,破壞天然林和公益林,違規占用使用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不得藉機違規開發建設住宅、別墅等房地產項目。位於國家公園、世界遺產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範圍內的康養基地,其位置、功能分區和森林康養活動等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法規,無違規違建等行為。
第十八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經營主體應當依據本辦法做好基地的建設與運營管理工作,並於每年3月底前向所屬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建設和運營情況總結。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等主管部門核實匯總後,上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等主管部門核實匯總後,於4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內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總體情況及各基地年度總結報送省林業局,由省林業局協調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具體研處。
第十九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需要變更名稱的,應當提交更名申請材料,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並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將審查意見報省林業局,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予以審核確認並公布。
第四章 監測評價
第二十條 省林業局負責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服務質量的綜合管理;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做好相關職責範圍內的監管和指導工作。省林業局、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實施星級管理和競爭淘汰機制,定期開展動態監測與評價。
第二十一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運行監測評價和星級管理評定每兩年開展一次,第一次監測評價和評定星級在被認定為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後的次年進行,運行監測評價程式如下:
(一)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應當在運行監測評價當年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填報《江西省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運行監測自評表》(詳見附屬檔案)。
(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初評;設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初評情況進行複評,並將複評結果報送省林業局。省林業局應當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進行評定。
(三)對已授牌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進行運行監測評價,共分為五大項評價指標,分別是:康養基礎設施、康養生態環境、康養產品服務、基地運營能力、基地配套能力,各項均為20分,總分值為100分。評分時按照“優”“良”“中”“差”四個等級進行打分,分值分別為“20分、15分、10分、5分”。若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在上述五項工作中,未開展其中的任何一項,則該項不得分。
(四)運行監測評價達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認定為合格,繼續保留“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稱號;對監測評價為70分以下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認定為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
(五)對已達標、繼續保留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稱號的,採取星級評定製度。以三星級(合格線為70分)為起點,每提升一個星級增加10分,最高為五星級(滿分100分)。其中,三星級為70-80分;四星級為81-90分;五星級為91-100分。星級越高,表示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的康養環境、服務質量和水平越高。對高標準完成績效評價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授予“星級獎牌”並公示。
(六)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星級評定人員由省林業局、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及專家庫內抽取的評審專家組成。評定星級後,星級標識使用有效期為兩年。兩年期滿後應進行重新評定。
(七)省林業局應當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進行不定期調研指導。對未達到相應星級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標的,降低星級標識。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稱號,收回牌匾,並向社會公布,兩年內不得再申報、推薦。
(一)對建設條件和服務質量下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然不合格的;
(二)對運行監測評價不合格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然不合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配合、不提交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材料或者拒絕主管部門檢查的;
(四)轉產經營其他項目、因規劃調整被拆遷、發生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重大生產安全事件等情形的;
(五)存在重大負面輿情和違法犯罪案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級林業、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在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評定和運行監測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林業局會同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江西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5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明確,各地市要嚴格遵照“遵紀守法,規範有序”“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統籌規劃,融合發展”“客觀公正,嚴格程式”4條森林康養基地建設準則,有效利用地域優勢,加大康養與中醫藥資源、溫泉資源、紅色文化資源等有效融合,因地制宜發展森林康養產業,開發出有江西特色的康養旅遊產品,構建有全國影響的康養旅遊品牌。
同時,對已授牌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提出,採取動態監測評價和星級評定等創新型監管方式。對監測評價好、星級評定高的康養基地,授予“星級獎牌”並公示。
《管理辦法》的出台有助於規範森林康養市場行為,有助於明確康養產業發展重點和區域布局,對培育森林康養龍頭企業,創建一批生態優良、優質高效、功效明顯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具有指導意義。

政策解讀

江西省林業局2022年第11次局務會通過《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我局將聯合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印發《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方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管理辦法》內容,現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依據
為認真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促進森林康養產業發展的意見》(林改發〔2019〕20號)精神,按照江西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康養旅遊發展的意見》等檔案要求,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出台了《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要求各市縣(區)有效利用地域優勢,因地制宜發展森林康養產業,將我省森林康養與中醫藥資源、溫泉資源、紅色文化資源等有效融合,充分挖掘內涵、凝練特色,開發出有江西特色的康養旅遊產品,構建有全國影響的康養旅遊品牌。
二、《管理辦法》出台的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森林康養基地,是指利用森林生態資源、景觀資源、醫藥資源和文化資源,並與醫學、養生學有機融合,提供保健養生、康復療養、健康養老、自然教育、運動健身等產品和服務,經林業、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認定的特定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的認定、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國家森林康養基地認定、建設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三、《管理辦法》出台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原則要求。總則分別從管理辦法制定目的、基地概念認定、分級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闡述,提出“遵紀守法,規範有序”“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統籌規劃,融合發展”“客觀公正,嚴格程式”4條森林康養基地建設和管理原則。
二是制定管理標準。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類型、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評定時間及程式等進行了規定,將基地分為六大類型:保健養生類、康復療養類、養老服務類、自然教育類、運動健身類和其他類。申報形式採取層級上報制度,縣、市行文轉報推薦後,由省級對口主管部門對基地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現場核驗和組織專家集中評審。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應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產生。專家評定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省林業局、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命名為“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
三是加強日常管理。分別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生態承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令禁止的事項予以說明。要求基地經營主體應依據本辦法做好基地的建設與運營管理工作,並按時報備變更情況和基地的建設運營情況。
四是創新監測方式。分別對基地運行監測評價程式和競爭淘汰情況等進行了規定。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服務質量實施星級管理和競爭淘汰機制,定期開展動態監測與評價。
(四)客觀公正,嚴格程式。堅持“自願、公開、公平”的原則,按照評審標準認定,嚴格基地的組織申報、監測評價等管理,嚴禁弄虛作假,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第四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制度,省林業局聯合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的認定、管理和監督工作;各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的申報、審核、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創建管理
第五條 申報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康養基礎設施。基地對外交通便利,距離最近的機場、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和幹線距離不超過 2 小時車程。非自駕康養對象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能夠到達,或者基地可提供接駁服務。基地內部道路體系完善,連線基地的外部公路等級應當達到林Ш級道路標準以上。康養設施布局合理,導引等標識系統完善;基地建設的基礎設施主要包括:水、電、氣、通訊、接待、住宿、餐飲、垃圾處理及康養步道等。 康養步道應當依託已有古驛道、林間巡護道進行建設,充分利用林區、村鎮現有房舍、道路等基礎設施,不搞大拆大建,適當填平補齊。康養步道不少於2公里,可適應不同人群體驗。基地內具備不少於50人的接待住宿餐飲等康養體驗能力。
(二)康養生態環境。基地及周邊連片森林總面積不少於100公頃,森林覆蓋率不低於60%,鬱閉度不低於0.5,植被類型多樣,生物多樣性豐富,景觀資源豐富,能夠提供多種感官體驗,基地範圍內無明顯林業有害生物危害、無明顯地質災害、洪水等安全隱患。區域內自然水系水質、大氣等環境指標優良。氣候條件適宜,人居環境舒適等級為3級的天數≥60天;周邊5公里內無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農藥污染、輻射污染和疫源疾病等污染源;空氣負離子含量平均值不低於1500個/cm,局部區域達到 3000個/cm;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質量應達到GB3838和 GB/T14848規定的Ⅱ類要求;噪聲環境質量達到GB3096規定的Ⅱ類標準;大氣環境質量達到GB3095環境空氣功能區一類區的質量要求。
(三)康養產品服務。基地能對康養人群提供健康管理和諮詢服務,健康管理應包括體質監測、現代醫學、傳統醫學的健康管理技術及健康風險評估、中醫體質辨識健康管理系統等。康養食品種類多元化,具有競爭力強的森林養生食品品牌。合理利用森林中植物資源,根據不同食材特有的藥用價值,開發“森林產品+健康食譜”產品,推進藥膳館、森林食療體驗點,開展森林飲食療法,發展森林食療服務。
(四)基地運營能力。基地有明晰的近中遠期建設規劃,目標定位和發展路徑策略明確,重點突出;基地建設計畫能按規劃時間節點有序推動、順利實施。基地對外開放營業1年以上,有一定的接待能力,實際年接待康養人數不少於 1萬人(次),經濟效益明顯,社會反響良好,帶動當地農民增收和就業能力強。
(五)基地配套能力。森林康養餐飲、康養活動、住宿服務等管理流程、技術規範或服務標準健全。運營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康養專業人員。基地建有醫療服務場所和健康體驗、理療護理、休閒健身等配套設施,配備相關符合安全行車基本要求的健康檢測設備。
第六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分為以下類型:
(一)保健養生類。以普通大眾人群為主要服務對象,具備保健養生、森林康養步道、森林浴場等相應的室內外保健養生活動場所,服務團隊具有保健養生專業知識和服務能力。
(二)康復療養類。以亞健康和病後康復人群為主要服務對象,具備符合規範的診療康復場所、課程及符合安全行車基本要求的相關設施,服務團隊具有康復療養職業資格和服務能力。
(三)養老服務類。以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老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殊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具備無障礙森林康養步道、室外交流活動等場所,按要求配備養老護理人員,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依法辦理登記並向民政部門辦理養老機構備案。服務團隊具有相應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等服務能力。
(四)自然教育類。以學生和家庭為主要服務對象,具備符合規範的自然教育及健康教育課程、線路、學習活動場所、標識體系、服務支撐點及其他設施,服務團隊具有自然教育和健康教育服務能力。
(五)運動健身類。以徒步、騎行、健身操、越野等運動愛好者為主要服務對象,具備森林康養步道、越野、騎行道路等運動設施及活動場所,服務團隊具有相應運動健身指導和服務能力。
(六)其他類。指除上述類型外依託林業資源建立的其他森林康養基地。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1)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申報書;(2)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基礎數據表;(3)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建設方案或者規劃;(4)有關基礎數據證明材料(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基地區位及四界範圍圖;森林資源分布圖;第三方出具的生態環境質量現場抽樣檢測報告,包括空氣負離子含量、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質量、噪聲環境質量、大氣環境質量檢測報告);(5)申報PPT或者高清視頻(時長不超過10分鐘)。
第八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向所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後,向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推薦。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覆核匯總,向省林業局轉報推薦。省屬單位直接向省林業局申報。
第九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每兩年創建一次。申報時間為當年7月,評定時間為當年11月。
第十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按以下程式評審:
(一)資格審查。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依據本辦法對申報資格及相關材料進行核查,提出初核意見。
(二)現場核驗。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對有必要現場核驗的申報單位進行實地查看,並形成書面核驗意見。
(三)集中評審。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及評審專家根據核驗意見,採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開展集中評審。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並對評審結果進行排名。
第十一條 省林業局、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對通過評審的基地,提出擬認定意見,按程式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如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以實名形式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提出和匿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消除的申報單位,由省林業局、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命名為“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向社會公布,並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三條 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組建專家庫,承擔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項目申報材料評審工作。庫內專家應當從森林利用、養老服務、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等相關領域推選產生。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應當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產生。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開展各項森林康養服務活動,不得擅自擴大服務經營範圍,嚴禁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十五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應當根據生態承載、安全生產等因素科學確定康養接待人數容量,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旺季疏導人員方案,在基地範圍內危險地段設定安全保護設施和警示標識,定期檢查維修經營設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應當依據本辦法的基本原則提升服務能力,完善康養產品體系,強化從業人員素質教育,由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專業人員組織實施,確保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 嚴禁以發展森林康養為名,亂砍濫伐林木,破壞天然林和公益林,違規占用使用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不得藉機違規開發建設住宅、別墅等房地產項目。位於國家公園、世界遺產地、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範圍內的康養基地,其位置、功能分區和森林康養活動等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法規,無違規違建等行為。
第十八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經營主體應當依據本辦法做好基地的建設與運營管理工作,並於每年3月底前向所屬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建設和運營情況總結。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等主管部門核實匯總後,上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等主管部門核實匯總後,於4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內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總體情況及各基地年度總結報送省林業局,由省林業局協調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具體研處。
第十九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需要變更名稱的,應當提交更名申請材料,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並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將審查意見報省林業局,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予以審核確認並公布。
第四章 監測評價
第二十條 省林業局負責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服務質量的綜合管理;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做好相關職責範圍內的監管和指導工作。省林業局、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實施星級管理和競爭淘汰機制,定期開展動態監測與評價。
第二十一條 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運行監測評價和星級管理評定每兩年開展一次,第一次監測評價和評定星級在被認定為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後的次年進行,運行監測評價程式如下:
(一)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應當在運行監測評價當年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填報《江西省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運行監測自評表》(詳見附屬檔案)。
(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初評;設區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初評情況進行複評,並將複評結果報送省林業局。省林業局應當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進行評定。
(三)對已授牌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進行運行監測評價,共分為五大項評價指標,分別是:康養基礎設施、康養生態環境、康養產品服務、基地運營能力、基地配套能力,各項均為20分,總分值為100分。評分時按照“優”“良”“中”“差”四個等級進行打分,分值分別為“20分、15分、10分、5分”。若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在上述五項工作中,未開展其中的任何一項,則該項不得分。
(四)運行監測評價達到70分(含70分)以上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認定為合格,繼續保留“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稱號;對監測評價為70分以下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認定為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
(五)對已達標、繼續保留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稱號的,採取星級評定製度。以三星級(合格線為70分)為起點,每提升一個星級增加10分,最高為五星級(滿分100分)。其中,三星級為70-80分;四星級為81-90分;五星級為91-100分。星級越高,表示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的康養環境、服務質量和水平越高。對高標準完成績效評價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授予“星級獎牌”並公示。
(六)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星級評定人員由省林業局、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及專家庫內抽取的評審專家組成。評定星級後,星級標識使用有效期為兩年。兩年期滿後應進行重新評定。
(七)省林業局應當會同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進行不定期調研指導。對未達到相應星級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標的,降低星級標識。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稱號,收回牌匾,並向社會公布,兩年內不得再申報、推薦。
(一)對建設條件和服務質量下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然不合格的;
(二)對運行監測評價不合格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然不合格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配合、不提交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材料或者拒絕主管部門檢查的;
(四)轉產經營其他項目、因規劃調整被拆遷、發生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重大生產安全事件等情形的;
(五)存在重大負面輿情和違法犯罪案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級林業、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在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評定和運行監測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林業局會同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江西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5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明確,各地市要嚴格遵照“遵紀守法,規範有序”“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統籌規劃,融合發展”“客觀公正,嚴格程式”4條森林康養基地建設準則,有效利用地域優勢,加大康養與中醫藥資源、溫泉資源、紅色文化資源等有效融合,因地制宜發展森林康養產業,開發出有江西特色的康養旅遊產品,構建有全國影響的康養旅遊品牌。
同時,對已授牌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提出,採取動態監測評價和星級評定等創新型監管方式。對監測評價好、星級評定高的康養基地,授予“星級獎牌”並公示。
《管理辦法》的出台有助於規範森林康養市場行為,有助於明確康養產業發展重點和區域布局,對培育森林康養龍頭企業,創建一批生態優良、優質高效、功效明顯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具有指導意義。

政策解讀

江西省林業局2022年第11次局務會通過《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我局將聯合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印發《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方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管理辦法》內容,現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依據
為認真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促進森林康養產業發展的意見》(林改發〔2019〕20號)精神,按照江西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康養旅遊發展的意見》等檔案要求,省林業局會同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省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出台了《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要求各市縣(區)有效利用地域優勢,因地制宜發展森林康養產業,將我省森林康養與中醫藥資源、溫泉資源、紅色文化資源等有效融合,充分挖掘內涵、凝練特色,開發出有江西特色的康養旅遊產品,構建有全國影響的康養旅遊品牌。
二、《管理辦法》出台的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森林康養基地,是指利用森林生態資源、景觀資源、醫藥資源和文化資源,並與醫學、養生學有機融合,提供保健養生、康復療養、健康養老、自然教育、運動健身等產品和服務,經林業、民政、衛生健康、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認定的特定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的認定、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國家森林康養基地認定、建設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三、《管理辦法》出台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原則要求。總則分別從管理辦法制定目的、基地概念認定、分級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闡述,提出“遵紀守法,規範有序”“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統籌規劃,融合發展”“客觀公正,嚴格程式”4條森林康養基地建設和管理原則。
二是制定管理標準。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類型、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評定時間及程式等進行了規定,將基地分為六大類型:保健養生類、康復療養類、養老服務類、自然教育類、運動健身類和其他類。申報形式採取層級上報制度,縣、市行文轉報推薦後,由省級對口主管部門對基地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現場核驗和組織專家集中評審。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應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產生。專家評定的省級森林康養基地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省林業局、省民政廳、省衛健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命名為“江西省森林康養基地”。
三是加強日常管理。分別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生態承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令禁止的事項予以說明。要求基地經營主體應依據本辦法做好基地的建設與運營管理工作,並按時報備變更情況和基地的建設運營情況。
四是創新監測方式。分別對基地運行監測評價程式和競爭淘汰情況等進行了規定。對省級森林康養基地服務質量實施星級管理和競爭淘汰機制,定期開展動態監測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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