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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林長制規定》已經2019年11月29日
黃山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林長制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林長制,是指按照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林長制工作責任體系要求,分級分區域設立林長,組織領導本責任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城鄉造林綠化、森林質量效益提升等林業生態保護髮展工作。
第四條 實施林長制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嚴格考核、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建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林長組織體系(以下簡稱市、縣、鄉、村)。
市、縣設立總林長、常務副總林長和副總林長,鄉、村設立林長和副林長,村級林長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履行責任區域的林長職責。
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林長。
第六條 市、縣分別建立林長會議制度,按有關規定召開會議,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林長會議由總林長、常務副總林長、副總林長、有關負責人和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林長會議成員單位由同級有關單位組成,並確定專人負責林長制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林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林長辦)。鄉級林長制工作機構的設立由鄉鎮人民政府決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林長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長制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林長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依據考核和評價結果依規實施獎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林長制信息化建設,運用先進科技手段,建立林長制監測、考核、信息共享等數位化平台,逐步實現林長制工作信息化。
第九條 各級林長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各方關係,動員社會力量,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
(一)市、縣總林長、常務副總林長負責本區域的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監督、考核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林長履行職責情況,強化激勵與問責。副總林長按照分工,負責責任區域的森林資源保護髮展工作。
(二)鄉級林長負責本責任區域內林長制具體工作的落實,組織完成林長制各項目標任務,加強護林員隊伍建設,組織開展例行巡查,加強林權人的權益保護,協調解決林長制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三)村級林長負責本責任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宣傳工作,組織護林員開展日常巡查,及時處理護林員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勸阻相關違法行為。
第十條 林長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推進林長制工作。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的監督管理,森林資源確權登記工作。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林區內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協助林業主管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地、濕地等保護工作。
(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建設管理和城市濕地資源保護工作。
(四)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造林綠化、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資源保護利用,推動發展林業產業,統籌選配林業技術人員。
(五)金融監管部門配合林業等部門制定有關金融扶持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為林業生態保護髮展提供信貸、保險支持。
(六)公安部門負責分級建立和落實森林公安民警執法監管責任制度,確定責任區域公安民警。
各林長會議成員單位按照林長制有關規定確定的工作職責負責林長制工作,定期向同級林長辦報告履行職責情況,每年不少於兩次。
第十一條 林長辦承擔本級林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察等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級林長制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召開林長制工作會議;
(三)根據林長制重點工作,提示本級林長開展重點工作督察巡查,協助林長處理解決問題;
(四)組織開展林長制考核和評價工作;
(五)受理林長制投訴、舉報事項,督促有關單位處理;
(六)其他與林長制有關的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林長責任區域顯著位置應當豎立林長公示牌,向社會公布林長姓名、聯繫方式、職責、森林概況、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林長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各級林長辦應當公布本級林長制工作監督舉報電話。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參與林業生態保護髮展工作。對投訴、舉報重大問題並經查證屬實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林長接到投訴、舉報,交有關職責部門辦理,同級林長辦跟蹤處理結果。
鄉、村林長接到投訴、舉報,按職責許可權辦理;超出職責許可權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林長辦。
第十五條 各級林長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辦林長辦交辦的投訴、舉報事項,協調辦理跨行政區域的
投訴舉報事項。
第十六條 各級林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責任區域林業生態保護髮展情況進行巡查,如實記錄巡查區域、時間、發現的問題、整改意見及要求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林長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下一級林長或本級有關成員單位限期處理;對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召開林長會議研究解決。
被督促的林長或成員單位應及時按照職責要求進行處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鄉級林長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處理,涉及縣級主管部門職責的,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重大問題無法解決的,應當向縣級林長或林長辦報告。
第十九條 村級林長在巡查中發現問題或者有關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督促糾正;對勸阻無效的,向鄉級林長報告。
村級林長可以組織村(居)民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責任區域的林業生態保護義務以及相應獎懲機製作出約定。
第二十條 林長制督察分為林長督察、林長辦督察、林長會議成員單位督察。督察主要採取例行督察與專項督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上一級林長負責對下一級林長和本級林長會議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察督辦。
林長辦負責對本級或下一級林長制工作組織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督察督辦。
林長會議成員單位負責對本行業林長制工作重點、難點問題以及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進行督察督辦。
第二十一條 督察督辦發現問題的,應當向被督察督辦對象下達督察意見書,提出整改要求。
被督察督辦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意見書要求進行整改,並按要求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未按督察督辦要求履行職責的,同級林長應當約談被督察督辦的林長或單位負責人,被約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級林長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分:
(一)對相應區域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不力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巡查的;
(三)對巡查發現的問題未按規定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處理投訴、舉報事項的;
(五)其他未按規定履行林長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林長會議成員單位、林長辦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分:
(一)對林長制工作組織領導不力,林長制責任體系落實不到位的;
(二)未依法依規查處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
(三)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未按督察督辦要求履行職責的;
(五)未落實約談整改要求的;
(六)未按規定反饋處理結果報告的;
(七)其他違反林長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日前,黃山市政府59號令正式公布《黃山市林長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標誌著我市實施林長制工作邁入法治化軌道。
《規定》是我市立法護航生態建設,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打造綠色發展樣板的又一重大舉措。《規定》共25條,結合黃山市林長制工作實際,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林長制工作體制機制,規範林長、林長制工作機構設定,規範林長、林長辦與林長會議成員單位職責、規範林長制巡查和督查、考核和問責,使林長履職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規定》明確全市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林長體系,並對不同級別林長的職責分別作了規定,鄉、村級林長側重於日常巡查和宣傳,及時處理、勸阻、報告相關違法行為。縣級以上林長側重於協調、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鼓勵全社會關心參與林業保護髮展工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投訴、舉報重大問題並經查證屬實的,將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