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黃山區林業局

黃山市黃山區林業局

根據《中共黃山市委辦公室、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山市黃山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字〔2019〕12號)和《中共黃山區委、黃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區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黃髮〔2019〕3號),制定本規定。

黃山市黃山區林業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黃山市黃山區林業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區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黃山區林業局
  • 成立時間:2019年3月29日
  • 性質:區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全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全區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開展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擬訂全區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考核工作;承辦區級總林長、副總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負責區級林長制辦公室工作。
(五)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全區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全區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指導全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
(十)負責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督促查處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救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區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林業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導全區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區林業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林長制辦公室)。協調管理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意識形態)、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黨建、文明創建、群團等工作。組織擬訂有關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值守;負責制定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重點工作督查、督辦工作;承辦機關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日常事務;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承擔林長制有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制度制定和督查考核等具體工作;承擔區級林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督辦落實總林長、副總林長、林長聯席會議確定的事項;承辦總林長、副總林長、區級林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計畫財務與產業股。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建議;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計畫;管理林業資金;指導全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補償制度;承擔林業重大自然災害災後恢復重建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開展林業行業統計、審計稽查、林業經濟分析工作;指導、監督林業基層單位財務工作;監管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直屬單位的資產;承辦局機關財務、基建工作。
擬訂林業科技和林業項目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科學研究;承辦較大林業科技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組織林業適用技術的套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協調林業技術市場建設和管理;指導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協調全區林業系統引進國內外智力、技術、資金和林業合作項目等工作;指導區林業系統各學術團體工作。組織指導脫貧攻堅、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三)生態保護修復股。起草國土綠化重大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撫育等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國有林場改革、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負責種苗的培育指導和苗木調劑工作。負責全區林業站幹部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股。擬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及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等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執行;組織全區森林資源管理;組織全區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統計,編制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及林區木材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並依法承辦應由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申報工作;承擔全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
(五)自然保護地管理股。承擔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濕地保護和開發利用。組織開展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人員編制

(略)

其他事項

區林業局森林公安分局,對外稱黃山市森林公安局黃山分局,副科級建制。主要職責:負責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督促查處重大森林案件。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負責森林防火宣傳、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森林和草原防火相關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區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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