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全市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市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擬訂全市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監督檢查、考核工作。承辦市級總林長、副總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負責市級林長制辦公室工作。
(五)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全市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林業生態扶貧工作。
(九)指導全市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救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市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林業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林業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林長制工作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組織擬訂有關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值守。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林長制有關指導協調、制度制定和督察考核等具體工作。承擔市級林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市級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編制年度生產計畫。指導全市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負責統計信息、審計稽查、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直屬單位計畫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生態保護修復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國土綠化重大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撫育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國有林場改革、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指導全市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森林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擬訂全市森林資源和農村林業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承擔全市林地管理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
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指導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五)科學技術和林業產業科。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業產業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國家級、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扶貧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市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市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對外稱黃山市森林公安局,正科級建制。主要職責: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督促查處重大森林案件。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防火相關工作。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行政應訴和聽證的有關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核定政法專項編制8名。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1名。森林公安局下設黃山市森林公安局博村森林派出所,副科級建制,核定政法專項編制10名。設所長1名,指導員1名。
現任領導
黃山市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宣四平
黃山市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杜雲忠、陳潔、佘宏遠
黃山市林業局副調研員:王小峰
其他附則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此規定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