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簡介 我們的近期奮鬥目標是:爭取到2010年左右,逐步發展成為一家個性鮮明,管理精細,服務一流,
資產質量 優良,員工素質較高,
企業凝聚力 較強,在個人、小企業和微小企業
金融服務 領域具有較強
競爭優勢 的現代金融企業。在此基礎上,本著做“小”、做“散”、做“精”的原則,通過
細分市場 ,力爭打造成為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精品
零售銀行 ”和“專業個人銀行”,向著全國最好的農村合作銀行目標大步邁進。
杭州聯合銀行期待與社會各界攜手並進,共創輝煌!
相關信息 更名升級及總行大樓搬遷
2011年1月5日,“杭州聯合農村合作銀行”
整體改制 為“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註冊資本10.84億元,並於2011年3月12日正式掛牌開業,總行設在浙江
省會 城市杭州。
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
2012年12月16日起,杭州聯合銀行總行及直屬營業部整體遷至位於杭州市建國中路99號的總部新大樓辦公營業。新大樓的落成,將使杭州聯合銀行以更優的辦公條件、更高的
服務質量 、更品質的金融新形象展現在世人面前。
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
2023年2月,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的輔導機構
中信建投 已向浙江證監局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
上市輔導 備案報告。
辦行宗旨 辦行宗旨
立足當地 支持“三農” 服務社區經營理念
以市場為導向 以客戶為中心
發展目標
做全國最好的農村合作銀行
銀行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行註冊名稱:杭州聯合農村合作銀行(簡稱:杭州聯合銀行)。
英文名稱:United Rural Cooperative Bank Of Hangzhou 。
本行住所:浙江省
杭州市 建國中路99號。郵編:310003。
第三條 本行是由杭州市區範圍內(不含
蕭山 、
餘杭 )的自然人、法人、其它
經濟組織 ,以及Coöperatieve
Centrale Raiffeisen-Boerenleenbank BA (“
荷蘭合作銀行 ”) 和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國際金融公司 ”)(
荷蘭合作銀行 和
國際金融公司 以下合稱“
各國際股東 ”,每一方稱“
國際股東 ”)入股組成的實行
股份合作制 的中外合作社區性地方
金融機構 。
在本章程,除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五條另行規定外,每一國際股東均被視為一個法人。
第四條 本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入股投資形成的全部
法人財產權 ,依法享有
民事權利 ,並以全部法人資產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其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
經營活動 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預。
本行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
所有者 的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以所持有的股份為限對本行的
債務承擔 責任。
第五條 本行下設的支行、分理處、
儲蓄所 不具備
法人資格 ,在本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本行承擔。
第六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本行組織與行為、本行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
約束力 的檔案。
第七條 本行依法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
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第八條 本行的經營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自主開展經
銀行業監管 機構審批的各項金融業務,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第九條 本行以安全性、流動性、
效益性 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第十一條 本行執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農業
貸款發放 比例。
(一)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章 第十三條 本行註冊資本為59929.8萬元。
第十四條 本行總股本為:60375.3萬股,由
自然人股 和
法人股 組成,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
資格股 和
投資股 兩種股權形式。本行的
股本結構 為:自然人股29304.3萬股,其中資格股348.5萬股,投資股28955.8萬股;法人股31071萬股,其中資格股97萬股,投資股30974萬股。
第十五條 除本行職工外,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為(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下同)18225.9萬股,占總股本的30.19%。本行職工股東持有的股份11078.4萬股,占總股本的18.35%;
法人股東 持有的股份為31071萬股,占總股本的51.46%。
單個法人及其
關聯企業 持有的本行股份總額不得超過本行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六條 本行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1元。資格股認購起點和
最高限額 一致,自然人為1000股,法人為1萬股。投資股認購起點,自然人為2000股,法人為10萬股。
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東每增加2000股投資股增加一個
投票權 ,法人股東每增加2萬股投資股增加一個投票權。每一國際股東的股東代表所擁有的投票權數占本行所有股東代表所擁有的投票權數的比例應與該國際股東在本行中的持股比例相同。
第十七條 本行前10名法人股東名單如下:
Croeselaan 18,
3521 CB, Utrecht,
The Netherlands
2121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433 USA
第十八條 本行的初始股份在社區內公開徵集發起人,全部由發起人以
貨幣資金 方式認購。
第十九條 本行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由董事會提議,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
增資擴股 。
第二十條 本行註冊資本變化,須按照有關規定由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向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申請
變更登記 。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股東所持股份數、投票權確認數及股權類別;
(四)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經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
辦理登記手續 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
第二十三條 股東持有的投資股不能辦理退股,資格股滿足以下全部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一)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二)不存在本章程第二十四條所列情況;
(三)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四)經董事會同意。
第二十四條 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一)本行上年虧損;
(二)本行
資本充足率 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
財務決算 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
股金 紅利。
第二十五條 本行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和
中層管理人員 在任職期間和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退股或轉讓股份(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下同)。本行職工在本行工作期間不得退股或轉讓股份。
第二十六條 本行印發記名股權證,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作為入股股東的所有權憑證。
本行股東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向其他金融機構或債權人質押的應當事先告知並徵得董事會同意。
第二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權證書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法人股東持
介紹信 、自然人股東持有效
身份證明 到本行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行股東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條 本行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
股東會議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並按有關規定行使
表決權 。國際股東的投票權參照本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
(四)獲得本行同等條件下金融服務的
優先權 和優惠權;
(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優先認購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可免費索取本章程;
(1)本人持股資料;
(九)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除非各國際股東書面放棄,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各國際股東有權
以與 其他投資者同等的條件認購本行新發行的股份,以保持各國際股東在本行股份中的持股比例。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本章程第三十條所述有關信息或索取資料的,應向本行提供證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書面檔案,本行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
違法行為 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按其所認購的股份繳納股金;
(三)按規定以所持股份為限對本行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本行的利益和信譽,支持本行依法合規地開展各項業務;
(五)服從和履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本行的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代表由職工股東、非職工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和國際股東組成,其中職工股東代表、非職工自然人股東代表和法人股東代表根據2:3:3的比例選舉產生,每一國際股東在股東代表大會中各占一個席位。職工股東代表的比例不高於25%。股東代表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股東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審議通過股東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三)選舉、更換董事和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對本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本行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股東代表大會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必須有50%以上的股東代表出席方可召開。當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人數沒有達到50%以上(含50%)時,應在原定日期後的一個月內重新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但出席重新召開的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人數應達到本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一)組成董事會的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規定人數三分之二時;
(二)本行未彌補的虧損達到本行
股本總額 的三分之一時;
(三)代表全部股東代表投票權數25%的股東代表提議或者2/3以上監事提議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八條 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三十九條 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30日前書面通知股東代表。
第四十條 股東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東代表大會,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代表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應當向本行提交股東代表授權
委託書 ,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一條 股東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含代理人,下同)所擁有的投票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一) 股東代表大會就下列事項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含代理人,下同)所擁有的投票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批准涉及按照在相關時間本行的資產負債表金額等於或超過本行所有者權益的十二分之一的收購或處置(不包括在本行正常
業務過程 中所投放的貸款);
3、如國際股東 所有的股份(即資格股和投資股)合計超過本行總股份的15%,第四十一條(二)中規定的每一事項。
(二)如國際股東 所有的股份(即資格股和投資股)合計少於或等於本行總股份的15%,股東代表大會就下列事項做出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含代理人,下同)所擁有的投票權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1、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本章程的修改;
3、本行的合併、分立或解散;
4、本行戰略的重大變更;
5、本行開始或終止與其他法律實體或公司的長期
戰略合作 。
第四十二條 股東代表可以向股東代表大會提交提案,董事會應按規定對提案進行審議。對不能列入股東代表大會
會議議程 的提案,董事會應在該次股東代表大會上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三條 股東代表大會採取不記名方式表決,當場公布表決結果。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及決議形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代表簽名冊及授權委託書一併保管。股東代表大會所形成的決議應在會議結束後10日內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四條 股東代表大會審議有關
關聯交易 事項時,關聯股東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五條 股東代表大會實行律師見證制度,並由見證律師出具
法律意見書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四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並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任職
資格審查 後履行職責。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七條 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7條規定的情形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本行的董事。
第四十八條 董事應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行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本行和股東利益相衝突時,應以本行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
行為準則 ,並保證:
(三)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
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本行的財產;
(四)不得挪用本行資金;
(五)未經股東代表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本行交易有關的佣金;
(六)不得將本行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七)不得以本行資產為本行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八)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惡意損害本行利益。
第四十九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本行的經營行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國家各項
經濟政策 的要求,經營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本行的各項業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本行業務經營
管理狀況 ;
(四)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五十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董事會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行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未聲明其立場和身份的發言不代表本行或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 董事個人或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間接與本行已有的或計畫中的契約、交易、安排有
關聯關係 時,應向董事會披露。否則,本行有權撤銷該契約、交易或安排,對方為善意第三人者除外。
第五十二條 本行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每年應至少親自參加2次董事會。否則,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可建議股東代表大會予以更換。
第五十三條 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應向董事會提出書面
辭職報告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本行董事會董事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
缺額 後方能生效。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五十四條 本章中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本行監事、行長和其他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第五十五條 本行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15人,除兩名獨立董事之外,其餘董事席位應在本行職工自然人股東代表、非職工自然人股東代表、法人股東代表和國際股東代表中按照3:4:4:2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本行的經營
決策機構 ,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並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四)制訂本行的
年度財務預算 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五)制訂本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審議批准本行的重大貸款、重大投資、重大
資產處置 方案及重大關聯交易;
(九)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長,根據行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和財務、
內審 、信貸、合規部門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並授予行長、副行長和財務、內審、信貸、合規部門負責人的授權範圍;
(十)擬訂本行的合併、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一)本章程規定和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權利。
(十二)召集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董事會在聘任期限內解除行長職務,應當及時告知監事會和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出書面說明。未經行長提名,董事會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信貸和內審負責人。
第五十八條 董事會設立審計、風險管理、人事
薪酬委員會 ,並制定各專門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
工作職責 。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建立規範公開的董事
選舉程式 ,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實施。在股東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詳細資訊。
第六十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應至少召開4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行長提議時。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會議通知 、議程和所有輔助性檔案應在會議召開前14天向所有董事書面送達。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當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沒有達到二分之一以上時,應在原定日期後十五天內重新召開董事會會議,但出席重新召開的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應達到本章程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人數。
董事會應當通知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必須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或其他受託人代為出席,
委託書 中應載明授權範圍,出席會議的受託人應在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
第六十三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董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含代理人或受託人,下同)簽字並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重大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 本章程第五十六條(四)、(五)、 (九) 及 (十)所列事項。
第六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 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及決議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
說明性 的記載。董事會決議應在會議結束後10日內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十五條 董事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迴避,不參與表決。關聯董事可以
自行迴避 ,也可以由任何其他參加董事會的董事提出迴避請求。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本章程,致使本行遭受嚴重損失的,
參與決策 的董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董事提名,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後履行職責。董事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連任時須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第六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簽署本行股權證書和簽發董事會決議;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由董事會授予的職權。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行使其職權。
第六十九條 本行設立獨立董事2人,獨立董事除了符合擔任董事的條件外,還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本行股東或股東單位人員;
(二)本行的內部人員;
獨立董事與本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
獨立判斷 的關係。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農戶、農村工商戶等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六章 監 事 會
第七十條 本行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行的監督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成員由職工代表和股東代表組成,監事會由7人組成,其中由本行職工擔任的監事不得超過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七十一條 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的情形,或被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的人員,不得擔任本行監事。
董事、行長和財務、信貸、內審負責人以及其他
高級管理人員 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二條 監事會中的非職工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由本行
職工代表大會 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情況;
(二)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本行利益的行為;
(三)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進行
專項審計 和離任審計;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本章程規定應當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七十四條 對監事會提出的糾正措施、整改建議等,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拒絕或者拖延執行的,監事會必須向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第七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監事提名並經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後履行職責。監事長應由專職人員擔任。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可召開臨時監事會。
監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當出席監事會會議的監事人數沒有達到二分之一以上時,應在原定日期後十五日內重新召開監事會會議,但出席重新召開的監事會會議的監事人數應達到本章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數。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當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託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七十八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組織監事會落實職責。
第七十九條 監事會應按照監事會職責對監事進行適當分工,並將監事履行職責情況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有權向本行相關人員及機構了解情況,相關人員及機構應予以配合。監事會行使職權必要時可聘請
社會中介機構 給予協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本行承擔。
第八十條 本行內審部門的審計報告應當及時報送監事會,監事會對審計結果有疑問的,有權要求高級管理層和內審部門作出解釋。
第八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及決議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的記載。
第七章 行 長
第八十二條 本行設行長1名,副行長1至2名。行長由董事提名,副行長由行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後,由董事會聘任。行長、副行長每屆任期3年,期滿後可以連任。連任時須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第八十三條 行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行的日常
經營管理 ,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
董事會決議 、本行年度計畫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本行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以及財務、信貸、內審等主要部門負責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
(七)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活動;
(八)在本行發生擠兌等重大
突發事件 時,採取
緊急措施 ,並立即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九)其它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規定應由行長行使的職權。
本行行長不得由董事長兼任。
第八十四條 本行行長每年接受監事會的專項審計,審計結果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八十五條 本行行長、副行長超出董事會授權範圍或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做出經營決策,致使本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行長、副行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八十六條 本行執行有關部門頒布的統一的農村
信用社會計 基本制度和財務管理實施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
財務會計制度 ,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本行業務活動和
財務狀況 ,遵守國家和地方稅法,
依法納稅 。
第八十七條 本行會計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行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
財務會計報告 ,並經有資格的
中介機構 審查驗證。本行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的20日前置備於本行,供股東查閱。
第八十九條 本行的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本行以前年度的虧損;
(五)按股份向股東支付紅利。
第九十條 本行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可用於
彌補虧損 或轉增
資本金 ,但轉增資本金時,以轉增後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註冊資本的25%為限。
第九十一條 本行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九章 終止與清算
第九十二條 本行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一)自行解散;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
(三)被依法撤銷;
第九十三條 本行清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本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修改、補充規定,經批准後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經
銀行業 監督管理部門 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後生效並實施。
省外經營 2011年12月22日,杭州聯合銀行首家跨省分支機構——
阿克蘇 分行在新疆阿克蘇市隆重開業,自2010年10月開始籌劃阿克蘇分行的開設,並於2011年9月獲準中國銀監會的籌建批覆。2011年11月3日,新疆銀監局下發《關於
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 開業的批覆》(新銀監復〔2011〕280號),同意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開業,該分行營業地址為新疆阿克蘇市英巴扎區西大街16號金橋商業街B座1號樓,核准俞建軍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行長
任職資格 ,核准萬林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
杭州聯合銀行小企業經營性貸款
產品介紹:
該貸款產品是杭州聯合銀行在杭州、嘉興、湖州地區推行的一種有抵押經營性貸款。主要 為從事生產、經營的小企業解決臨時
資金周轉 ,向其發放的短期
流動資金 的
人民幣 貸款。
產品優勢:
1、貸款的最高額度為500萬
2、按月結息,到期一次性還本
1、企業
資產總額 1000萬元(含)以下或企業年銷售額3000萬元以下;
2、在杭州聯合銀行所在地有固定
經營場所 且連續經營一年(含)以上;
4、
抵押物 住宅70平米以上,
房齡 一般在20年以內的,不支持異地抵押。
申請資料:
1、年檢合格營業執照(特殊行業需提供行業生產
經營許可證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7、驗資報告
10、近一個月財務報表
銀行事件 2014年2月14日,杭州
西湖 警方接到杭州聯合銀行古盪
支行 報案:銀行一名儲戶
存摺 上的200萬元存款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划走。根據銀行反映近期資金流動異常以及提供的相關證據,西湖警方立即對該案開展立案偵查。
2015年5月,從杭州市檢察院獲悉,備受關注的杭州聯合銀行儲戶近億元存款失蹤案有新進展,包括銀行“內鬼”
祝超菊 在內的8名被告人日前被檢察機關以涉
詐欺罪 依法
提起公訴 。
銀行榮譽 2020年3月9日,“2019年
中國銀行 業100強榜單”發布,杭州聯合銀行排名第65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