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發展情況,成立背景,機構職能,基準利率,機構特點,履行職能,壯大實力,穩健經營,設立程式,機構要求,審核要點,申請要求,組建要求,變更要求,公司改制,法律規定,主要問題,偏離宗旨,籌資困難,風險控制,發展前景,
基本概念
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地域和準入門檻
村鎮銀行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機構設定在縣、鄉鎮,根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在地(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市場定位
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主要在於兩個方面:一是滿足農戶的小額貸款需求,二是服務當地中小型企業。
為有效滿足當地“三農”發展需要,確保村鎮銀行服務“三農”政策的貫徹實施,在《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在繳納存款準備金後其可用資金應全部投入當地農村發展建設,然後才可將富餘資金投入其他方面。
3、治理結構
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村鎮銀行根據現代企業的組織標準建立和設定組織構架,同時按照科學運行、有效治理的原則,村鎮銀行的管理結構是扁平化的,管理層次少、中間不易斷開或時滯,決策鏈條短、反映速度相對較快,業務流程結構與農業產業的金融資金要求較為貼合。
4、發起人制度和產權結構
村鎮銀行的創新之處“發起人制度”是指銀監會規定,必須有一家符合監管條件,管理規範、經營效益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發起銀行並且單一金融機構的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此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後為了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銀監會於2012年5月出台《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將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進一步促進了村鎮銀行多元化的產權結構。
發展情況
2006年12月20日,全國銀監會出台了《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在湖北、四川、吉林等6個省(區)的農村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試點,全國的村鎮銀行試點工作從此啟動。
2007年當年,新設立村鎮銀行19家,2008年末,共建立村鎮銀行91家,比2007年增加72家,2009年村鎮銀行開設的速度減慢,共建立57家,共為148家。截至2013年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1071家,其中開業987家,籌建84家。村鎮銀行遍及全國31個省份,覆蓋1083縣(市),占縣(市)總數的57.6%。
截止2014年12月,全國共有村鎮銀行1547家。
成立背景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十二條”改革路徑中,就有一條提出,“鼓勵和支持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依法發起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儘管新政仍過於保守,但足以再次點燃民間資本尤其是小額貸款公司投資村鎮銀行的熱情。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
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在準入資本範圍、註冊資本限額,投資人資格、業務準入、高級管理人員準入資格、行政審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於兩項放開:一是對所有社會資本放開。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民間資本都可以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二是對所有金融機構放開。調低註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放開準入資本範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
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
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大事記載
·2006年12月 銀監會放寬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
·2007年 3月 首批村鎮銀行在國內6個首批試點省誕生
·2007年10月 銀監會宣布試點從6個省擴大到31個地區
·2007年12月 國開行作為主發起人組建的村鎮銀行掛牌
·2008年 8月 農行發起在湖北內蒙古同時成立村鎮銀行
·2008年10月 全國共開設的村鎮銀行已經達到20多家
·2011年5月 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536家
·截至2012年9月末村鎮銀行全國已經增長為799家
截止2014年12月末村鎮銀行全國已經增加為1547家
機構職能
村鎮銀行可經營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從事同業拆借,從事銀行卡業務,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
政府債券,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以及經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村鎮銀行還可代理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
基準利率
項目
| 年利率(%)
|
一、短期貸款
| |
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
|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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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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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長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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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含三年)
|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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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五年(含五年)
| 6.40
|
五年以上
|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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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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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
| 以再貼利率為下限加點確定
|
現行規定,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上限為基準利率的2.3倍,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其他金融機構的人民幣貸款利率上限放開,浮動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
機構特點
村鎮銀行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以往,在中國農村只有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兩種金融主體,金融服務的水平越來越無法滿足農民的需求,因此建設村鎮銀行成為監管層大力推動的目標。
在規模方面,村鎮銀行是真正意義上的“小銀行”。
在經營範圍方面,村鎮銀行的功能相當齊全。根據規定,村鎮銀行可以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中、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從事同業拆借、銀行卡業務,代理發行、兌付、承銷
政府債券,代理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和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此外,村鎮銀行雖小,卻是
獨立法人,區別於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村鎮銀行信貸措施靈活、決策快。比如,欒川
民豐村鎮銀行微貸部對於10萬元以內的貸款,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0萬元-30萬元以內的貸款,4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村鎮銀行作為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試點機構,擁有機制靈活、依託現有銀行金融機構等優勢,自2007年以來取得了快速的發展,對我國
農村金融市場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的局面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
但同時村鎮銀行本身也有諸如成本高、成立時間短等弱點,而且面臨著來自其他金融機構的威脅,其發展前景不一定十分樂觀,村鎮銀行依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銀行利率各銀行的貸款利率是以央行所制定的基本利率為標準,在一定的範圍內各銀行可以根據的實際情況進行上下浮動。最新的央行貸款利率是2008年12月23日制定的(上圖)建設目的 建立村鎮銀行是解決我國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金融服務缺位等“金融抑制”問題的創新之舉,對於促進農村地區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新型農村金融體系的形成,進而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作為新生事物,村鎮銀行在建立及發展中還存在一些新的問題,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關注和解決,以促進其健康發展,進而發揮應有的功能。
履行職能
為所在區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是村鎮銀行的根本宗旨,擴大農村金融供給,為“三農”服務是設立村鎮銀行的初衷,任何時候都不應動搖。為使村鎮銀行更好地服務“三農”,並在服務“三農”的過程中實現自身不斷發展壯大的目標,有關部門應給予村鎮銀行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人民銀行應給予村鎮銀行一定的支農再貸款支持,以擴大村鎮銀行的資金實力;二是放鬆利率管制,允許村鎮銀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資金供求狀況、債務人可承受能力自主確立貸款利率;三是對初創階段的村鎮銀行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支持其發展壯大;四是加快建立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為村鎮銀行的資金安全提供切實保障;五是建立必要的
風險補償機制,建立村鎮銀行服務“三農”和支持新農村建設的正向激勵機制;六是監管部門應出台政策,支持村鎮銀行與農村信用社進行適度的有序競爭,增強村鎮銀行的活力。
壯大實力
除國家應給予村鎮銀行信貸支持,努力降低村鎮銀行操作成本,減輕風險損失等政策支持外,村鎮銀行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各種媒體和平台向公眾宣傳設立村鎮銀行的意義和目的,介紹村鎮銀行開展的相關業務,正面引導公眾充分了解並認可村鎮銀行;二是設立村鎮銀行分支機構,擴大服務半徑;三是村鎮銀行職工應深入“三農”的各個觸角,及時了解農民、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引導他們將閒置資金存到村鎮銀行;四是加快村鎮銀行基礎設施建設,以現代化的手段和優質的服務吸引客戶的加盟。
穩健經營
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加強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對申請開辦村鎮銀行的個人或企業建立相應的舉報制度,讓公眾對申請者的資信、品行進行評議。要建立審慎的運營監管制度。對於村鎮銀行,考慮到其經營的高風險性和抗風險能力不強的特點,對其營運堅持更為審慎的原則十分必要。比如資本充足率標準應該高於其他類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分類標準和流動性比率應更高,保障其運營更安全,努力減少因運營不善可能給社會可能帶來的負面衝擊。金融監管部門應引導村鎮銀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銀行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幫助村鎮銀行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設立程式
中國銀監局發布的關於設立村鎮銀行的辦法中,明確規定了設立村鎮銀行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中,村鎮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暫行規定》還就村鎮銀行的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式、行政許可程式及時限要求作出規定,簡化了行政許可程式,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第十條 設立村鎮銀行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 籌建村鎮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三)籌建工作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發起人或出資人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六)發起人或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交其註冊地監管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村鎮銀行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准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
村鎮銀行申請開業,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檔案和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村鎮銀行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二)村鎮銀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
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十四條 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核准。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 村鎮銀行的籌建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村鎮銀行達到開業條件的,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
第十六條 村鎮銀行可根據農村金融服務和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撥付營運資金額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條 村鎮銀行設立分支機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村鎮銀行在分支機構籌建方案備案後即可開展籌建工作。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
第十八條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通過所在地銀監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並在任職前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十九條 經核准開業的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機構要求
(一)申請籌建的主要工作
1、預先核准名稱。籌建工作小組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預先提交核准名稱申請書。經銀監會核准通過後遞交村鎮銀行籌建工作相關材料。
2、確定組建地點。主發起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主發起企業)根據銀監會發布的需要設立機構的地域名單選擇組建地點,進行考察論證,並在當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的指導牽頭下開展籌建準備工作。需要設立機構的地域名單依據省內縣域金融服務充分性狀況確定,重點解決服務空白和競爭不充分問題。
3、履行法律手續。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簽訂發起人(出資人)協定書,確定擬組建村鎮銀行的組織形式、出資方式和股本結構,明確發起人(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召開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按照法定程式審議通過同意出資設立村鎮銀行、成立籌建工作小組並授權籌建工作小組履行組建工作職責的有關決議。
4、制定籌建方案。籌建工作小組應對擬設村鎮銀行進行充分論證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籌建工作方案。
5、申請籌建。在各項籌建準備工作完成後,籌建工作小組向銀監會提出籌建申請。銀監會核准後由當地銀監局審查所在城市轄區內村鎮銀行的籌建申請並決定。銀監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二)申請開業的主要工作
1.驗資。發起人(出資人)認繳全部出資額後,籌建工作小組聘請中介機構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2.籌建工作小組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與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溝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項規章制度。籌建工作小組應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和實際情況起草村鎮銀行章程草案及財務、信貸、審計、人力資源、安全保衛等各項管理制度。
4.召開創立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等有關會議,審議通過章程草案,選舉董事及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審議通過內部管理機構設定、主要管理制度等議案。
5.申請開業。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工作小組提出開業申請。銀監分局管轄區內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所在城市轄區內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決定機關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
籌建工作小組在收到核准開業的批覆檔案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銀監分局或銀監局領取金融許可證,並憑該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憑證、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準備就緒後依照有關規定在6個月內開業。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得辦理各項業務。籌建工作小組應事先將村鎮銀行的開業日期報告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
(三)申請材料報送程式及格式要求?
1.組建村鎮銀行申請人為籌建工作小組。籌建申請書主送機關為銀監局;開業申請書主送機關為銀監分局(銀監局所在城市轄區內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書主送機關為銀監局)。
2.申請材料採用活頁裝訂的方式。紙張幅面為標準A4紙張規格(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檔案除外)。申請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有“關於申請籌建ⅩⅩ村鎮銀行的材料”或“關於ⅩⅩ村鎮銀行開業申請的材料”字樣,申請材料須用
中文簡體仿宋GB2312小三號字型書寫。如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檔案是以英文書寫的,應附中文譯本,且以中文譯本為準。申請檔案一般採用雙面列印。
3.申請材料一式2份,受理機關1份,決定機關1份(受理機關與決定機關為同一單位的只需報送1份)。
申請有關事項
(一)主要發起人
設立村鎮銀行,其股東至少有1家為持股比例不低於20%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且主要發起人為出資額最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籌建工作小組及其組成
籌建工作小組由作為主要發起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商其他發起人(出資人)成立;其成員組成及職責須經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審議通過。
(三)設立方式
村鎮銀行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其中採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村鎮銀行以發起方式設立。
(四)公司治理
村鎮銀行應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和設定公司組織架構。
村鎮銀行要科學設定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定職能部門,確保機構高效、安全、穩健運行。
村鎮銀行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五)從業資格考試
對村鎮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需進行任職資格審查,相關人員應參加
銀行業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並報監管部門備案後即可任職。從業資格考試由銀監局組織實施。
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出資組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村鎮銀行,其籌建相關工作需由其有權機構出具相關決議及授權檔案。
審核要點
銀監局和銀監分局要切實加強對村鎮銀行組建工作的政策指導,嚴格按照村鎮銀行設立標準和程式,受理籌建及開業申請材料,並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審核:
(一)籌建申請材料
1.申報材料齊全,格式符合要求。
2.組建對象符合規定條件,可行性報告論證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續合法有效,決議內容齊全。
4.發起人(出資人)符合規定的條件。
5.對籌建工作小組的委託授權合法有效。
6.籌建工作方案中關於股本結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內容符合監管要求,組建方案切實可行。
7.業務發展規劃周密詳實,有明確的服務目標和手段,金融服務能夠覆蓋適當地域和人群。
(二)開業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齊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關會議審議通過各項決議程式完備、內容合法合規。
3.章程草案合法合規,內容完備可行。
4.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5.股東符合規定的條件,股本結構符合監管規定。
6.驗資報告符合法律規定,約定的審計內容完備,驗資機構資質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組織架構清晰,內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員配備合理。
8.有相應的從業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9.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以及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材料齊備。
申請要求
(一)銀監局要按照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負責組織推動試點工作並落實發起人。為便於銀監會加強指導,銀監局在受理籌建申請前,應將試點機構的可行性報告和籌建工作方案報銀監會備案。
(二)銀監局和銀監分局要加強指導、協調,提高工作效率,積極推進組建進程,督促籌建工作小組抓緊落實各項組建工作,爭取試點機構儘早開業。
(三)銀監局要全面掌握轄內村鎮銀行組建工作開展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對於組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附屬檔案:組建村鎮銀行申報材料目錄
附屬檔案:組建村鎮銀行申報材料目錄
一、籌建申請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應載明擬設立機構名稱、住所、機構性質、組織形式,擬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村鎮銀行的條件。
(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畫(包括擬設機構開業後3年的業務發展目標、財務發展目標、
風險管理目標。業務發展目標包括經營機制、目標市場、資金投向、發展戰略、網點布局、業務規模及資產組合;財務發展目標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潤分配預案;風險管理目標包括加強內部控制、風險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標、不良貸款控制指標、資本充足率達標及資本補充計畫、呆賬準備提取方案等)、風險處置預案。
(三)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的組織,擬設立機構的註冊資本、股本結構、公司治理架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配備數量、部門設定和從業人員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計畫、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等。
(四)發起人(出資人)協定書。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住所、業務範圍、註冊資本、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發起人(出資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約定:如果存在任何隱瞞,則該發起人(出資人)在本行的投票權受到限制)和附屬檔案。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協定書上籤名蓋章(自然人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簽字)。
附屬檔案包括:
1.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名稱、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入股金額及占總股份比例、淨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名稱、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入股金額及占總股份比例、淨資產比例、度盈利狀況。
2.自然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擬入股金額以及占總股份比例。
3.企業法人的有權機構同意向村鎮銀行出資入股的決議及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4.企業法人關於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性、其本身及關聯企業向村鎮銀行入股情況、關聯企業向境內其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情況(包括所持股份與股份比例)以及企業法人提供上述資料真實性的書面聲明。
5.發起人(出資人)基本情況及最近兩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6.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出資人),應提供其註冊地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
(五)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同意出資設立村鎮銀行以及成立籌建工作小組並授權其履行組建工作職責的決議。
(六)籌建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及簡歷。
(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申請人的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九)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檔案。
二、開業申請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本結構、業務範圍,章程制定,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經營方針及計畫,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是否符合開業條件,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分類逐人說明情況)。
(三)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驗資報告,應詳細說明股東資格情況。
2.附屬檔案:包括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匯總表,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股東資格一覽表(列示每個企業法人股東住所、企業法人代碼、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淨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銀行貸款等情況),金融機構企業法人股東資格一覽表(列示每個企業法人股東住所、企業法人代碼、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淨資產比例、年度盈利狀況),自然人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驗資事項說明;持有註冊資本5%及以上法人股東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資信證明(包括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法定驗資機構及註冊會計師的資質證明(自然人股東名冊、股東入股憑證複印件和持有註冊資本5%以下法人股東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由受理機關保存,不報送決定機關,由受理機關在初審意見中反映)。
(六)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
1.任職資格申請表(籌建工作小組須加蓋印章)。
2.對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鑑定(擬任人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退休人員的,由籌建工作小組出具綜合鑑定,內容包括擬任人在職期間的履職情況和合規情況)。
3.
離任審計報告或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要客觀、公正地披露被審計人任職期間所在機構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狀況及變化趨勢,擬任人履職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責任認定,審計報告要有明確的審計結論,由審計人和被審計人雙方簽字)。
5.個人承諾書(對是否有大額負債、違法違紀行為及誠信和公正履職等進行承諾)。除董事長、副董事長外,其他董事擬任人不提供綜合鑑定和離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6.對擬任人的任職資格談話記錄。
(七)監督機構(崗位)的設定情況及人員簡歷。
(八)有權機構審議通過以下有關事項的決議:
1.籌建工作報告。
2.章程草案。
3.有關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
4.選舉董事。
5.選舉董事長。
6.聘任行長、副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
7.部門設定、職責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項決議應標明決議編號。創立大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應表明實到人員所持表決權占全部表決權的比例、通過決議的贊成、反對和棄權表決權數及比例,由監票人、唱票人和計票人以及全體表決人員簽字,選舉董事(理事)、監事的決議應註明當選人的贊成、反對和棄權的表決權數及比例,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董事簽名,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監事簽名。
(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有關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財務、信貸、審計、人力資源、安全保衛等制度。
(十)職能部門設定、職責及主要負責人名單。
(十一)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人員的年齡、從事金融工作時間、學歷和所學專業、職稱等)。
(十二)組織結構圖。
(十三)發展規劃。未來3年的業務發展計畫、財務發展計畫及風險管理計畫。業務發展計畫包括目標市場、發展戰略、網點布局、支農業務、存貸規模、市場份額、金融創新、資產組合。財務發展計畫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結構、利潤總額、分紅計畫、利潤分配方案。風險管理計畫包括對各類風險的預測及評價、風險控制策略、風險控制目標,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員素質的措施和步驟。
(十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六)籌建批覆或延期籌建批覆的複印件。
(十七)申請人的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八)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檔案。
組建要求
中國銀監會關於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11〕81號
各銀監局,各
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
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
自2006年銀監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政策以來,各銀監局積極引導村鎮銀行的組建和發展。村鎮銀行總體運營健康平穩,較好地堅持了支農支小、服務縣域的市場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資源供給上的“東補西”、在金融服務改善上的“城帶鄉”的科學發展模式,對建設中國特色的農村金融體系、整體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積累了有益經驗。為支持優質主發起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有效解決村鎮銀行協調和管理成本高等問題,促進規模發展、合理布局,提高組建發展質量,進一步改進農村金融服務,現就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組建村鎮銀行的核准方式。由現行銀監會負責指標管理、銀監局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並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調整為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鎮銀行掛鈎政策。在地點上,由全國範圍內的點與點掛鈎,調整為省份與省份掛鈎;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區、後東部地區,先欠發達縣域、後發達縣域的原則組建。
三、村鎮銀行主發起行要按照集約化發展、地域適當集中的原則,規模化、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村鎮銀行主發起行除監管評級達二級以上(含)、滿足持續審慎監管要求外,還應有明確的
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專業的農村金融市場調查、詳實的擬設村鎮銀行
成本收益分析和風險評估、足夠的合格人才儲備、充分的並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設和管理能力、已經探索出可行有效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內在意願和具體計畫等。
四、有意設立村鎮銀行且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提出申請,並附本行村鎮銀行發展戰略、跨區域發展自我評估報告、年度村鎮銀行發起設立規劃等材料。對於實施屬地監管的法人機構,應同時抄送屬地銀監局。屬地銀監局應在收到相關申請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報送銀監會。經銀監會核准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擬設村鎮銀行所在地銀監局、銀監分局申請籌建及開業。
五、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已獲準籌建的村鎮銀行,可繼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開業。對於籌建申請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籌建的擬設村鎮銀行,銀監局要將其主發起行情況報送銀監會,由銀監會審查並核准主發起行。對符合規模化、批量化組建村鎮銀行條件的,銀監會將予以積極支持。
請各銀監局將此文轉發至
轄內銀監分局及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政策解讀
銀監會印發了《關於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詳見本網站政策法規欄目),調整村鎮銀行組建核准方式,完善村鎮銀行掛鈎政策,引導和鼓勵主發起行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西部地區和欠發達縣域的農村金融服務。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2006年銀監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政策以來,中央十分關心,銀監會系統全力推進,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踴躍參與,村鎮銀行培育發展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資源供給上的“東補西”、在金融服務質量改善上的“城帶鄉”發展模式,有效推動了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度和市場活力建設,引導創新了農村金融商業模式和特色產品,對於建設中國特色的農村金融體系、整體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積累了有益經驗。截至2011年5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536家,其中開業440家、籌建96家。已開業村鎮銀行總體運營健康平穩,風險處於可控範圍內。截至2011年5月末,資產總額1492.6億元,其中貸款餘額870.5億元;負債總額1217.9億元,其中存款餘額1006.7億元;所有者權益274.7億元,其中實收資本260.2億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30.5%;截至2011年5月末,不良貸款率0.12%、撥備覆蓋率810%。已開業村鎮銀行有效改善了當地“三農”金融服務。截至2011年5月末,農戶貸款與小企業貸款合計占各項貸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來,村鎮銀行已累計發放農戶貸款30.5萬筆,金額568.6億元。
但是在村鎮銀行培育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由於村鎮銀行是新生事物,社會認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難度較大,貸款發放又受到規模控制,資金結算問題遲遲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外部經營環境亟待改善;部分主發起行在全國範圍內分散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徑長,協調和管理成本過高,不利於村鎮銀行的可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為進一步引導和鼓勵優質主發起行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實施集約化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有效解決村鎮銀行協調和管理成本高等問題,促進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組建發展質量,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西部地區和欠發達縣域的農村金融服務,銀監會制定印發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包括什麼內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調整組建村鎮銀行的核准方式,由銀監局負責確定主發起行以及村鎮銀行組建數量和地點調整為銀監會負責;完善村鎮銀行掛鈎政策,進一步明確了掛鈎地點與次序;另外,對主發起行資質要求、需申報材料及村鎮銀行審批流程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組建村鎮銀行的核准方式調整前後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答:組建村鎮銀行的核准方式由現行銀監會負責指標管理、銀監局確定主發起行和地點並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調整為由銀監會確定主發起行及其設立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具體實施準入的方式。主要區別在於主發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鎮銀行組建數量和地點由銀監局負責調整為銀監會負責,村鎮銀行行政許可繼續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8年第3號令)有關規定辦理。核准方式的調整有利於遴選優質主發起行,減少組建村鎮銀行的協調成本,更好地實現規模化、批量化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有利於最佳化村鎮銀行布局,加強中西部地區村鎮銀行的組建,更好地支持欠發達地區農村經濟發展。
四、請問村鎮銀行掛鈎政策有何變化?
答:村鎮銀行掛鈎政策應繼續按照“東西掛鈎、城鄉掛鈎、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掛鈎”的原則執行,但在地點、次序上有了相應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國範圍內點與點掛鈎調整為省份與省份掛鈎,並限定在東部省份與西部省份掛鈎,使單個主發起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地域適當集中,從而避免在全國範圍內零星發起、分散設立。二是明確了“先西部地區、後東部地區,先欠發達縣域、後發達縣域”掛鈎次序原則。主要目的是引導村鎮銀行主發起行重點布局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欠發達縣域。
五、請問銀監會對村鎮銀行主發起行是否有新的要求?
答:為遴選優質主發起行,銀監會對主發起行資質提出了明確規定:除監管評級達二級以上(含)且滿足持續審慎監管要求外,還應具備有明確的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專業的農村金融市場調查、詳實的擬設村鎮銀行
成本收益分析和風險評估、足夠的合格人才儲備、充分的並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設和管理能力、已經探索出可行有效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內在意願和具體計畫等標準。對於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動機不正、資本實力不強、風險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儲備不充分以及IT系統支持不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不再支持其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六、請介紹一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的審批流程
答:有意發起設立村鎮銀行且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提出申請,並附村鎮銀行發展戰略、跨區域發展自我評估報告、年度村鎮銀行發起設立規劃等材料。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8年第3號令)有關規定,向擬設村鎮銀行所在地銀監局、銀監分局申請籌建及開業。
七、請問《通知》對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有沒有變化?
答:對於民間資本發起設立和投資參股村鎮銀行,銀監會一貫積極歡迎和大力支持。四年多的實踐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民間資本
合作投資設立村鎮銀行,有利於整合與發揮各自優勢。作為主發起行的
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夠有效提供專業人才、金融產品、科技支撐、資金清算以及後續培訓等方面系統性支持,有效滲透本行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技術方法,有利於新組建機構較快拓展涉農業務,實現商業可持續;作為合格發起人的民間資本,熟悉當地經濟特點和產業優勢,了解當地金融需求,不僅能夠幫助村鎮銀行開拓優質客戶,發展特色金融業務,而且有利於改進完善村鎮銀行公司治理,進一步提升村鎮銀行管理水平。此次政策調整完善的內容是村鎮銀行主發起行資質審查和掛鈎政策。加強優質主發起行的遴選,更加有利於投資村鎮銀行的民間資本實現保值增值,將會進一步增強村鎮銀行對民間資本投資的吸引力。銀監會將繼續積極支持和鼓勵主發起行與民間資本開展合作,共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
變更要求
第五十六條 村鎮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組織形式;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其任職資格。
第五十七條 村鎮銀行的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村鎮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六十條 本規定所稱境內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所列金融機構。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改制
2012年3月28日,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
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國務院確定的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的十二項主要任務中,最大的兩個亮點是:民間資金可開村鎮銀行,個人可直接到海外投資。
經國務院批准的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主要體現是:鼓勵民間資金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
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改制為村鎮銀行,這樣就可以吸收存款了。
法律規定
《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
根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規章和檔案要求,現就村鎮銀行組建及審批工作指引如下:
主要問題
偏離宗旨
服務“三農”是村鎮銀行的根本宗旨。一些村鎮銀行的發起人或出資人為了機構能設立成功將會承諾恪守服務 “三農”的宗旨,並在機構成立之初嚴格執行有關的政策和法規,以服務“三農”為己任開展業務工作。但由於村鎮銀行是“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獨立的
企業法人,各發起人或出資人必然會把實現利潤最大化作為自身最大的追求目標;而農民作為弱勢群體,農業、農村經濟作為風險高、效益低的弱勢經濟,受自然條件和市場條件的影響巨大。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嚴重缺乏的情況下,村鎮銀行在利益的驅使下很難實現“從一而終”的既定經營理念,它們會逐漸偏離服務“三農”和支持
新農村建設的辦行宗旨,尋求新的市場定位。在此情況下,發生在農村地區的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金“農轉非”現象將不可避免地在村鎮銀行重現。
籌資困難
首先,村鎮銀行設立於我國廣大的縣城,雖然是農民自己的銀行,是“窮人的銀行”,具有一定的本土優勢,但由於這些地區受地域自然條件和開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農民和鄉鎮企業閒置資金有限,客觀上制約了村鎮銀行儲蓄存款的增長。其次,村鎮銀行成立的時間較短,
農村居民對其缺乏了解,與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農村信用社相比,農村居民對村鎮銀行的認可程度大打折扣。再次,村鎮銀行網點少,現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對絕大多數農村居民的吸引力,部分居民將錢存到村鎮銀行,其初衷主要是為了獲得村鎮銀行的優惠貸款。
風險控制
村鎮銀行是“
草根銀行”,是“窮人的銀行”,其信貸支持的主要對象為弱勢產業——農業,弱勢群體——農民,農業和農民對自然條件的依賴性很強,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弱,在農業保險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村鎮銀行的信貸資金存在嚴重的風險隱患。改革開放以來,為支持“三農”經濟的發展,國家出台了一系列惠農政策,農民得到了很多實惠,因而也使一些農民對政策產生了很強的依賴心理,凡是國家在涉農方面的政策舉動都被認為是對農民的“救助”。以村鎮銀行來說,他們認為在村鎮銀行獲得了貸款就等於在財政部門拿到了補貼,可不用考慮歸還;加之村鎮銀行發放的貸款多以
信用貸款為主,極易形成信貸的道德風險。在我國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
金融生態環境還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一些借款戶信用意識、法律意識淡漠,欠賬不還,簽字不認,逃、廢、賴債之風在不同程度存在,信貸資金安全面臨很大挑戰。相對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內控和安防能力相對薄弱,應對農村市場錯綜複雜的社會治安形勢能力不夠。
發展前景
據統計,到2020年中國新農村建設需投入資金15萬億元到20萬億元人民幣,僅靠財政投入與農信社資本實力是遠遠不夠的,這為村鎮銀行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發展預期。隨著中國《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的出台,指明了未來一段時期內中國將重點進行農村市場發展和建設,而村鎮銀行作為新農村金融體系中日益突出的一環,發展前景可期。
此外,2014年銀監會發布4號令《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出台,進一步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設立等簡政放權,降低了該類金融的審批門檻。《辦法》指出,包括村鎮銀行在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籌建和開業申請,均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同時,也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政策的逐步放寬也預示著村鎮銀行將迎來更好的發展。
隨著我國城鄉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及城鎮居民收入水平持續增長,農民、農業、農村對金融業務的需求與日俱增,作為農村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村鎮銀行,自誕生以來就受到市場極大的關注。
按照規劃,村鎮銀行設立的宗旨就是要實現親農、扶農、幫農、惠農、建“農民銀行”,城鎮銀行被賦予“立足地方、服務村鎮”的市場定位。
分析指出,當前村鎮銀行主要面對廣大農戶及城鎮居民,這些群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客戶既包括農戶及城鎮居民,還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企業和農村合作組織等,貸款既有生產性貸款,也有生活性借款如教育、農資投入、醫療、建房等。
2006年底,我國放寬對村鎮銀行的資本準入,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設立村鎮銀行;2007年,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等六省(區)開始實施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到2009年末,全國有148家村鎮銀行開業;到2010年,全國已組建成立349家村鎮銀行。
2011年末,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已從工作啟動時的2945個減少到1696個,實現鄉鎮機構和服務雙覆蓋的省份(含計畫單列市)從工作啟動時的9個增加到24個;截至2012年3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740家,其中開業665家,正在籌建75家,已開業的村鎮銀行總資產達到2653億元,實現盈利16億元。
從經營情況看來,截至2011年末,全國已開業村鎮銀行各項貸款餘額1316億元,80%以上用於“三農”和小企業,其中農戶貸款餘額435.5億元,小企業餘額631.5億元,中西部貸款農戶數占到全部貸款農戶數的70%以上。已開業村鎮銀行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為30.5%,總體上運行平穩,風險處於可控範圍。
在經營效益方面,村鎮銀行經過幾年短暫發展,部分村鎮銀行已經盈利。上市銀行旗下多家村鎮銀行盈利狀況良好,發展前景較為樂觀。
調查數據顯示,建設銀行的16家村鎮銀行在2011年實現淨利潤0.24億元;農業銀行位於湖北、內蒙古、陝西、安徽的4家村鎮銀行也分別實現淨利潤485.92萬元、396萬元、174.51萬元和459.13萬元;浦發銀行的13家村鎮銀行截至2011年末實現稅前賬面利潤1.93億元;民生銀行設立的村鎮銀行盈利速度較快,截至2011年末,該行共設立18家村鎮銀行,實現稅後淨利潤合計1.90億元,平均每家銀行稅後盈利1055萬元。
中國銀監會表示,截至2012年9月末,全國已組建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858家,其中村鎮銀行799家。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銀監會堅持面向“三農”、數量服從質量、重點布局中西部縣域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村鎮銀行組建工作。前9個月,銀監會共核准18家銀行業機構發起設立187家村鎮銀行的規劃,其中75%在中西部地區。
首家村鎮銀行至9月末,全國組建的799家村鎮銀行中,中西部地區481家,占比60%。其中,2010年和2011年是村鎮銀行設立較多的年份,分別為201家和286家。
民間資本是組建村鎮銀行的主要力量。統計顯示,截至6月末,在村鎮銀行477億元股本構成中,民營資本直接和間接持股比例約為74%,持股金額比去年末增加82億元,不少民資控股的銀行業機構成為村鎮銀行的主發起行。
2012年5月,銀監會出台《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將村鎮銀行主發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並明確在村鎮銀行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後,主發起行可以與其他股東按照有關原則調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出於防範風險及保護存款人利益等因素考慮,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村鎮銀行主發起人”,確保村鎮銀行股東具備持續履行義務、防範經營風險的能力。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村鎮銀行主發起人的審慎要求並非針對民資,而是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情況下,防範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據介紹,已開業的村鎮銀行發展平穩健康。截至6月末,全國已開業村鎮銀行資產總額為3190億元,資本充足率達28.6%;貸款餘額1782億元,農戶和小企業貸款餘額分別為600億元和841億元;不良貸款率0.2%,撥備覆蓋率860%。
村鎮銀行或將成為新投資熱點
業內人士預計,將有越來越多的民間資本和上市公司參股村鎮銀行,村鎮銀行有望成為新的投資熱點。
方圓支承公告稱,2013年10月9日,公司投資參股的蘭州永登新華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銀監會甘肅監管局下發的《關於蘭州永登新華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批覆》同意蘭州永登新華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並於同日取得了該局下發的《金融許可證》。
銀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堅持合理布局、適度競爭、增強活力和改進服務的發展目標,積極穩妥推進村鎮銀行培育發展,優先支持布局中西部、老少邊窮地區和小微企業集中等重點區域,鼓勵實施集中連片開發,引導提高民間資本參與程度,強化市場定位監管,有效防控化解各類風險,努力把村鎮銀行培育成面向農戶和小微企業的專業化、特色化小微銀行。
2013年,已有4000餘家企業股東和7000餘名自然人股東投資村鎮銀行,民間資本直接和間接持股占比達70%,村鎮銀行已成為民間資本投資銀行業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