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擴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工作方案

《有序擴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工作方案》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總結推廣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試點經驗,加快推動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制定的工作方案。

2022年3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制定《有序擴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序擴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3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
制定經過,內容,

制定經過

2022年3月3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制定《有序擴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工作方案》。

內容

2019 年以來,遵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試點,試點地區醫療水平提升,就醫流向改善,人才隊伍擴容,改革穩步推進,取得積極進展和階段性成效,基本達到預期目標,積累了重要經驗。當前,不少地方特別是中西部省份醫療資源薄弱、患者就醫流出多的現象仍較突出,民眾就近享有公平、優質、方便醫療服務的美好期盼與優質醫療資源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緩解。為總結推廣試點經驗,有序擴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推動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加快實現大病不出省,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總結推廣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試點經驗,進一步推動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從醫療資源富集地區遴選輸出醫院,向患者流出多、醫療資源薄弱地區輸出優質醫療資源,更好滿足民眾醫療服務需求。(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和目標導向。圍繞重點疾病和薄弱地區,加強統籌規劃,有針對性地補短板、強弱項、提質量,加快形成區域醫療服務“高地”,最大限度減少異地就醫。二是優先整合現有資源。鼓勵各地選擇具備一定基礎的現有醫療機構與引入的高水平醫院開展合作,充分利用現有設施設備和人才隊伍,定向放大國家頂級優質醫療資源。三是確保落實公益責任。堅持衛生健康事業公益性,落實政府辦醫責任,全面履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的基本醫療服務公益責任。四是充分調動積極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在價格、用藥、人才等方面推行更為靈活的政策,為建立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探路子、摸經驗。五是堅決有效防範風險。科學做好項目規劃布局,避免盲目無序擴張,努力做到“三不”,即醫院不出資、政府不新增債務風險、病人不增加負擔。(三)工作目標到 2022 年底,基本完成全國範圍內的規劃布局,力爭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覆蓋全國所有省份。到“十四五”末,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任務基本完成,在優質醫療資源短缺地區建成一批高水平的臨床診療中心、高層次的人才培養基地和高水準的科研創新與轉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優勢明顯、跨區域提供高水平服務的醫療集團,打造一批以高水平醫院為依託的“網際網路+醫療健康”協作平台,形成一批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為核心的專科聯盟。優質醫療資源相對薄弱地區的重點病種治療水平與全國先進水平的差距顯著縮小,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取得明顯成效,全國範圍內重點病種跨省、跨區域就醫大幅減少。
二、擴大建設範圍
積極推動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從試點逐步轉向面上推進。在第一批試點省份、輸出醫院基礎上,繼續按重點病種選醫院、按需求選地區,堅持院地合作、省部共建,有序擴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覆蓋省份,擴大重點病種覆蓋範圍,加強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加強優質醫療資源輸出儲備。
(一)擴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覆蓋省份。2021 年,在第一批 8 個試點省份基礎上,綜合考慮工作積極性、醫療資源現狀、轉外就醫比例等因素,加強西南、西北、華北、中部地區布局,擴大參與省份,新增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西、廣西、海南、重慶、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 12 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納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範圍,基本覆蓋病患輸出大省和醫療資源相對薄弱省份。2022 年,進一步擴大建設範圍,完成全國規劃布局,力爭覆蓋所有省份。(二)擴大重點病種覆蓋範圍。圍繞死亡率高、疾病負擔重、轉外就醫集中、嚴重危害民眾健康的病種,重點建設腫瘤、神經、心血管、兒科、呼吸、創傷、婦產、骨科、傳染病、口腔、眼科、精神衛生等專業類別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根據民眾重大疾病診治的實際需求,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具有多個專業類別、有較強綜合性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三)加強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能力建設。堅持“地方政府主建、輸出醫院主營、依託醫院配合”,地方政府和輸出醫院通過雙向選擇、自願合作,以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益性為首要原則,舉辦獨立醫療機構,依託當地現有醫療資源,引入輸出醫院優質醫療資源,授權輸出醫院統籌調度依託醫院人、財、物等相關資源,儘快達到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標準。輸出醫院承擔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運營和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輸出人才、技術、品牌、管理,提高區域醫療水平,重點提升醫療人才隊伍水平。省級政府對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發展建設負總責,落實土地、規劃等建設條件並減免相關費用,確保建設資金不留缺口、不增加新的債務風險,大力支持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等後續發展事項。建設資金以地方籌集為主,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給予補助。(四)加強優質醫療資源輸出儲備。參加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的輸出醫院,原則上應具有領先的醫療技術水平和較高國內知名度;具有豐富的人才儲備,不會因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而攤薄技術力量;具備突出的臨床教學能力和雄厚的科研能力,能夠面向區域培養技術骨幹和學科帶頭人,承擔國家級科研項目。優先發揮已規劃設定的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作用,— 5 —充分發揮部委、省(市)所屬重點醫院作用,鼓勵其他高水平醫院參與承擔輸出醫院任務。
三、加強改革配套
在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中,先行先試建立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確保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實現優質醫療資源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力爭在改革的關鍵環節取得突破創新,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一)健全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體制。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醫院黨委會和院長辦公會決策機制。制定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章程,完善醫院內部管理制度。積極探索輸出醫院、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地方政府共同參與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理事會制度,形成長期穩定合作關係。推進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全面參與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建立專項考核評價制度,加快構建注重內涵的醫院投入模式、追求質量的醫院發展模式、精細化管理的醫院運行模式。(二)建立符合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人員編制實行總量內動態調整,合理核定崗位數量,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崗位,自主公開招聘,人員能進能出、能上能下,按照規定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自行組織高級職稱評審。全面落實“兩個允許”要求,核定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薪酬水平。賦予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充分的薪酬分配自主權,按照教育年限、工作時間、知識技能水平、工作複雜程度等要素確定醫務人員薪酬水平。建立以崗位價值為主的薪酬結構,加強長期激勵措施,逐步推廣崗位薪酬制、目標年薪制、協定薪酬制。派駐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人員收入可不納入輸出醫院績效工資總量,在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允許對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的本科學歷臨床醫師,在人員招聘、職稱晉升、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與臨床醫學、中醫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同等對待。允許符合條件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醫務人員在完成崗位任務的前提下,通過多點執業、開辦診所等獲得合理薪酬。(三)建立健全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補償機制。強化基本醫療衛生事業公益屬性,全面建立符合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功能定位、有利於調動降本增效積極性、促進區域間醫療資源均等化的補償機制。地方政府加大對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的投入,支持重點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建立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繳費的經費保障機制。穩定醫療服務調價預期,在總量範圍內突出重點、有升有降。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屬地化管理,按各省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實施。對於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重點引進的輸出醫院醫療服務,所在地要儘快做好價格項目和收費項目的本地化對接,相關程式應簡盡簡。無法按現有價格項目對接、需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要開闢綠色通道,減少不必要的審核論證環節。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做好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的統一指導。對於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重點發展的優勢學科、優勢項目,在選擇調價項目、確定收費標準等方面給予傾斜。實行適應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的醫保政策,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推行按病種分值付費(DIP)、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DRG)等改革。建立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與醫保經辦機構的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動態調整醫保基金總額預算指標和按病種付費等付費標準。(四)完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套用創新醫療技術機制。鼓勵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合作開展創新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建立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新技術套用政策,對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用於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準註冊的醫療器械,按政策規定在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拓展性使用。支持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發揮重點科室優勢,對區域內確需使用、國內尚未註冊的少量臨床急需藥品,依法提出臨時進口申請,藥品監管部門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按程式依法審批。輸出醫院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按政策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支持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開展“網際網路+醫療健康”服務,落實遠程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政策,建立遠程醫療和教育平台,面向基層、邊遠和欠發達地區提供遠程診療、醫學教育、臨床路徑指導、遠程手術示教等服務。(五)建立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自我持續發展機制。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取得的淨收入可以自主決定用於醫院發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 8 —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加強相關醫學院校和科研機構建設,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為核心,依託“雙一流”建設高校,促進醫教研產融合發展。鼓勵輸出醫院所在高校到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所在地開展醫學研究生聯合培養。支持輸出醫院所在高校吸納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非高校附屬醫院)作為附屬醫院,支持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承擔住院醫師規範化培養基地功能。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可按照國家規定,提供一定的特需醫療。鼓勵商業健康保險機構與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合作開發針對特需醫療、創新療法、先進檢查檢驗服務等的商業保險產品,加強醫療機構、基本醫保經辦機構和商業健康保險機構的信息共享。(六)建立輸出醫院優質醫療資源生成機制。鼓勵輸出醫院為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培養和輸出高層次醫學人才、學科帶頭人,根據醫療資源輸出量,適當增加相關輸出醫院的人才落戶指標。資源承接地政府對輸出醫院派出的醫務人員在落戶、住房、配偶隨遷、子女入學、獎勵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保障輸出醫院派出人員薪酬待遇,鼓勵輸出醫院派出人員薪酬水平合理高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水平。支持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成效突出的輸出醫院,優先申報國家醫學中心建設項目。
四、健全實施保障
(一)完善專項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牽頭,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國家藥監局等部門和北京市、上海市等資源輸出地政府,以及試點地區省級政府參加,加強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工作統籌協調,研究提出涉及中央事權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政策,協調輸出醫院辦醫主體提供支持,指導試點地區拿出有吸引力的優惠政策,統籌研究重點難點問題。建立完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政策清單制度,開展政策執行情況和政策需求定期評估,建立政策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各省級政府要成立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工作協調小組,在省級許可權內落實相關政策,協調解決相關問題。(二)盤活優質資源。支持優質醫療資源品牌輸出,最大限度發揮醫療資源富集城市相關品牌醫院的帶動作用,定向放大優質醫療資源,在相對較短時間內盤活地方存量醫療資源。理順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資產權屬關係,推動有條件的輸出醫院與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實行“人、財、物”一體化或部分一體化管理,構建跨省多院區的同質化均衡化發展格局,打造形成全國性高水平醫療集團,使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體系在全國長期穩定紮根。(三)加大建設投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將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納入“十四五”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將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庫,對項目業務用房建設、醫學裝備購置、信息化和科研平台建設等,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予以支持。有關部門、地方政府按職責分工加大對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基本建設、裝備配置、學科發展、人才培養的長期投入。(四)加強跟蹤問效。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合作共建協定由省級政府與輸出醫院簽署。國家制定和最佳化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合作共建協定範本,完善地方政府與輸出醫院雙向選擇、自願合作制度,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對合作共建協定執行情況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成效進行全程監督。加強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項目考核評價,對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減少重點疾病外轉、疑難病症診治、醫療技術提升、醫療服務輻射等工作績效進行定期考核和通報。對考核評價達不到要求的項目,國家將對有關地方和輸出醫院進行約談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仍達不到要求的項目,要實行退出機制。(五)強化統籌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秘書處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工作協調,統籌好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和規劃設定工作,促進全國範圍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最佳化布局和協調發展,加快實現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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