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

《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是2022年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1日
  • 發布單位: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要求,著力構建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以滿足各區域疑難複雜和重大疾病的醫療服務需要為重點,在疑難危重症診斷與治療、醫學人才培養、臨床研究、疾病防控與突發事件醫療應急、醫院管理、中西醫協同發展等六個方面代表區域頂尖水平,進一步提升區域間醫療服務同質化水平,與國家醫學中心以及省級區域醫療中心構建高水平醫院網路,共同帶動我國醫療服務能力整體提升。
第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作為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的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的設定管理、考核評價和動態調整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的組織管理架構、各方職責與國家醫學中心保持一致,參見《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五條至第十條。其中,工作專班、技術專班和專家組的人員組成與國家醫學中心相關專班、專家組相同。
第三章 設定流程
第五條 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工作包括制定規劃和標準、組織申報和審核、提請審議和設定等步驟。
第六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統籌考慮國家重大戰略,區域醫療資源分布現狀和跨省異地就醫情況,圍繞疑難複雜和重大疾病的醫療服務需要,按照優質醫療資源擴容和區域均衡布局要求編制規劃。
第七條 各專業類別的設定標準起草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委託專家組起草,實行專家組負責制。起草設定標準堅持定量定性相結合、以定量指標為主的原則,正文一般包括基本條件和醫、教、研、防、管 6 方面內容,核心要求與國家醫學中心設定標準保持一致,具體指標可適當調整。附屬檔案與國家醫學中心設定標準的附屬檔案相同。
第八條 醫院向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自評估報告和相關佐證材料。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申報要求,組織專家對醫院材料進行核實論證並出具專家評審意見,擇優選擇本轄區內符合標準的申報醫院,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建設方案,並通過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申報管理信息系統上傳。申報醫院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依託的主體醫院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三級甲等醫院;符合相應類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標準;相應類別臨床診療水平區域領先;醫學人才培養質量位居前列;臨床研究和轉化能力突出;學科帶頭人和人才團隊優勢明顯;能夠為落實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自覺接受國家衛生健康委考核評價。每個省份在同一類別只可申報一個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聯合申報的主體醫院原則上不超過 2 家。每家醫院原則上不能作為 3 個以上(不含 3 個)類別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本省份已申報國家醫學中心的類別,不得申報同一類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
第九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工作程式與國家醫學中心申報材料評估程式保持一致。其中,綜合評估按照符合規劃、達標擇優的原則確定候選醫院,達標是指得分率在 90%及以上,擇優是指綜合考慮得分情況、戰略布局、委省共建協定落實情況、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項目取得成效等因素,分別從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 6 個區域中選擇達標且得分率排名高的作為候選醫院。
第十條 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名單經國家衛生健康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正式發文設定。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依託的主體醫院隸屬關係不變,鼓勵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根據國家戰略、患者跨區域就醫和自身實際情況,積極探索適合自身特點的組織模式,建立資源整合共享、重大疾病協同攻關和高效運行管理等機制。
第十二條 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實行主體醫院黨委領導下的中心主任負責制,內部架構參照《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
第十三條 同一類別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與國家醫學中心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建立有效的協同工作機制,委員會工作規則與工作內容參照《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
第十四條 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名義對外發表重要數據文章、接受採訪、開展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立項開展重大科研項目等。每年底形成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和第二年度工作計畫,經主體醫院簽章後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鼓勵通過建立專科聯盟和遠程醫療協作網、與城市醫療集團建立協作關係等方式,推動優質醫療資源下沉。不得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名義設立分中心、分支機構,一經發現視為年度考核不合格,已設立的應當立即整改。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對設定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實施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六條 考核形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評估、專家評議、數據分析等。
第十七條 考核內容圍繞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六個方面6的職責和運行管理情況,形成以重大疾病診療能力、先進技術開展情況、學科帶頭人培養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重點考核區域帶動情況、患者跨區域和跨省就醫情況、國家衛生健康委交辦任務完成情況等。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中心予以重點支持,連續兩年優秀的,第三年可免予考核。
第十九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對考核不合格的中心書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連續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中心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專家組管理與《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第六章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 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名稱統一命名為“國家**(類別)區域醫療中心(區域)”。英文名稱為“NationalRegional Center for **”。
第二十二條 醫院未正式設定成為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前,不得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名義開展任何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修訂信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及國家醫學中心及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設定規劃等要求,我委制定了《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
  1.國家醫學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2.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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