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通知》在1995.03.2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3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3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通知》在1995.03.2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通知》在1995.03.2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95.03.27 實施時間...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接受監督的通知》在1998.05.3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接受監督的通知 頒布時間 1998年05月30日 實施時間 1998...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全國人民代表會代表聯繫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在1998.08.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全國人民代表會代表聯繫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
為進一步保障人大代表的權利,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通知:一、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一步提高認識,認真、嚴格執行《關於嚴格執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司法保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依法嚴肅查處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人大代表...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檢察機關建立聯繫制度的通知》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通知。(1988年11月21日) 1982年開展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以來,各級黨的紀檢機關與國家...
檢察機關的法院監督權是國家通過憲法賦予的,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機關既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的決定》的通知在2002.09.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的通知在2006.06.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理論研究的意見》的通知在2003.06.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理論研究的意見》的通知 頒布時間 2003年06月12...
關於嚴格執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司法保障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94.06.22 實施時間 1994.06.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聯繫與配合,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在2001.04.1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聯繫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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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切實加強對人大代表聯繫人民民眾工作的組織指導,積極組織人大代表深入基層,深入人民民眾,依法開展專題調研、集中視察、執法檢查等活動;建立代表聯繫民眾的登記制度;切實加強對有關國家機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在2005.09.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關工作的...
(四)為便於代表反映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向代表印發《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及郵資總付專用信封。第五條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由...
對此,各級檢察機關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採取堅決有效措施,切實加大查辦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力度。一、要充分認識查辦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重要性。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依照法律選舉產生的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
第五條 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檢察長的名義發布。第六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省人大常委會)為了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下稱省人大代表)的聯繫,以及同各級人民政府的聯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安全防範工作,切實防止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工作中加強安全防範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等規定,結合辦案...
第二條 密切聯繫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表(以下簡稱省人代會代表),為代表履行職責服務,為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服務。聯繫人民代表,應當圍繞省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徵求和受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
一、省人大常委會應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開會之前一個月,將大會的主要議題通知省人大代表,以便代表就地視察,了解情況,徵求意見,為出席大會進行準備。二、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各有關部門,對省人民...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聯繫省人大代表的主要內容是,圍繞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決定的議題,徵求省人大代表意見;聽取省人大代表對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履行工作職責的反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同代表聯繫的幾點意見》,為加強省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的聯繫,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為了密切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大代表的聯繫,更好地發揮代表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的暫行規定規定發布 編輯 語音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與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繫的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通知》在1993.11.04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93.11.04 實施時間 1993.11.04 ...
第一條為加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使常務委員會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