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執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司法保障規定的通知》在1994.06.2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格執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職務司法保障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06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6月2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司法保障作了規定。近來,有的地方和部門法制觀念淡薄,非法侵犯人大代表人身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為嚴格執行法律有關人大代表執行職務司法保障的規定,保障人大代表的權利不受侵犯,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現通知如下:
一、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人民檢察院要依法為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司法保障,對於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在辦案中,遇有違反法律規定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情形時,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切實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
二、審查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為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時,經審查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報告並經許可後再辦理批捕手續。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依法需要對本級人大代表決定採取逮捕,或者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對人大代表依法拘留的,應當由執行拘留的機關立即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四、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本級人大代表的案件,依法決定立案、決定提起公訴、免予起訴、不予起訴或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報。
五、辦理上級人大代表的案件,需要履行本通知第二、三、四條程式的,應當層報人大代表所屬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辦理。
辦理下級人大代表的案件,需要履行本通知第二、三、四條程式的,可以自行直接辦理,也可以委託人大代表所屬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辦理。
對於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決定或者批准逮捕,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由人民檢察院執行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檢察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委託縣級人民檢察院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六、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關人大代表的案件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及人民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備案。
七 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有關人大代表的案件中,遇到執行法律方面的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