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辦理司法協助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辦理司法協助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7.04.2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辦理司法協助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2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自1987年我國開始同有關國家談判、簽訂司法協助條約(協定)以來,我國已與23個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條約(協定)和引渡條約,其中司法協助條約已生效的17個,引渡條約生效的1個。這些條約均涉及檢察院的職責,有些條約中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方中央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與波蘭、古巴、烏克蘭、哈薩克斯坦、印度尼西亞、羅馬尼亞和俄羅斯聯邦的總檢察院簽訂了合作協定或議定書。為更好地履行職責,執行好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公約、雙邊條約和高檢院與外國檢察機關簽訂的協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條約、協定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切實加以執行。要重視做好司法協助工作,認真、及時辦理司法協助案件。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事局負責檢察機關司法協助工作的管理、協調及對外聯絡。
三、高檢院有關業務部門負責檢察機關司法協助案件的審查和辦理。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負責承辦高檢院交辦的司法協助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指定下級檢察院作為具體辦理機關。
五、高檢院外事局收到外國請求司法協助的案件後,對案件是否符合我國與外國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的規定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條約或法律規定的,退回外國有關請求機構;對符合規定的,按案件管轄分工移送有關業務部門就案件內容進行審查。案情簡單的,外事局可直接辦理。
六、有關業務部門收到移送的案件後,就案情及適用法律提出審查意見,與外事局會簽後報請主管檢察長審批。經主管檢察長審批同意後,由有關業務部門以高檢院函的形式交有關省級檢察院辦理,函件同時抄送外事局。
七、省級檢察院接到高檢院交辦司法協助案件函後,可直接辦理案件,也可指定下級檢察院辦理。在案件辦結後,由省級檢察院將案件材料及報告書上報高檢院交辦部門。交辦部門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製作答覆請求國的文書,送外事局會簽。
八、會簽的答覆文書呈報主管檢察長審批同意後,由外事局將有關材料譯成請求國文字或條約規定的文字,轉交請求國有關部門。
九、我國其他司法機關作為條約規定的中方中央機關,移送檢察機關辦理外國請求提供司法協助的,應歸口高檢院外事局進行。
十、高檢院有關業務部門辦理的案件,需請求外國司法機關提供司法協助的,應當製作請求書,連同調查提綱和有關材料送外事局審核。
十一、各級地方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請求外國司法機關提供司法協助的,由省級檢察院製作請求書,連同調查提綱和有關材料報高檢院有關業務部門;有關業務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後,送外事局審核。
十二、凡條約規定高檢院為中央機關的,我國其他司法機關請求有關國家提供司法協助的,應通過其主管部門與高檢院外事局聯繫。
十三、高檢院外事局收到上述部門移送的請求外國提供司法協助的案件材料後,審查確認案件材料是否齊全,請求書和調查提綱的內容、格式是否符合條約的規定,提出書面意見,呈報院主管檢察長審批。在主管檢察長審批同意後,將有關文書翻譯成被請求國文字或條約規定的文字,送被請求國有關司法機關。
十四、凡辦理與我國尚未簽訂司法協助條約國家的司法協助案件,在檢察系統內部仍按本通知規定程式辦理。
十五、各有關業務部門審查案件一般應在1周內完成,負責具體調查取證的部門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由於案件複雜不能在3個月內完成的,應及時向交辦部門說明理由。翻譯、送達時間不計在內。
十六、各地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意見,應及時報高檢院外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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