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12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2月0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六次會議討論通過。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2001.12.03 實施時間 2001.12...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是2001年7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2020年8月14日,國務院修訂《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訂歷史 2001年7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舉報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章 林業等管理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第十一章 (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附1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附2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附3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接受案件的機關: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內容簡介 本手冊主要是以該規定為依據,針對當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猖獗,但不少涉嫌犯罪案件未移送司法機關,不能有效地遏制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制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
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依法懲罰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防止以罰代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定》是為規範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法律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於2016年6月16日發布並實施。發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 310 號)等法律、...
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保證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202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印發公布《關於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內容介紹 一是確定檢察機關開展行刑銜接工作的基本原則,即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加強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
為了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的案件管理工作,規範辦案活動,提高執法水平,保證辦案質量,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加強案件管理的規定》。這個《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4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
受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執法的組織,應當通過委託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第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職責,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追究;在公安機關立案前,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終止對移送案件的行政處理。第五條...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 [1]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
18.具有其他違反法律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的情形,影響了起訴質量,但不屬於起訴錯誤的。附二: 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為了依法行使不起訴權,保證不起訴案件的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在1998.10.1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頒布。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制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演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已於2001年7月20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02年1月1...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98.05.11 實施時間 1998.05.11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軍事檢察院: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關於...
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式抗訴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受理的案件,立案後,應當按照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已經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1] ...
解放初期關於人民檢察署、人民檢察院職能的規定與這一規定一脈相承。這說明,人民檢察機關自始就不是單純的公訴機關,而是監督國家法律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正確實施的法律監督機關。1932年2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了《軍事...
每條的具體內容由禁止性規定和違反的處罰措施兩部分組成,禁止性規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處罰措施的參照標準主要是《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一是...
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規定(試行)》已經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定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
2010年5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予以廢止。檔案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
201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法發〔2016〕22號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分一般規定、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電子數據的移送與展示、電子數據的審查與判斷...
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99.09.16 實施...
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於1989年11月3日召開的第七屆第二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