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保證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監會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 文號:保監發〔2008〕37號
  • 時間:二○○八年五月八日
  • 發布機構:保 監 會
中國保監會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通知
保監發〔2008〕37號
各保監局,機關各部門:
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我會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保 監 會
二○○八年五月八日
中國保監會關
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在依法查處保險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司法機關移送。
第三條 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執法職能部門在查處保險違法行為時,發現違法行為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採取措施,收集、保存證據。
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易腐爛、變質、滅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留取證據;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涉案物品,應當由法定檢驗、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並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第四條 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執法職能部門應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特偵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連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以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交法制部門會簽,並報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
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
第五條 決定批准移送的,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對經批准移送的案件,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以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一併移交公安機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應當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六條 執法職能部門現場查獲的涉案金額或者案件其他情節明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應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第七條 對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執法職能部門應當於作出行政處罰10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按照本規定移送案件,並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八條 執法職能部門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並辦理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條 執法職能部門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經保監會負責人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同意,在接到不立案通知書後的3日以內,可以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請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執法職能部門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仍有異議的,經保監會負責人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第十條 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對公安機關經過審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並將案件移送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的,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 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停業整頓,暫扣或者吊銷保險許可證、經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 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對案情複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諮詢。對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可能逃匿或者銷毀證據,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
第十四條 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違紀、犯罪線索的,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及時向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
第十五條 在查辦違法犯罪案件工作中,保監會以及派出機構應當與公安機關、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機制,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相互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十六條 保監會機關業務部門、派出機構違反本規定,隱匿、私分、銷毀涉案物品的,由保監會對其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前款所列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保監會機關業務部門、派出機構違反本規定,逾期不將案件移送的,由保監會責令限期移送,並對其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監會機關業務部門、派出機構違反本規定,對應當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拒不改正的,對其負責人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比照前兩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3日”、“1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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