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關於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指導性意見

為了便於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時、正確地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經濟違法犯罪行為,預防因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帶來危害,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實際,制定本指導性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關於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指導性意見
  • 檔案類別:意見
  • 地點:江西省
  • 發布年份:2008
為了便於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時、正確地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懲罰經濟違法犯罪行為,預防因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帶來危害,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實際,制定本指導性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認識
(一)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對一些違法行為,不僅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極大、涉嫌犯罪的案件,只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才能充分運用刑事制裁手段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這對於維護法律的權威,規範市場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所在。根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相互配合,依法懲處違法犯罪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於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據相關規定,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應當預防和杜絕因不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發生。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應加強對刑事法律的學習和了解,應有整體法律框架的知識,不能孤立辦案,應注意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銜接。
(三)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手段。當前,違法犯罪行為呈現多樣化、隱蔽化、網路化等特徵。司法機關擁有強有力的偵查手段和豐富的辦案經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利於追查源頭,徹底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正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注意的若干問題
(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範圍1、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一經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2、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一經發現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按照《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人民檢察院。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的罪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比較多,主要有:
1.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包括:(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140條);(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146條);(3)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刑法》第147條)等。2. 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包括:(1)虛報註冊資本罪(《刑法》第158條);(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3)公司、企業人員行、受賄罪(《刑法》第163、164條)等。3.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包括:(1)假冒註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2)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條);(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215條);(4)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號)等。4. 擾亂市場秩序罪。包括:(1)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21條);(2)虛假廣告罪(《刑法》第222條);(3)串通投標罪(《刑法》第223條);(4)契約詐欺罪(《刑法》第224條);(5)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6)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等。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標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要全面了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標準。要以刑法及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為標準,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及案件移送標準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中若干數額、數量標準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
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2000年12月1日)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8次會議、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8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10號)
(四)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轄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應當按案件管轄的規定,及時無誤地向同級司法機關移送。
(五)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時間在行政執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任何階段,只要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都應當根據辦案的具體情況,及時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對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準的違法案件,可以和司法機關溝通協商後確定是否移送。
(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辦理程式
1、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必須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發現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指定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特偵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意見,提交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查;
2、法制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以上核審人員進行審查,對構成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並將案卷退回辦案機構,由辦案機構報告報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查;
3、有關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決定批准後,辦案機構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司法機關移送;決定不批准的,辦案機構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4、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
5、對司法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司法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後,對司法機關最終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加強領導,建立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責任追究機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加強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推動依法行政工作深入開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積極構建和諧社會。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定期報告行政執法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積極建立主辦人員責任制、立案查處工作制和錯案追究責任制等制度,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要追究責任。對應當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限期移送,並給予通報;拒不改正的,要對其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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