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技術監督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應急處置工作規範

為建立健全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快速反應機制,規範應急處置工作,嚴厲打擊質量違法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質量技術監督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應急處置工作規範》。該《規範》於2012年1月16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國質檢執〔2012〕37號印發。《規範》共15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質量技術監督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應急處置工作規範
  • 國質檢執:〔2012〕37號
  • 時間: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 通知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基本信息,工作規範,

基本信息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印發《質量技術監督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應急處置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質檢執〔201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建立健全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快速反應機制,規範應急處置工作,嚴厲打擊質量違法行為,總局組織制定了《質量技術監督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應急處置工作規範》,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工作規範

質量技術監督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應急處置工作規範
一、為建立健全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快速反應機制,規範應急處置工作,嚴厲打擊質量違法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是指:突然發生,可能對消費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應迅速控制,及時立案查處的產品質量違法案件。
三、對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的應急處置,應當堅持依法處置、快速反應、科學應對、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職能分工,及時、妥善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案源線索收集機制,暢通信息收集渠道。案源線索來源包括:風險監測、監督檢查、日常巡查、舉報投訴、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下級部門報告以及媒體曝光等。要充分發揮質檢12365熱線作用,擴大案源。
通過以上途徑獲取、屬於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的,應當第一時間報告單位負責人。
五、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第一時間組織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檢查,控制違法行為。案件承辦人員受領任務後,應當於第一時間趕赴並在12小時之內到達現場;若案發地為偏遠鄉村(山區)或時間安排確有困難的,應當在24小時之內達到現場;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六、案件承辦人員現場檢查時應及時調查取證,初步查清涉嫌產品的範圍,對涉嫌產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在初步檢查結束後2小時內,向單位負責人作出初次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違法企業、涉案物品及數量、危害程度、傷亡人數、案件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已採取的措施,以及處置意見、建議等。案件辦理過程中的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七、案件承辦單位對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儘早定性,判定案件違法性質。對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範圍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範圍的案件,應當嚴格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迅速報請立案,開展全面調查,並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依法對涉案企業、產品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八、案件發生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地方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正確把握輿論導向,研究信息發布的方式和時機,及時回應社會公眾關切,避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防止虛假信息蔓延。對外通報和發布信息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嚴格遵守重要信息發布報告制度和新聞宣傳紀律。對於國內外媒體已經報導、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案件查辦進展情況的信息發布,要事先將發布方案和口徑逐級報總局新聞辦審核;事件緊迫的,可以電話報告、請示。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九、案件承辦單位應及時查清問題產品源頭和流向,責成行政相對人追回問題產品,並及時通知問題產品流向地的相關部門。屬於缺陷產品召回範圍的產品,應當立即啟動召回程式,依法做好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工作。
十、對於涉嫌在食品生產加工中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對公眾健康造成損害的以及符合刑事追訴標準的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要堅決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高檢會[2006]2號)、《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關於加強違法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案件查辦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11]14號)和《國家質檢總局 公安部關於在打擊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中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十一、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引發突發事件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並在第一時間迅速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組織應急處置工作。
涉及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實施。涉及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實施。
十二、案件承辦單位應及時對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案件辦結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工作總結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部門,工作總結報告內容應包括案件違法事實、查處情況、移送公安機關情況、報告地方政府和通報有關部門情況、信息發布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建議等。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應當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限、要求報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十三、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做好應對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的人力、財力、裝備、交通及通信工具等保障工作,確保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技術優勢,積極支持、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十四、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質量技術監督執法打假督查工作實施辦法》(國質檢執[2009]367號)和國務院、總局績效管理工作的相關部署和要求,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重大突發產品質量違法案件應急處置工作加強督查督辦和績效考核。
十五、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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