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主要職能
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海曙分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領導與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本區與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二) 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領域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組織協調產(商)品質量、計量糾紛的調解;受委託承擔區打假治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三)統一管理和指導本區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政策措施;研究制訂提高本區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研究分析質量形勢,發布質量信息;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組織協調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質量申訴;管理檢驗機構;開展企業產品質量認證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監督質量認證、認證諮詢行為。
(四)統一管理本區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推行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組織制訂農業標準規範;負責企業執行標準的備案管理;組織做好有關組織機構代碼、物品編碼工作。
(五)統一管理本區計量工作。實施計量法律、法規,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組織建立區級計量標準,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開展量值傳遞;規範和監督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檢測方面的計量行為;
(六)對本轄區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本轄區內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貫徹執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食品加工企業普查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建立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檔案;組織開展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對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開展巡查、定期檢驗工作,查處無證生產加工企業違法行為。
(八)制訂並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負責本區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工作。
(九)領導和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掛靠的協會工作;承辦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海曙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法制科)
協調局機關日常管理工作,制訂和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的規劃、計畫;監督國有資產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財務、審計、統計、基建、技改等工作,負責文秘、宣傳、信息、檔案、保密、信訪和行政後勤等日常事務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本局幹部;做好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職業資格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行風建設、紀檢監察等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對法律文書進行合法性審核;承辦本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本機關的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負責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
綜合業務科
組織實施質量振興政策措施;宏現指導本區質量工作;研究提出提高本區質量水平的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組織做好名牌產品的培育工作;組織做好工程設備質量監理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組織實施標準化和計量法律、法規;編制標準化和計量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標準化、計量工作的政策措施;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制訂農業標準規範;負責企業執行標準的備案管理;組織做好有關組織機構代碼、物品編碼工作;組織本地區量值傳遞,依法管理計量器具;規範計量行為,組織實施強制計量檢定;組織建立縣級計量標準,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範;負責轄區內校準、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質量認證、認證諮詢行為進行監督;指導標準化計量質量協會工作。
監督稽查科(食品安全監督科)
組織貫徹執行有關質量技術監督的法律、法規;制訂本區重點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對質量問題突出的產品或區域開展質量整治;負責查處生產領域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流通領域商品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管理產品質量鑑定、仲裁檢驗和質量申訴、舉報工作;貫徹執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食品加工企業普查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建立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檔案;組織開展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對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開展巡查、定期檢驗工作,查處無證生產加工企業違法行為;承擔區打假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特種設備監察科
負責本轄區內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壓力管道、起重機、廠內機動車輛、遊藝機及遊樂設施、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有關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
稽查大隊
依據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負責本轄區內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受理有關產品質量問題的舉報和投訴,調解產品質量糾紛。承辦上級部門交辦或有關部門移送案件的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