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
- 頒布時間:2000年04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4月2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務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內容 編輯 語音 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在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有關訴訟權利的同時,應當...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 頒布時間 1997年04月09日 實施時間 1997年04月09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順利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199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下發的《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下發的《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以及2001年4月25日法務部、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
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試行)》實施以來,全市各級審判、檢察、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各負其責、緊密配合,積極推進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保證了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法務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發通[1997]056號),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司發通[1997]046號),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1999]032號),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已經2012年2月21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吳愛英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證法律援助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 法務部公安部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 二、地方有關立法 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重慶市法律援助辦法 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 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雲南省法律援助辦法 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 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 陝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青海...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於2020年8月印發實施。意見全文 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聯合印發《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202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關於印發《法律援助法實施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為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加強法律...
關於鎮財政所所長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 關於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時間效力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務部 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 公案部 關於妨害國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審計署 公安部 關於建立案件移送...
二、《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而按照法務部和公安部2001年4月25日聯合下發的《法務部公安部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對在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開展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接到法律...
6.律師參加訴訟(包括參加調解或仲裁活動),可以持法律顧問處介紹信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訪問,調查本案案情,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支持。以上通知,望貫徹執行。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學術論文 內容來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救助規定》),以及其它相關規定,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成都市法律援助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二條第九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已經受理的申訴案件”。二、第十五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的,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強制醫療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指派律師...
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檔案精神,充分發揮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法律援助需求,2017年2月17日,法務部、財政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財務局下發了《關於律師開展法律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在2012.12.2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
SF/T 0024—2017 全國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範 法務部令第124號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 司辦通﹝2018﹞2號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通知 司發通﹝2013﹞18號 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司發通﹝2013﹞34號 法律援助文書格式 司發通﹝2017﹞84號 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抗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是 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四)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第十五條 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 [1]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依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
《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是為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值班律師的相關規定,完善值班律師工作機制,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促進公正司法和人權保障,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制定的辦法。2020年9月7日,《法律援助值班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司法解釋 頒發時間 1998-1-19 失效時間 2013-1-1 六機關規定(1998年版本) 管轄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 [1]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
《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的通知(節選)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 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節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