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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關於印發《法律援助法實施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依法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有力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法實施工作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2023年11月20日
全文內容
法律援助法實施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律援助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第三條 法務部指導、監督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做好權利告知、申請轉交、案件辦理等方面的銜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開展。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強信息化建設、人員培訓、普法宣傳等工作;
(二)指導監督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監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和經費使用等工作;
(三)協調推進高素質法律援助隊伍建設,統籌調配法律服務資源,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四)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五)受理和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法律援助異議、投訴和舉報;
(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公告、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或者相關事務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轉交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
(二)告知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也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保障值班律師依法提供法律幫助;
(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應當通知辯護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符合條件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四)為法律援助人員依法了解案件有關情況、閱卷、會見等提供便利;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看守所、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監管場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轉交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
(二)為法律援助人員依法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會見等提供便利;
(三)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服務視窗、電話、網路等多種方式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提示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並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式;
(二)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及時作出給予或者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三)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
(四)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五)根據工作需要設定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
(六)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資金使用、案件辦理、質量考核工作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如下告知義務:
(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二)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四)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自決定、裁定再審或者提出抗訴之日起三日內履行相關告知職責;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其如果不委託辯護人,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辯護人。
第十條 告知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的內容應當易於被告知人理解。當面口頭告知的,應當製作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電話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對於被告知人當場表達申請法律援助意願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監管場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二十四小時內將申請轉交法律援助機構,並於三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協助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材料。因申請人原因無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併告知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做好記錄。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了解案件辦理過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經濟困難等法定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的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規定應當通知辯護情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將法律援助通知文書、採取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副本、判決書等文書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通知文書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羈押場所或者住所、通知辯護的理由和依據、辦案機關聯繫人姓名和聯繫方式等。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受理強制醫療申請或者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送交法律援助通知文書,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檢察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強制醫療申請書副本一併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通知文書應當載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辦案機關及聯繫人姓名和聯繫方式。
第十四條 值班律師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確定的法律幫助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將法律幫助通知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或者直接送達現場值班律師。該期間沒有安排現場值班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幫助通知書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確定值班律師,並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給予國家司法救助的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為依據,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法律援助通知文書之日起三日內,指派律師並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法律援助公函應當載明承辦律師的姓名、所屬單位及聯繫方式。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根據案件情況做好會見、閱卷、調查情況、收集證據、參加庭審、提交書面意見等工作,依法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確定案件開庭日期時,應當為法律援助人員出庭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並在開庭三日前通知法律援助人員,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決定變更開庭日期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法律援助人員,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援助人員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出庭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延期開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開庭的,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人員。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羈押場所的,應當及時告知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
第二十條 對於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公安機關在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決定後,人民法院在終止審理或者作出裁決後,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機關辦理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副本或者複印件送達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
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名稱、承辦律師姓名以及所屬單位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及時接收所承辦案件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行政複議決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並按規定提交結案歸檔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製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送達受援人,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函告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三條 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人民法院依法準許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
對於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準許,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五日內另行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職業尊嚴受法律保護。
對任何干涉法律援助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法律援助人員有權拒絕,並按照規定如實記錄和報告。對於侵犯法律援助人員權利的行為,法律援助人員有權提出控告。
法律援助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換平台,實現業務協同、信息互聯互通,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及時準確傳輸交換有關法律文書,提高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綜合運用庭審旁聽、案卷檢查、徵詢司法機關意見和回訪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員提升服務質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做好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督相關工作,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調查核實投訴舉報情況,回復徵詢意見。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法律援助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通報單位。
第二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辦法中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願者以及法律援助機構中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制定背景。
答: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加大對困難民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全面系統規範了法律援助工作,為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法治保障。為更好地落實法律援助法,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間協作配合,法務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辦法》。
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推動法律援助法貫徹實施,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堅持嚴格依法。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制定《辦法》,做到於法有據。二是強化部門協作。圍繞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辦案機關和監管場所的法定職責,完善協作機制。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著重解決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實踐中較為突出的難點問題,保障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職,提升服務質量。四是做好制度銜接。處理好《辦法》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法律援助文書格式》等檔案的關係,確保程式規範。
問:公安機關採取哪些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充分獲得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公安機關深入踐行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部署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積極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協作配合,採取多種措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細化完善法律援助相關規定。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在專章“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中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援助相關程式,要求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即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權利;規定對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要在法定期限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指派辯護律師;同時還細化公安機關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請後的轉交辦理程式,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辦理。
二是全面落實值班律師制度要求。大力推進看守所值班律師進駐工作,目前全國2300多個在用看守所已基本完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站建設,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實現全覆蓋。看守所提供辦公場所和設施,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依照規定及時告知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此外,各地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因地制宜推廣設定值班律師工作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
三是進一步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公安部還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出台《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等檔案,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援助的啟動方式和具體程式,規定了值班律師的工作職責和服務方式,強化了各有關部門在值班律師身份核驗、會見保障和協助監督等方面的聯動配合,切實完善值班律師工作機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
問:近年來,檢察機關在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協同各部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是依法履行權利告知義務並及時轉交法律援助申請。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首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時,以及在收到審查起訴案件三日以內,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對於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檢察機關在24小時以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
二是依法為法律援助人員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閱卷權等訴訟權利。2021年,在既往電子光碟閱卷的基礎上,在全國推廣“網際網路閱卷”,將“最多跑一次”升級為“一次也不用跑”,同時試點律師異地閱卷,律師查閱案卷更便捷。
三是保障值班律師充分發揮作用。全國法律援助機構已在檢察機關設定法律援助工作站1760餘個,天津、重慶、雲南等地檢察機關實現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蓋。在“12309”中國檢察網增設“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專區”,在“12309”檢察熱線開通律師維權專線,專門受理律師提出執業權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訴案件。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法務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聯合發布《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十條意見》,並在江蘇專門召開了全國檢察機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進會,就落實落細意見作出專門部署。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學習培訓,依法依規落實好《辦法》的各項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於未依法履行法定通知義務、阻礙法律援助人員訴訟權利行使的,及時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加強部門聯動,通過聯席會議、聯合督查等方式,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等保持常態化溝通,協同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問題,助力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問:近年來,人民法院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主要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法律援助對於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法施行以來,人民法院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貫徹落實這一重要法律,將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有力促進案件公正審判。
一是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範圍。嚴格落實法律援助法的規定,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和形式,保證案件當事人無論經濟條件好壞、社會地位高低,在審判階段都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例如,加快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90%以上的縣已開展這項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質效不斷提高。再如,會同法務部印發《關於為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試行)》,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死刑覆核程式中的作用,切實保障死刑覆核案件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二是有效提升法律援助的質量水平。嚴格落實法律援助法的規定,不斷提高審判階段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專業化水平。例如,根據法律援助法的規定,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覆核案件的被告人,應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各級人民法院對法律援助律師的執業證書、執業年限、執業經歷等依法審查,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配合協作,確保受援人獲得優質法律援助服務。
三是切實保障法律援助人員、受援人的訴訟權利。依照法律援助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審理案件中及時告知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保障值班律師依法提供法律幫助,告知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為法律援助人員了解案件有關情況、閱卷、會見等提供便利,對法律援助人員複製相關材料等費用予以免收或者減收,根據情況對受援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把學習貫徹《辦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通過《辦法》的施行進一步落實好法律援助法的各項要求,為新時代法律援助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問:《辦法》在加強部門協作方面有哪些新規定?下一步,法務部準備如何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
答:為加強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各環節銜接,確保案件依法有序高效辦理,《辦法》作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健全協調機制。要求辦案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在權利告知、申請轉交、案件辦理等方面做好銜接。強調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換平台,及時準確交換有關法律文書,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
二是加強業務協同。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全過程進行規範,要求辦案機關及時依法告知有關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並轉交申請,對符合通知辯護或者代理條件的,在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後,在三日內函告辦案機關。加強重點環節銜接,當事人以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為依據,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對其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強調辦案機關應當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做好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督,協助調查核實投訴舉報情況、回復徵詢意見。
三是暢通工作信息。明確辦案機關轉交申請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時,應當附相關法律文書、提供必要信息。法律援助機構接到申請後,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了解申請人是否具有經濟困難等法定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發生人民法院變更開庭日期、強制措施或者羈押場所變化等情形,相關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告知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應當函告辦案機關,辦案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有法律援助終止情形的,也應當及時函告法律援助機構。
下一步,法務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幫助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人員準確理解《辦法》相關要求。強化服務質量監管,指導法律援助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加強與辦案機關的協作配合,保障《辦法》相關規定落地落實,最大限度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