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
- 發布日期:2005年9月22日
- 實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總政司法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建設兵團司法局: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2023年11月20日 全文內容 法律援助法實施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法律援助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權,遵循公開、公平...
為指導和規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近年來,法務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和《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下發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檔案,對貫徹執行《條例》、規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頒布時間 1999.04.12 實施時間 1999.04.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為切實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幫助,根據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現就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
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聯合印發《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2023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
為此,法務部在大力推進一系列便民舉措的同時,將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提上日程。為指導和規範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工作,近年來,法務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和《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下發了《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8月 20日 立法進程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始於二十世紀九十年代。1996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以及1996年通過的《律師法》初步確立了法律援助的制度要求。其中,1996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對於特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頒布時間 2005年09月28日 實施時間 2005年12月01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 目錄 1 引言 2 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
最高人民法院實施《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的通知(2004.11.8)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2004.12 13)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2005.9.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2005...
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檔案精神,充分發揮律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法律援助需求,2017年2月17日,法務部、財政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財務局下發了《關於律師開展法律援...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符合本意見規定情形的,可以採取一次性輔助救濟措施,以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 第二條 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及時原則,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 對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請人只進行一次性國家司法救助。對於能夠...
為順利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就有關刑事審判中的法律援助程式、各級人民法院同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銜接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該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統一接受並組織實施;尚未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的地方,由...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總政司法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為進一步規範和促進人民法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制定了《關於加強國家賠...
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發布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司發通[2005]77號)對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具體程式進行了規範。2012年修改後律師法第四十二條再次重申了律師負有提供法律援助義務的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司法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獄...
為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規範刑事訴訟偵查、起訴階段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檢察院、法律援助機構在刑事訴訟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在刑事訴訟...
對於訴訟來信、來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按照分級負責管理的原則辦理。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審查,並告知來信、來訪人等待處理結果;雖然符合立案條件,但缺少申訴材料或法律文書的,應告知來信、來訪人需補齊的材料;不符合立案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2014年1月2日)法務部關於印發《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2013年11月19日)法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法律援助投訴處理格式文書的通知(2014年1月17日)法務部法律援助工作司關於調整全國法律援助工作聯繫點的通知(2013年12月5日)最高...
201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頒布《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被告人...
法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5年11月5日)法務部、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關於印發《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 辦法》的通知(2016年9月14日)法務部、財政部《關於律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權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有:《法務部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發通[1997]056號),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司發通[1997]046號),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
根據工作需要,對2008年2月4日制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現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發布施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