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

《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於2017年1月12日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文號:國辦發〔2016〕106號
  • 發文時間:2016年12月30日
發布通告,方案內容,方案解讀,

發布通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6〕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方案內容

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
推進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是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改革、破解智慧財產權支撐創新驅動發展瓶頸制約的關鍵,對於切實解決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保護不夠嚴格、服務能力不強、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缺乏強有力支撐等突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按照《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6年工作要點》要求,為充分發揮有條件的地方在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方面的先行探索和示範帶動作用,制定本方案。
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
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改革,依法嚴格保護智慧財產權,打通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構建便民利民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探索支撐創新發展的智慧財產權運行機制,有效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作用,保障和激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助推經濟發展提質增效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二)基本原則。
——問題導向。集中資源和力量破解制約智慧財產權支撐創新驅動發展的難題,因地制宜,實施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升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
——緊扣發展。緊貼經濟轉型發展的重大需求,以改革促發展,充分發揮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引領作用,有效發揮自主品牌消費對經濟成長的拉動作用,激勵創新創業,推動供需結構升級。
——統籌推進。統籌中央改革部署與地方改革需求,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及時總結提煉,形成可複製經驗,適時推廣實施。
——大膽創新。注重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相結合,突破妨礙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思想觀念制約,尊重基層首創精神,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允許多種類型、多種模式的改革探索和試驗。
(三)試點布局和試點期限。根據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總體部署和重點區域發展戰略布局,結合地方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水平和創新驅動發展對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的需求,選擇若干個創新成果多、經濟轉型步伐快、發揮智慧財產權引領作用和推動供需結構升級成效顯著的地方,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改革試點地方選擇條件:(1)經濟發展步入創新驅動轉型視窗期,創新資源和創新活動集聚度高,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數量質量居於全國前列;(2)設有或納入國家統籌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各類國家級改革創新試驗區和國家戰略規劃重點區域,或設有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地方;(3)智慧財產權戰略推動地區經濟發展成效顯著,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和市場監管體制機制改革走在前面,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力量較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效能突出。具體試點地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等部門儘快研究共同確定。試點期限為1年。
(四)工作目標。通過在試點地方深化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推動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智慧財產權體制機制。通過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實現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更加順暢、執法保護體系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水平明顯提升,有力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鼓勵多種類型、多種模式的改革探索。科學劃分智慧財產權部門政策引導、公共服務、市場監管職責,探索有效可行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機制。按照推進綜合執法的要求,減少層次,提高效率,有效避免多層次多頭執法。按照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要求,結合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最佳化執法資源,統籌智慧財產權綜合行政執法,避免出現著作權執法的重複交叉。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協調機制以及商標戰略實施、軟體正版化等工作機制建設,做好與智慧財產權司法工作特別是智慧財產權法院的銜接。
(二)構建便民利民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大力推行智慧財產權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並實行動態管理。加大智慧財產權領域簡政放權力度,強化依法行政,堅持放管結合,合理減少審批和管理事項。放寬專利代理機構準入條件限制,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完善執業信息披露制度。整合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資源,最佳化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供給,實現智慧財產權信息等各類服務的便利化、集約化、高效化。加強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加強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服務,完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構建體系完備、運轉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網路。
(三)提升綜合運用智慧財產權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能力。探索支撐創新發展的智慧財產權運行機制,構建促進市場主體創新發展的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評議、專利導航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體系,提升區域創新發展決策水平。統籌制定實施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促進政策,培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指導市場主體綜合運用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組合策略,全方位、立體化地保護產品、技術、工業設計等的智慧財產權。引導市場主體綜合運營智慧財產權,促進智慧財產權領域軍民融合發展,加快藥品等領域過期專利技術的有效套用,提升智慧財產權價值,加速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知識產權局要牽頭會同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等部門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統籌協調改革試點中的重大政策問題。各試點地方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協調推進機制,將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工作納入重點改革任務,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改革試點具體實施方案,積極推進落實改革試點任務。各試點地方具體實施方案應於試點地方確定後兩個月內印發實施。
(二)強化政策保障。針對改革試點任務部署和需求,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研究制定支持改革試點的政策措施。各試點地方政府要按照改革任務要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與有關部門的銜接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三)做好評估推廣。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會同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著作權局)等部門做好試點地方改革推進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工作。根據改革試點評估情況,對取得實質效果和成功經驗的改革舉措,及時提出推廣建議,報國務院批准後在更大範圍推廣。
各有關部門和地方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統一思想,密切配合,強化全局和責任意識,勇於創新,主動改革,積極作為,抓好落實,確保改革試點工作取得實效。要及時總結、宣傳改革試點進展和成效,加強試點地方工作交流,強化輿論引導,營造有利於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的良好社會環境。

方案解讀

一、《總體方案》的制定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22日,《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明確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組織落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的重點任務。2016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對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進行了部署,明確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組織落實。按照部署要求,為切實解決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保護不夠嚴格、服務能力不強、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缺乏強有力支撐等突出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
二、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的重要意義
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改革,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是加快推動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需要。
一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迫切需要。智慧財產權制度是市場化配置創新資源的基本制度。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效促進創新,必須通過提高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整體運行效率,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的制度供給。實施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是打通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的關鍵,可以有效加強技術創新成果供給,更有效促進各類資源向創新者集聚,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和活力。
二是實行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迫切需要。保護智慧財產權在內的各類產權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侵權易發多發,體制機制障礙是重要原因之一。特別是,多個部門分別管理不同類別的智慧財產權造成管理職責不清,行政效率不高,行政資源分散,不利於全面、依法、嚴格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智慧財產權,亟需加強行政資源整合,科學劃分管理職責,按照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的要求,抓緊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智慧財產權體制機制。
三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迫切需要。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是完善行政體制,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目前按照類別多部門分別管理智慧財產權的模式,行政管理效率不高,公共服務水平難以滿足社會需要,增加了市場主體創新和維權成本,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有條件的地方應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抓緊探索有效可行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機制,切實提高政府智慧財產權部門戰略規劃、政策引導、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切實推動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
四是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迫切需要。智慧財產權是國際經貿往來和技術合作的通行規則。從各國實踐看,對各類智慧財產權實行綜合集中管理符合客觀規律和國際通行做法。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88個成員國中(截至2016年底)有181個國家實行綜合管理。當前,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保護海外智慧財產權利益的需求明顯增加,要在借鑑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發展現實需要,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更加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機制,更好維護我國國家和企業利益。
三、把握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的方向原則
要準確把握改革的方向。打通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推動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智慧財產權體制機制,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構建便民利民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提升綜合運用智慧財產權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能力,保障和激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助推經濟發展提質增效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要牢牢把握改革的原則。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按照“放管服”要求,突出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實施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提升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緊扣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引領作用,激勵創新創業,推動供需結構升級;統籌推進改革,及時總結提煉,形成可複製經驗,適時推廣實施;大膽創新實踐,注重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相結合,突破妨礙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思想觀念制約,尊重基層首創精神。
要確保實現改革目標。由分散向綜合轉變,由管理向治理轉變。構建與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相匹配、與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方向相一致、與國際通行規則相接軌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系,推進智慧財產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提升管理效能、支撐創新驅動、促進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改革效果。
四、《總體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是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科學劃分智慧財產權職責,探索有效可行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機制。按照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要求,結合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最佳化執法資源,統籌智慧財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建設,做好與智慧財產權司法工作的銜接。
二是構建便民利民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行智慧財產權權利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加大智慧財產權簡政放權力度,合理減少審批和管理事項。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事中事後監管。整合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資源,最佳化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供給。加強統籌規劃和行業管理,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構建體系完備、運轉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網路。
三是提升綜合運用智慧財產權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能力。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評議、專利導航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體系。統籌制定實施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促進政策。指導市場主體綜合運用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組合策略,全方位、立體化地保護產品、技術、工業設計等的智慧財產權。引導市場主體綜合運營智慧財產權,促進智慧財產權領域軍民融合發展,加快藥品等領域過期專利技術的有效套用。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根據《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要求,試點工作將抓緊開展,並按照方案要求在一年內取得相應成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國務院領導下,切實履行牽頭職責,會同相關部門儘快確定一批試點地方,統籌協調改革試點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印發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會同相關部門適時開展督導檢查,確保各項要求部署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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