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指標交易制度,即“排污交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排污指標交易制度
- 別名:排污交易
排污指標交易制度,即“排污交易”。
排污指標交易制度,即“排污交易”。...
《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是為了規範全省排污權交易行為,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法、有序開展排污權交易,根據《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規則。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排污權核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污權儲備等管理制度,進行綜合管理和協調指導。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排污權出讓收入的監督管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工作的經費保障。市發展和...
本辦法所稱的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環境質量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主體通過交易平台對進入市場的排污權進行買賣的行為。長治市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暫定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煙塵、工業...
第四條 落實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通過繳納排污權使用費或者排污權交易獲得排污權。現有排污單位逐步落實排污權有償取得制度。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原則上應當以有償方式取得。本辦法所稱現有排污單位,是指本...
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把排污權作為重要生產要素,有效發揮政府制度設計、總量調控的主導作用,培育全省統一規範的排污權交易市場,構建公開透明、科學規範的排污權配置機制。頂層設計,系統推進。建立排污權確權、政府儲備、市場交易等完備的制度...
可以說排污權交易制度不失為實行總量控制的有效手段。前提條件 排污權交易的前提條件是排放總量控制。環境容量是指在人類生存和自然狀態不受危害的前提下,某一環境所能容納的某種污染物的最大負荷量。我們允許一定量的排污,是因為現實中...
亦稱“排污權交易制度”。限制排污量的經濟手段的一種。政府向企業發放排污許可證,企業根據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特定地點排放特定數量的污染物,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污數量可以買賣,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排污權,賣出的指標,必須...
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建立以市場化為導向的環境資源價格制度,將排污權作為環境資源實施市場化的管理,有利於全社會樹立“環境容量有限、環境資源有價”的理念,對最佳化環境資源配置、推進產業最佳化調整、激勵企業自主減排,促進我市經濟...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辦法》是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辦法。具體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善環境質量,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污染物減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市環保局負責構建排污權交易平台,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規則;負責排污權的收儲和出讓,加強對排污權交易活動的監管;負責排污權指標的技術核算和現場檢查核對,並承擔上級環保部門和市政府委託的相關事務。市財政局負責排污權有償使用...
《成都市排污權交易管理規定》經2012年5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6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排污權指標管理、排污權交易、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自2012年8月1日...
第四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以有利於生態環境資源最佳化配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與現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等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協調一致。排污權交易遵循“...
《辦法》分總則,初始排污權指標的核定、分配和有償使用,排污權交易及管理等6章39條,自2012 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23日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的《紹興市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紹政辦發〔2008〕11號...
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權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場運行機制建設,建立省、市、縣三級排污權政府儲備庫;開展長三角區域排污權交易前期工作。 2024年底前,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排污權交易,進一步完善全省排污權交易管理制度和市場機制;配合開展...
需求方是指因實施工業建設項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單位。凡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建設項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指標。 排污權以排污指標交易。新增1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需相應購買1個排污...
市發展與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排污權交易管理費標準,加強排污權交易價格監管。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管理辦法,加強排污權交易資金監管。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負責排污...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的“建立完善排污許可、排污權有償交易制度,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精神,最佳化環境資源配置,發展和規範排污權交易市場,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
第四條分配初始排污權和組織排污權交易應當按照本市環境質量改善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並符合區域和主要行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應當開展試點工作。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排污權有償使用,是指在滿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單位通過向縣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取得排污權的行為。本辦法所稱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滿足環境質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
買方由於新增排污權不得不付出代價,其支出的費用實質上是環境污染的代價。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意義在於它可使企業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積極性,使污染總量控制目標真正得以實現。這樣。治污就從政府的強制行為變為企業自覺的市場行為,其交易...
《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排污權儲備和出讓行為,實現排污權科學合理配置,服務項目落地,根據《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等四部門印發《安徽...
由於這些問題的解決, 大大超出了傳統政策措施的範圍, 所以,近年來歐美的許多環境經濟學家已開始探討建立國際排污權交易體系,以控制淚室效應和臭氧層的破壞。排污權交易的模型 排污權交易制度之所以成為環境經濟政策改革的中心,是因為排污...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及其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所稱排污權是指在排污許可核定的數量內,排污單位按照國家...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單位均適用於本辦法。第四條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在政府的指導下,總量控制內的指標可以有嘗轉讓。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計畫、...
第一條為規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行為,充分發揮市場在環境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減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江蘇省二氧化硫排污...
2015年1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寧政規字〔2015〕1號印發《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排污權指標管理、排污權有償使用、排污權交易、價格與資金管理、監督管理、附則7章44條,自20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2007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天津、河北、內蒙古等11個省(區、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取得了一定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