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

《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排污權儲備和出讓行為,實現排污權科學合理配置,服務項目落地,根據《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等四部門印發《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等四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租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地方金融監管局:
根據工作安排,現將《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租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排污權儲備和出讓行為,實現排污權科學合理配置,服務項目落地,根據《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轄區內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儲備,是指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對排污單位放棄使用、富餘等排污權,採取無償收回或財政資金回購等方式進行儲備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排污權出讓,是指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通過全省統一排污權交易系統配置排污權的活動。
第四條 現階段實施排污權儲備的主要污染物類別為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設區市可以結合實際按規定增加納入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種類。
第五條 省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省級排污權交易管理、收儲、出讓等相關工作,對各地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各市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市級排污權交易管理、收儲、出讓等相關工作,對縣(市、區)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縣(市、區)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排污權交易管理、收儲、出讓等相關工作。
各市排污權儲備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審核,排污權出讓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二章 排污權儲備
第六條 排污權儲備的來源:
(一)破產、關停、被取締或遷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合法排污單位無償取得的排污權;
(二)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的排污權;
(三)在完成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前提下,由政府投入環境治理項目建設獲得的富餘排污權;
(四)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依法重新核定排污權後,形成的富餘排污權;
(五)其它可用於儲備的排污權。
第七條 排污單位破產、關停、被取締或遷出其所在行政區域的,其無償取得的排污權,經負責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後,由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予以無償收回,並納入政府儲備量。
第八條 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減少產能、轉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方式富餘的排污權,若排污單位轉讓排污權的價格降至統一規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可優先對其收儲。
第九條 政府投入環境治理項目建設獲得超出減排任務的富餘排污權,按投資比例納入政府儲備。中央及省級財政投入產生的富餘排污權可歸省級政府儲備庫收儲,市級、縣級財政投入產生的富餘排污權可分別歸市級、縣級政府儲備庫收儲。
排污單位在適用新的全省統一污染物排放標準後,通過排污許可證依法變更核減的許可排放量納入排污權儲備,省級按30%比例儲備,市、縣(市、區)儲備比例由各市自行確定。
第十條 排污權無償收回、有償回購後,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及時出具排污權交易憑證。
第三章 排污權出讓
第十一條 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結合排污權交易市場供需情況,適時投放本級政府儲備排污權。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出讓儲備的排污權,由同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也可委託上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出讓。
第十三條 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出讓的儲備排污權量根據排污權交易市場需求確定。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方式原則上為競價出讓。
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應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排污權出讓的數量、價格和金額等有關資料。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應納入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管理。
第十四條 出讓的儲備排污權,有效期限以排污許可證載明時間為準,一般為5年。
第四章 排污權儲備出讓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價格不得低於統一規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政府儲備排污權出讓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排污權儲備出讓收入作為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應主要用於污染減排、重污染行業整治和重點污染源治理、環保先進技術研發和推廣、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排污權交易體系建設和排污權儲備等。
排污權儲備管理、排污權監管能力建設等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應建立全省統一的排污權交易系統,各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可按許可權進行操作和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會同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國家對排污權儲備和出讓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進一步深化我省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強化污染物排放指標要素保障,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聯合印發《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排污權租賃管理辦法(試行)》等4項制度檔案,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背景
從2019年開始,我省在新安江流域(黃山境內)探索開展水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實現了排污權交易“零突破”。近年來,國家多個重要政策檔案均要求推進排污權交易工作,經省委、省政府同意,2023年9月28日,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安徽省關於深化排污權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見》(皖環函〔2023〕973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域實施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類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為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檔案。
二、制定過程
自《意見》發布後,省生態環境廳組建工作專班,研究起草相關制度檔案,並赴福建等地調研學習,在此基礎上起草完成了4項制度檔案初稿。起草過程中省生態環境廳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檔案有關內容,省直相關部門在具體業務方面也給予了大力指導。
2023年11月17日,省生態環境廳書面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各市政府、各市生態環境局、部分行業協會、企業代表以及廳內各處室、事業單位意見,並通過廳入口網站公開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意見過程中,共收集了書面反饋意見56條,對有關意見進行了詳細溝通和合理採納。12月19日,4項制度檔案均通過了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
三、主要內容
(一)《安徽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包括總則、排污權的核定、排污權交易、監督管理、附則5個部分,主要規範我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行為。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現階段實施的污染物種類和排污單位範圍,實施排污權交易的污染物種類為: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4類;實施的排污單位為:全省列入排污許可重點和簡化管理範圍內有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污單位。二是明確排污權交易的區域限制,規定水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限在同一流域內進行,暫時按淮河流域、長江(不含巢湖)流域、新安江流域、巢湖流域劃分,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可在全省範圍內進行。三是明確排污單位在排污權有效期內對取得的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抵押、租賃等權利,納入實施範圍的排污單位新改擴建項目和現有排污單位需要新增排污權的,在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前,應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有償獲取。四是明確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排污單位的排污權核定工作,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權登記確認的有效憑證。五是明確排污權交易主體包括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等,排污權交易價格以市場調節為準,但不得低於全省統一規定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價格,排污權交易須經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含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初審、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跨市區域交易的還須省生態環境廳批准。
(二)《安徽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
包括總則、交易主體、交易審核、交易程式、法律責任和附則6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排污權交易主體包括排污單位、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等,排污單位轉讓無償取得排污權的,應按規定補繳擬轉讓排污權有償使用費。二是明確排污權交易實行分級審核,一般應在同一設區市範圍內進行交易,經省生態環境廳批准後方可跨市區域交易,還詳細規定了交易有關材料要求、具體的審核流程。三是明確排污權交易程式包括出(轉)讓委託、信息發布、意向受讓登記、組織交易、成交簽約、價款結算、交易鑑證、排污許可證申領或變更等,同時規定了排污權交易必須終止的幾種情形。
(三)《安徽省排污權儲備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
包括總則、排污權儲備、排污權出讓、排污權儲備出讓資金管理、附則5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排污權儲備是指省、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污單位放棄使用、富餘等排污權,採取無償收回或財政資金回購等方式進行儲備管理的活動,同時規定了各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的職責。二是明確排污權儲備的幾種來源,以及排污權出讓由同級排污權交易和儲備管理機構負責,政府將結合排污權交易市場供需情況適時投放或回購儲備排污權。三是明確排污權出讓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還規定了排污權出讓收入使用用途等。
(四)《安徽省排污權租賃管理辦法(試行)》
包括總則、租賃程式、其他要求、附則4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排污權租賃是指排污單位將有償獲得的排污權以租賃的形式臨時給其他排污單位使用的行為。無償獲取的排污權需在繳納有償使用費後方可申請出租。排污權租賃以月為交易時間單位,租賃的有效期自租賃契約生效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2個月。二是明確可以開展排污權租賃的幾種情形,以及租賃的主要流程。此外,還規定了排污權租賃一般在同一行業內進行,跨行業租賃的,需取得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新改擴建項目不得將承租的排污權作為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憑證。
四、主要特點
一是綜合學習,立足實際。目前全國大多數省市已開展或試點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其中,浙江、江蘇、福建等省制度體系相對完善、交易管理機制相對成熟,在綜合對比學習兄弟省市排污權交易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我省實際,確定了建設全省統一的交易市場,新老企業暫時實行不同政策等內容。
二是統一制度,規範實施。對《意見》中規定的交易原則進行進一步的細化,明確了4類污染物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政府儲備管理、交易規則、排污權租賃等有關具體內容,建立全省統一的制度體系。這種方式可以使全省交易市場在一套規則下進行,讓環境要素在全省更加順暢流通,也能最大程度減少各市因政策不統一帶來的不公平競爭情況。
三是先期試行,及時完善。目前,《意見》和制度檔案的試行期限均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國家若有新規定從其規定。4項制度檔案試行期限與《意見》保持一致,便於統一實施、解釋、修訂。4項制度檔案試行期短,便於結合上級部署以及市場反應情況,及時修訂、靈活最佳化完善。此外,後期國家層面對於排污權交易出台規定,也能做到及時跟進。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