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拉薩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1986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一份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2401
  • 發布日期:1986-07-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6-07-31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自治區首府拉薩市環境衛生管理,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把拉薩建設成為文明整潔的社會主義現代化高原城市。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令、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凡在這個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衛生。
城區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有維護和改善城市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任務是:保證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妥善處理廢棄物,防止環境污染,創造文明整潔的生產和生活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拉薩城市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第四條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的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及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計畫。
第五條駐市各機關、團體、部隊、工廠、學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要向人民大力宣傳城市環境衛生的科學知識和管理法規。提倡共產主義的思想道德。培養愛清潔、講衛生的優良習慣。
第六條城市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保持和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不準在街巷和人行道上亂堆物料、亂搭帳篷、圍圈、搭棚、打場、晾曬麥草渣、拴牲畜、不準在非指定地方擺設小攤。
第七條臨街建築、院牆、廣告牌、櫥窗、商店門面等建築設施,不準塗寫、刻畫,各主管單位要負責管理、維修,經常保持整潔、美觀,設定大型廣告應經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批准,其他廣告要在指定地點張貼。不得在非歷史習慣性的建築物、構築物上以及行道樹上掛布、紙條等。不得在街道和公路上堆積雜物等。
第八條要取締違章建築,影響市容觀瞻的,市城建局必須限期拆除。
第九條園林綠化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沿街樹木、花壇、草坪和一切公用設施的整潔美觀。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堅持文明作業。凡經批准占用街巷兩側進行施工的,要保持清潔,遮擋整齊。在街道上各類工程棄土、棄料、清掏下水管道的污泥和栽種整修樹木所出的渣土、樹枝,由施工作業單位或個人負責及時平整和清掃。
第十一條駐市各機關、團體、部隊、工廠、學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內一律不得養狗。科研單位、公安部門、部隊、倉庫因工作關聯和居民因特殊情況需要養狗的一律向城關區環境衛生部門申請,經批准後發給養狗許可證方可飼養,並必須圈養或拴養。凡沒有養狗許可證和不圈養、拴養的均按野狗對待,採取適當措施清除。家畜、家禽也必須實行圈養、拴養和按有關規定放牧。
第十二條各種交通工具應保持整潔、美觀,要分別做到:
(一)公共汽車和單位專用車內要設定果皮箱、廢紙簍,不得沿街拋撒廢棄物;
(二)貨運車輛要按照有關規定裝載適量,貨物應綑紮蓋好,封閉嚴密,不得沿途遺撒;
(三)畜力車和牲畜進入市區,應配帶糞兜和清潔工具,對遺撒糞便和飼草由車、畜管理者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市區主要幹道的清掃、沖洗和保潔,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清潔隊負責;城關區清潔隊負責八角街、沖賽康和老城區主要街道的清掃工作,清掃工作要儘量避開上、下班和行人較多的時間。
第十四條生活居住區的小街小巷和空場、院落,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組織居民和界內單位職工清掃和保潔,搞好地面平整。
第十五條市區機關、團體、部隊、工廠、學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要搞好本單位內和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的環境衛生,搞好清潔,要堅持周末、月末、重大節日前大掃除、並積極承擔環境衛生的突擊清掃任務,對承擔的衛生責任區,要包衛生、包護樹、包秩序、包平整地面。
第十六條公園、影劇院、商店、書店、客運站、民航站、展覽館、圖書館、俱樂部、醫院、體育場、公共停車場、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由本單位或指定單位、人員負責清掃和保潔。影劇院要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場次之間要進行通風。
第十七條商店門市、服務、飲食業、供銷合作社必須搞好飲食、商品、場地的整潔衛生。流動售貨攤販要做到人走地淨。
第十八條市區各貿易市場由城關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專人負責清掃和保潔。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和主要街道要設定垃圾筒、果皮箱、痰盂、廁所等公共設施,臨街單位有設定公共衛生設施的義務。
第二十條城市居民應在規定地點傾倒垃圾和糞便。單位的垃圾、污物應自行收集,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處理,處理垃圾的地點應遠離生活居住區,公共場所、食用水源地和食品生產場地,防止污染。醫療衛生部門、科研部門、畜牧獸醫部門及皮革製造、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必須做好無害化處理;含有放射性的廢棄物資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加強拉薩河的衛生保護,嚴禁將垃圾、有害、有毒物質傾倒、排放到拉薩河。
第二十二條每個公民都要自覺遵守公共衛生秩序,不得隨地大小便,不得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菸頭、不亂倒垃圾、糞便和污水,要保持室內外整潔。
第二十三條城市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維護公共廁所、果皮箱、垃圾筒等公共衛生設施的完好和整潔,不準隨便搬動、拆除和損壞。
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在主要幹道、重點地區建立的公共廁所,由市環衛部門負責維修和保潔。城關區環衛部門建立的廁所由城關區環衛部門負責維修和保潔。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工廠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的廁所,由單位和居民負責維修和保潔。
第二十四條加強糞便管理。採取糞便清運與積肥支農相結合的辦法,和社隊或戶訂立契約,做到勤出勤墊,定期噴灑高效低毒殺蟲藥,防止蚊蠅滋生。
第二十五條城市下水道要經常保持暢通。如有損壞、堵塞、由主管單位及時修理。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工廠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大院內自挖的排水溝,由本單位和居民大院組織職工、居民管理和維修。
第二十六條改建和新建居民區、商業區和其他公共場所,必須同時規劃和設定公共衛生設施。
因施工、作業需要拆除的環境衛生設施、施工、作業單位要在施工前報告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並採取妥善措施後再行施工、作業。拆除的環境衛生設施,施工、作業單位要負責予以重建。
第二十七條加強城市交通、工業和其它噪聲的管理、控制、減輕和初步消除噪聲干擾,努力創造安靜的生活、勞動和學習環境。
(一)凡駛入市區的各類機動車輛,一律不準使用汽喇叭,和怪聲喇叭、不準長時間放低音喇叭,不準在街道上試喇叭,不準按喇叭喚人、叫門。夜間行車禁止鳴喇叭,應以燈光示意。消防、警備、搶險、救護等特種車輛的警報器,只準在執行任務時使用。一切機動車輛都必須裝有完好有效的消聲器。車輛監理所在年檢時,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總局頒發的《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的車輛,不予簽證。
(二)凡有噪聲的企業都應採取消聲、隔音、減震措施,努力減輕或消除各種機動噪聲干擾。今後嚴禁在居民聚居區、學校、幼稚園、公園、醫療等單位附近新建噪聲危害嚴重的企業。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在室內外安裝高聲揚聲器,如屬特殊情況需要安裝的,應經市公安局、環境衛生管理局批准,在指定時間內控制音量使用。
第二十八條為保持城市生態平衡和市容整潔,所有單位和個人需用的土、沙、石,均須按照市城建局指定的地點採挖。嚴禁在河堤、公路、橋樑附近取土挖沙、開山炸石。
第二十九條對於認真執行本《條例》,在城市環境衛生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執勤人員玩忽職守、違章失職或營私舞弊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如單位和個人對罰款決定不服,可向罰款單位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妨礙城市環境衛生的,除進行批評教育,令其就地搞好衛生外,視情況分別處予警告、罰款、沒收物資、拘留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城關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本市政府管理城市環境衛生的職能機構。其職責是: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城市環境衛生法規,行使管理職能;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組建與之相適應的環衛專業隊伍,清掃街道,清運垃圾、糞便、修造和維護環境衛生設施;對市區環境衛生工作實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市公安局、衛生局等單位要協助市環境衛生部門搞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積極做好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是全市人民的光榮職責。全社會都應尊重環衛工作人員的社會地位和勞動。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在拉薩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城市環境衛生檢查員具體檢查督促本《條例》的執行。公安幹警要積極協助城市環境衛生檢查員執行任務。城市環境衛生檢查員執行任務時,應配戴標誌。罰款時要開給罰款證。
第三十三條本市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條例》有牴觸者,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四條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可根據本《條例》制訂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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