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

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

《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GB/T 38227-2019)是2020年2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全國政務大廳服務標準化工作組。

《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GB/T 38227-2019)規定了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的原則與要求、機構與人員、服務範圍與內容、服務流程、監督評價等內容。該標準適用於政府部門無償開展的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其他機構開展的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可參照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for agency services of investment projects construction approval
  • 標準號:GB/T 38227-2019
  • 中國標準分類號:A12
  • 標準類別:方法
  • 國際標準分類號:03.080.01
  • 發布日期:2019-10-18
  • 實施日期:2020-02-01
  • 歸口單位:全國政務大廳服務標準化工作組
  • 執行單位:全國政務大廳服務標準化工作組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性質:推薦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制定《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國家標準,確保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合法合規,指導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高效開展,實現審批全過程可管控、可追溯,規範代辦服務流程、最佳化審批流程,從機制上實現投資項目建設審批過程高效,進一步提升行政審批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2012年開始,陸續有3100多家省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根據投資者的需求導向,開展了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各地政府也相繼出台了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管理辦法。通過組織協調審批部門聯合審批,變“串聯”為“並聯”,切實消除審批事項之間互為前置的體制障礙,打通部門信息孤島,大大加快了審批進程,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過程中涉及資源綜合利用、產業政策、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法規政策變化快,審批部門間溝通協調不暢,信息不對稱,仍然未能從根本上破解“審批難”、“審批煩”的痼疾,不同行政服務中心代辦服務質量差異大、代辦員業務水平層次不齊、代辦服務流程有待簡化和規範等問題,因此在全中國範圍內急需出台行之有效的《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國家標準。

編制進程

  • 標準計畫
2018年1月9日,國家標準計畫《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20173807-T-469)下達,項目周期24個月,由SWG15(全國政務大廳服務標準化工作組)提出並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評審會
2019年1月12日,《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國家標準在北京順利通過專家評審。
  • 發布實施
2019年10月18日,國家標準《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GB/T 38227-2019)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20年2月1日,國家標準《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GB/T 38227-2019)實施。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GB/T 38227-2019)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安徽工匠質量標準研究院有限公司、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行政審批服務局、安徽省濉溪縣數據資源管理局、山東省新泰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浙江省方大標準信息有限公司廈門市標準化研究院、江蘇省南通市行政審批局。
主要起草人:江致福、張美富、王一明、王文斌、徐亦萍、王燕、王少武、王強、洪麗君、賈賓、靳余通、劉燕、張錦芝、鄭培、錢勇、黃健民、丁智宇、王東。

標準目次

前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1
4代辦原則與質量
1
5代辦機構與人員
2
6代辦服務範圍與內容
2
7代辦服務流程
2
8監督評價
4
附錄A(資料性附錄)代辦服務委託書
5
附錄B(資料性附錄)代辦服務中止單
6
附錄C(資料性附錄)代辦服務續辦委託書
7
附錄D(資料性附錄)代辦服務辦結單
8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GB/T 38227-2019)規定了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的原則與要求、機構與人員、服務範圍與內容、服務流程、監督評價等內容。該標準適用於政府部門無償開展的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其他機構開展的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可參照使用。

引用檔案

GB/T 32169.3-2015 政務服務中心運行規範—第3部分:視窗服務提供要求
GB/T 36113 政務服務中心服務投訴處置規範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規範》(GB/T 38227-2019)的制定和實施,一是為全中國各級行政服務中心開展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提供依據,指導代辦服務合法、合規、高效開展;二是確保審批全過程可管控、可追溯,能夠在第一時間發現審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投資項目審批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提供決策參考;三是提升全中國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投資項目建設審批代辦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中國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行業穩步健康發展;四是規範和最佳化代辦服務流程、審批流程、時限、服務方式等,加快投資項目建設審批進程,使投資項目早落地、早投產、早見效,改善投資環境,拉動中國經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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