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招商引資項目及重點基本建設項目“一站式”服務辦法

《興國縣招商引資項目及重點基本建設項目“一站式”服務辦法》是興國縣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國縣招商引資項目及重點基本建設項目“一站式”服務辦法
  • 服務範圍:企業
  • 目的:創優發展環境,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 檔案:興國縣鼓勵外商投資若干規定通知
檔案內容,服務範圍,

檔案內容

為進一步創優發展環境,提高行政服務效率,真正給投資者、創業者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服務,切實貫徹落實興發[2006]14號《興國縣鼓勵外商投資若干規定的通知》檔案精神,特制訂如下辦法:

服務範圍

縣級審批許可權內及縣級審批許可權以上的招商引資企業設立、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的報建和工業園區內企業生產經營期間規費的繳交。
二、服務規程
(一)縣級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審批服務
縣級審批許可權內項目審批實行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一站式”並聯審批方式。具體服務規程如下:
1.受理。縣行政服務中心接縣外經貿局告知後,區分項目類別,根據興府發[2005]97號《關於印發的通知》檔案精神,明確牽頭責任單位,並主動與投資商聯繫,受理投資商的申請及相關資料。
2.抄告。縣行政服務中心根據項目實際確定所涉相關審批部門,以抄告單形式(或網上告知)告知相關審批部門,抄告內容應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會議的時間,以便審批部門提出初審意見。
3.初審。縣行政服務中心組織召開由投資商及相關審批部門參加的初審會議,各審批部門就項目審批提出初審意見,由行政服務中心依據各職能部門的初審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分發相關審批部門;依據初審會意見製作“一單式”的資料清單及規費清單交投資商,以便投資商提供相關資料和規費。相關審批部門無故缺席初審會議的,執行缺席默認制,即視同該審批部門的審批意見為同意,該審批部門不得再行審批,由此而產生的後果由該審批部門承擔,並由經濟110追究該部門行政不作為責任。
4.代理。投資商依“一單式”的資料清單及規費清單,將資料清單所列資料交縣行政服務中心,規費清單明確的規費總額交縣行政服務中心收費視窗,直接繳入財政賬戶。縣行政服務中心開具“一票式”票據給投資商作憑證並承諾辦結時限。
5.聯審。縣行政服務中心通知牽頭責任單位將投資商所提供的資料分送各審批部門,並提出審批辦結時限。各審批部門對申請審批事項及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對需要踏勘的,由縣行政服務中心組織聯合踏勘),按有關規定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批意見,製作相關證照交縣行政服務中心。相關審批部門應在規定的辦結時限內完成審批辦證工作,對因投資商提供資料不全或需整改而延時的,應及時反饋給縣行政服務中心,由縣行政服務中心適當調整辦結時限。在辦件資料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前提下,相關審批部門在規定的辦結時限內未作出審批意見的,執行逾時默許制度,即視同該審批部門的審批意見為同意,該審批部門不得再行審批,由此而產生的後果由該審批部門承擔,並由經濟110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牽頭單位在辦件整個過程中應積極配合縣行政服務中心,並負責協調、督促各責任單位的辦件工作。
6.發證繳費。縣行政服務中心依據各審批部門審批結果及時製作行政規費分割清單,抄告財政部門,以便所收規費入帳至各職能部門名下。同時各職能部門視窗開具正式票據交縣行政服務中心,收齊證照和票據後,將證照及規費正式發票一併交投資商,換回“一票式”的暫收票據。
(二)縣級審批許可權以上的項目審批服務
縣級審批許可權以上的項目審批實行全程代理,即投資商(企業)向縣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出具全權委託書,縣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安排工作人員全程代理到市級及市級以上行政服務中心及相關部門辦理所有審批手續及證照。具體服務規程如下:
1.代理授權。由投資商(企業)向縣外商投資服務中心出具全權委託書,縣外商服務中心全程代理到市級及市級以上行政服務中心及相關部門辦理所有審批手續及證照。
2.資料收集。申辦外資企業必備的材料,由投資商(企業)在引資幫扶單位和縣外經貿局以及縣外商服務中心的協助下備齊,材料要求真實、準確、全面。其他項目由企業負責備齊資料。
3.辦證。引資幫扶單位會同外商服務中心派專人(後稱代辦人員)代理辦證工作,縣行政服務中心應積極配合和協調解決辦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辦證過程中,涉及縣內部門時,相關職能部門及其駐中心工作視窗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優先辦理,原則上應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辦證過程中所需繳交的費用由投資商(企業)承擔。代辦過程所需交通費、代辦人員補貼等由引資幫助單位承擔。
(三) 工業園區內企業生產經營期間規費繳交服務
工業園區內企業生產經營期間規費的繳交實行由縣行政服務中心提供“一單制”全程代理服務。具體服務規程如下:
1.部門申報。除水電費和稅外,其餘的所有規費必須由收費部門向縣行政服務中心申報,並提供收費依據、標準、額度及繳交的時限。
2.審核公示。縣行政服務中心對部門提供的收費依據、標準、額度及繳交的時限進行審核,並統一在工業園區公示。
3.代理。縣行政服務中心在公示期滿後,對工業園區內的企業須繳交的規費提供“一單制”代收代繳的代理服務,即將所有相關部門應收的規費製作成“一單制”票據給企業作憑證並按此總額暫收費用,繳相關部門後,再將各正式發票交企業,換回原“一單制”的票據憑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企業收費(企業拒絕縣行政服務中心“一單制”代收代繳服務的除外)。如因政策、法律原因增減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按政策、法律規定執行。
4、工業園區內企業生產經營期間規費規範後,縣行政服務中心要加強各視窗、各項目規費的規範化工作。
三、規費減免規程:
項目審批過程及園區企業生產經營期間所涉規費繳交按《興國縣鼓勵外商投資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檔案執行,具體服務規程如下:
1、部門預核。各相關部門在初審項目或上報公示時,依照《興國縣鼓勵外商投資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檔案規定提出規費應收標準、減免比例、應交額度等預核意見交縣行政服務中心。
2、審查制單。縣行政服務中心將各相關部門的預核意見匯集,制定所涉各相關部門收繳的規費標準、減免比例、應收額度情況的“一單式”規費清單,經審查核實後按縣委、政府相關檔案執行。因法律、政策原因新增或遺漏的收費項目按法律、政策規定執行。
3、規費減免。規費減免以縣政府抄告單,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規費進行增加和減免。
四、服務要求
(一)政務公開。凡涉及招商引資企業審批的項目,均需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印製辦事須知,對外公開審批依據、申報材料、審批程式、承諾時限及收費標準等。
(二)分工協作。各審批部門應按照招商引資企業審批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對外確定相應的聯繫渠道和方法,並在部門內部建立相應的工作程式,確定專人負責,保證審批工作有序進行。
(三)服務承諾。各審批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對外承諾的時限辦理審批事項,增強服務意識,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主動與企業、業主聯繫,解答有關問題,提前介入,跟蹤服務。對逾時限辦理審批或審批服務中的服務質量問題,申請人可以向縣行政服務中心督查科和縣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中心投訴。
(四)協調運作。各審批部門應保持經常聯繫,加強協調,重大事項應事先通報協調。為便於協調工作的及時有效進行,各類聯審和論證會議,均在縣行政服務中心召開。招商引資企業審批事項審批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縣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協調,縣監察部門予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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