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稅收保障辦法
- 施行時間:2017年3月1日
保障辦法,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保障辦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號
《青海省稅收保障辦法》已經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建軍
2017年1月21日
第115號
《青海省稅收保障辦法》已經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建軍
2017年1月21日
青海省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稅收預測、協助、監管、服務等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收保障工作應當遵循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協調機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稅收保障工作,促進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 具體負責稅收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金融、菸草、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稅收預測、協助、監管、服務等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收保障工作應當遵循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協調機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稅收保障工作,促進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 具體負責稅收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金融、菸草、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單位建立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因工作需要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提高服務效能,及時準確提供所需信息。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時,應當會商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收入目標,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完成情況、稅收增減變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預測等信息,為財政部門提供預算編制的依據。
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與稅務機關商定的時限、內容、方式,及時準確提供下列涉稅信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經濟指標,全社會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批覆;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因工作需要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提高服務效能,及時準確提供所需信息。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時,應當會商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收入目標,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完成情況、稅收增減變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預測等信息,為財政部門提供預算編制的依據。
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與稅務機關商定的時限、內容、方式,及時準確提供下列涉稅信息: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經濟指標,全社會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畫、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批覆;
(二)招商引資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型企業認定、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國家鼓勵發展項目確認、技改項目備案;
(三)地籍信息、土地出讓和轉讓、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建設用地、工程規劃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不動產登記,商品房預售許可、契約備案;
(四)礦業權出讓、變更、轉讓;
(五)車輛、船舶營運證的發放、變更、註銷;
(六)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變更、註銷,非盈利性醫療機構認定;
(七)出口企業登記、海關完稅;
(八)商業演出、體育比賽、社會力量辦學;
(九)其他涉稅信息。
第八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有產權證件的動產、不動產時, 動產、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三)地籍信息、土地出讓和轉讓、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建設用地、工程規劃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不動產登記,商品房預售許可、契約備案;
(四)礦業權出讓、變更、轉讓;
(五)車輛、船舶營運證的發放、變更、註銷;
(六)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變更、註銷,非盈利性醫療機構認定;
(七)出口企業登記、海關完稅;
(八)商業演出、體育比賽、社會力量辦學;
(九)其他涉稅信息。
第八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有產權證件的動產、不動產時, 動產、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稅收控管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依法協助查詢和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條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變更、註銷、撤銷以及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等相關信息及時與稅務機關進行共享和數據交換。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查詢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婚姻登記等相關信息,並協助查處涉嫌騙取享受稅收優惠的案件。
第十二條 科技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查處涉嫌騙取研究開發費用、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資格以及偽造技術契約享受稅收優惠的案件。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查詢就業創業證或者就業失業登記證持證人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勞動工資標準、社保繳納、醫保刷卡等信息。
第十四條 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完善納稅信用制度,做好納稅信用信息採集、評價、確定、發布和套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獎懲機制,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共同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對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因條件變化已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告知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發現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並依法追繳相關稅款。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可以依法委託代征,受託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代征工作。
第十九條 涉稅信息應當依法採集、使用和保管,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共同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對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因條件變化已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告知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發現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並依法追繳相關稅款。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可以依法委託代征,受託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代征工作。
第十九條 涉稅信息應當依法採集、使用和保管,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依法對稅收收入和徵收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審計決定以及監督檢查決定。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稅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徵收依據、減免稅政策、辦稅程式以及服務規範等事項,完善納稅人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化解稅收爭議,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救濟權。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政策諮詢、納稅輔導、納稅預約、納稅提醒等服務,降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風險。
稅務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辦稅服務設施,最佳化稅收徵收流程,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稅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徵收依據、減免稅政策、辦稅程式以及服務規範等事項,完善納稅人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化解稅收爭議,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救濟權。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政策諮詢、納稅輔導、納稅預約、納稅提醒等服務,降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風險。
稅務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辦稅服務設施,最佳化稅收徵收流程,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簡化合併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表資料,逐步實行納稅人涉稅信息國稅、地稅一次採集,按戶存儲,共享共用。可以從信息系統提取數據信息的,不得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重複報送。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對舉報的涉稅案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規定提供涉稅信息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未履行保密義務或者未按規定使用涉稅信息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對舉報的涉稅案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規定提供涉稅信息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未履行保密義務或者未按規定使用涉稅信息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代征的各項非稅收入的保障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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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保障營改增工作穩步推進,有效促進依法治稅,確保稅收及時足額入庫,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青海省稅收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青海省國稅、地稅稅收收入合計312.46億元,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財力支持。但隨稅制改革的深入和營改增過程的推進,目前稅收形式面臨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稅源監控乏力、缺乏有效法律依據等問題。
《辦法》以社會協同治稅為目標,以加強稅源監控為核心,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主要內容,明確了各級政府、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在稅收保障、協稅護稅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是推動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分工協作,促進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的關鍵舉措;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納成本的重要手段。對於營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實現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協調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辦法》共29條,主要從稅收協助、納稅信用建設、稅收服務三個方面規範了稅源監管、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辦法》的實施,將加強青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供可靠保障,同時也將對青海推進稅收共治、深化征管改革,促進青海經濟社會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相關新聞
2月27日,記者從《青海省稅收保障辦法》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保障營改增工作穩步推進,有效促進依法治稅,確保稅收及時足額入庫,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青海省稅收保障辦法》將從3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
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孫青海介紹,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稅收收入規模不斷擴大, 2016年,全省國稅、地稅稅收收入合計312.46億元,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財力支持。但隨著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營改增進程的不斷推進,稅收形勢面臨新的挑戰,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日益突出,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收征管保障作了原則規定,但缺乏有效獲取第三方信息的具體措施,以致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急需通過制定稅收保障辦法加以推進,《青海省稅收保障辦法》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辦法》共二十九條,主要從稅收協助、納稅信用建設、關於稅收服務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制定《辦法》,是對稅收征管法有關稅收保障規定的進一步具體明確,有利於構建政府領導、部門參與的綜合治稅長效機制;有利於加強稅源控管,維護稅收秩序,促使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形成綜治合力;有利於保障財政收入,發揮稅收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調控作用。”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師學鐵表示,《辦法》明確了各級政府、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在稅收保障、協稅護稅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是推動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分工協作,促進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的關鍵舉措;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納成本的重要手段。對於營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實現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協調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稅收協助義務是《辦法》的核心內容,在《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金融、菸草、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同時,《辦法》還規定了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稅收協助義務,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與稅務機關商定的時限、內容、方式,及時準確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經濟指標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批覆等相關涉稅信息。
此外,為解決稅務機關查處涉稅違法案件過程中,因信息獲取渠道不暢,影響案件調查取證的情況,《辦法》規定了動產、不動產登記、公安、民政、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稅務機關稅收控管和查辦涉稅案件過程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需要,依法協助查詢和提供相關信息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