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 類型:地方法規
- 內容: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一)依法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交通不便的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收繳罰款的。
具體代收機構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財政部門和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共同研究,統一確定。
(一)有能滿足管理需要的代收網點;
(二)有效強的硬體設施和計算機網路系統;
(三)有較高核算能力和及時核對帳務的能力。
代收網點應指定專櫃、專人負責辦理罰款收繳事宜,並在專櫃的明顯位置上置放“代收罰款”標誌牌。
“政府罰款收繳帳戶”反映收繳當事人繳納的已結案罰款;“政府暫收款帳戶”反映收繳當事人繳納的待結案款項。
罰款代收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政部門、代收機構、行政機關名稱;
(二)代收機構代收罰款的依據;
(三)罰款匯繳的時間及方式;
(四)代收機構下發的具體代收網點名稱;
(五)行政機關上繳罰款的預算科目及預算級次;
(六)代收機構告知財政部門罰款代收的方式、期限;
(七)代收機構與行政機關對帳時間及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罰款代收協定書的格式由市財政局統一製作。
實行當場收繳的,應使用《四川省現場處罰罰沒收據》。其中,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內依法對城市管理、市容環衛管理中禁止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和亂擺攤發點的罰款,使用加蓋有“兩禁止罰款專用章”、背面附有“處罰決定書”的《四川省成都市定額罰沒收據》;在五城區內依法對非機動車及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罰款,使用加蓋有“非機動車及行人罰款專用章”、背面附有“處罰決定書”的《四川省成都市定額罰沒收據》。
《四川省待結案暫收款收據》一式四聯,第一聯由代收機構交財政部門註銷;第二聯交當事人;第三聯為代收機構留存備查;第四聯作為行政機關處罰結案或退款結案的附屬檔案留存備查。
《四川省現場處罰罰沒收據》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行政機關交財政部門註銷;第二聯交當事人;第三聯為行政機關財務部門留存備查。
《四川省成都市定額罰沒收據》為正聯、存根聯,正聯交與當事人;存根聯由行政機關交財政部門註銷。
行政機關因案卷需要留有收據的,可將行政機關財務部門的留存備查聯複印作案卷留存。
《四川省現場處罰罰沒收據》由行政機關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取並繳銷;《四川省成都市定額罰沒收據》由市市容環衛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市財政局領取並繳銷。
當事人應按“處罰決定書”、“待結案暫收款通知書”或“退款通知書”上確定的款項數額、期限,到指定的代收網點繳納或領取退還款項。
代收網點依據行政機關開具的“待結案暫收款通知書”收取當事人繳納的待結案款項,應向當事人出具《四川省待結案暫收款收據》。結案後代收機構依據行政機關開具的“處罰決定書”將“政府暫收款帳戶”中收繳的相關款項收入轉入“政府罰款收繳帳戶”或依據行政機關開具的“退款通知書”對當事人辦理退款。
行政機關財務部門集中繳納的執法人員使用《四川省現場處罰罰沒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應依據“進帳單”,向代收網點繳納罰款。
執法人員使用《四川省現場處罰罰沒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必須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交至其財務部門,財務部門收到罰款後二個工作日內將罰款匯集繳入指定的“政府罰款收繳帳戶”,由同級財政部門與代收機構核對帳務後集中匯繳同級國庫。
執法人員使用《四川省成都市定額罰沒收據》當場收繳的罰款,必須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交至其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應及時上繳市級國庫。
市和區(市)縣財政部門有權對同級行政機關罰款的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截留、私分、挪用應繳罰款收入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理。
代收機構不履行代收協定所規定義務,造成管理混亂,罰款不能按時入庫的,一經查實,可以由同級財政部門和具體行政機關研究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另行確定代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