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通告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通告》在1999.03.25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通告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3.25
  • 實施時間:1999.04.01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對罰款收繳活動的監督,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全市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具體規定通告如下:
一、行政執法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罰款決定,當事人應當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繳入國庫。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20元以下的罰款和不當場收繳難以執行的除外。
二、市級行政執法機關罰款的代收機構為中國工商銀行濟南市分行(以下簡稱濟南工行)。濟南工行下設的營業網點為罰款代收代繳處,各代收代繳處門口應當設定明顯的代收標誌,明確營業時間和繳款手續,為當事人繳納罰款提供方便。
三、行政執法機關與濟南工行依照《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簽訂“罰款代收代繳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
協定書籤訂之日起15日內,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協定書報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財政局備案,濟南工行報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業管理部備案。
四、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製作規範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寫明罰款代收銀行的詳細地址及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是否加處罰款。
五、濟南工行必須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的罰款數額收取罰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不得自行加收罰款。
濟南工行代收罰款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山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代收罰款收據。
六、濟南工行對代收的罰款,應當實行專戶核算,並於當日辦理繳庫,當日來不及辦理的,應於次日(節假日順延)辦理,不得占壓、挪用。
七、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月與濟南工行就罰款的代收情況進行對帳。
對未按期到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的當事人,由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市財政局應按月與國庫、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就罰款的收繳情況進行對帳檢查,對帳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糾正。
九、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由財政、人民銀行、監察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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