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暫行辦法

《四川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暫行辦法》是一則檔案,為了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加強對罰款收繳活動的監督,保證罰款及時上繳國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235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暫行辦法
  • 章節:16條
  • 目的: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 適用地點:四川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加強對罰款收繳活動的監督,保證罰款及時上繳國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235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境內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對城管、城市環衛、非機動車及行人違章執法中處以20元以下罰款的;
(二)依法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行政執法機關不現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罰款的。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四川省現場處罰罰沒收據,並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執法機關;在水上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入指定的代收機構。當場收繳的罰款不得存入單位經費帳戶,不能開設罰款收入過渡帳戶。
第三條 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行政機關執法所需經費的撥付,按照中央“收支兩條線”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項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代收機構),可以開辦代收罰款業務。代收機構在城鄉應分布有眾多的辦理對公業務的營業機構作為代收網點,以方便當事人或單位繳納罰款。各儲蓄機構不得作為代收網點。
具體代收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財政部門及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共同研究,統一確定。省內海關、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依 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代收機構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五條 代收機構確定後,財政部門在代收機構及具體代收網點統一開設“政府罰款收繳帳戶”和“政府暫收款帳戶”,帳戶由財政部門和代收機構負責管理。
“政府罰款收繳帳戶”收繳當事人繳納的已結案罰款;“政府暫收款帳戶”收繳當事人繳納的待結案罰款。結案後代收機構憑行政執法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將“政府暫收款帳戶”中收繳的相關罰款繳入“政府罰款收繳帳戶”或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的退款通知對當事人辦理退款,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財政部門、代收機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三方共同簽訂罰款代收協定。
罰款代收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政部門、代收機構、行政執法機關名稱;
(二)代收機構代收罰款的依據;
(三)罰款匯繳時間及方式;
(四)代收機構下設的具體代收網點;
(五)行政執法機關上繳罰款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
(六)代收機構告知財政部門罰款代收情況的方式、限期;
(七)代收機構同行政執法機關對帳時間及方式;
(八)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自罰款代收協定簽訂之日起15日內,代收機構應當將罰款代收協定送同級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開具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代收網點的名稱、地址和當事人應當繳納罰款的數額、期限、上繳罰款的預算科目、級次,並註明對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是否加處罰款。
當事人應按“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期限,到指定的代收網點繳納罰款。
第八條 代收網點收到罰款,應向當事人出具由四川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的四川省行政、刑事執法罰沒收據。
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的,代收網點應根據行政執法機關“處罰決定書”註明的加處罰款額加收罰款,當事人對加收罰款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第九條 代收機構應當按照罰款代收協定的規定,將當事人名稱、繳納罰款數額、時間及預算科目、級次等情況,每旬書面報送財政部門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以此作為財政部門同行政機關及行政機關同代收機構的對帳依據。
第十條 代收網點收繳的罰款及暫收款應於當日繳入國庫,當日來不及辦理繳庫的,應於次日(節假日順延)辦理。
代收機構收到各代收網點繳入的罰款及暫收款後,每旬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代收罰款及暫收款分單位的匯總報表。經複議或訴訟改變或撤銷原處罰的案件,當事人罰款已繳入庫的,由同級財政部門作退庫處理。
第十一條 國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決定,每月將罰款入庫數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對帳,以保證國庫收受的罰款和財政上繳國庫的罰款數額一致。
第十二條 代收機構應當在代收網點、營業時間、服務設施、繳款手續等方面為當事人或單位繳納罰款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依法作出的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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