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試行)

《貴陽市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試行)》在1999.07.13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7.13
  • 實施時間:1999.07.13
《貴陽市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試行)》已經1999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加強對罰款收繳活動的監督,保證罰款及時上繳國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罰款的收繳,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除外。
第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交至所屬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代收機構。
第五條 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六條 具體代收機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和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共同確定。
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各區、縣(市)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其罰款收繳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確定所轄內的具體代收機構。
代收機構應有足夠的代收網點,以方便當事人繳納罰款。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同代收機構簽訂代收罰款協定。
代收協定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機關、代收機構名稱;
(二)具體代收網點;
(三)代收機構上繳罰款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
(四)代收機構告知行政機關代收罰款情況的方式、期限;
(五)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自代收罰款協定簽訂之日起15日內,行政機關應當將代收罰款協定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備案;代收機構應當將代收罰款協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八條 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代收機構的名稱、地址和當事人應當繳納罰款的數額、期限等,並明確對當事人逾期繳納是否加處罰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沒有載明法定內容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使用,使用的,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效。
當事人對加收罰款有異議的,應當繳納罰款和加收的罰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第九條 代收機構代收罰款,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貴州省代收罰款收據。
第十條 代收機構應當按照代收罰款協定規定的方式、期限,將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罰款的數額、時間等情況書面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
第十一條 代收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將代收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代收機構應當在代收網點、營業時間、服務設施、繳款手續等方面為當事人繳納罰款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的組織依法作出的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