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農村五保對象最低供養標準指導線的通知》是一份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農村五保對象最低供養標準指導線的通知》是一份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
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和《四川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38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提高我市農村五保對象最低供養標準指導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
具體標準由各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確定。 (二)執行時間。新城鄉低保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從2014年7月1日起執行,各地應自2014年7月開始按新的標準為城鄉低保對象和農村五保對象核發低保金(供養金)。資金籌集 各市、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
通知簡介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1〕82號)精神,市政府決定提高城鄉低保、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保障標準。現將...
規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管理 各地民政部門要規範供養對象審批管理,在逐村逐戶調查農村特困民眾家庭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條例所確定的“本人自願申請——村委會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遵守法定期限的...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社會救助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意見》(渝府發〔2011〕82號)精神,市政府決定提高城鄉低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
鄉人民政府興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為骨幹,社會力量舉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為補充,布局合理、設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規範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網路,初步滿足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供養需要,並逐步開展對農村其他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供養...
43 市政府 成府發[2007]58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提高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標準的意見44 市政府 成府發[2007]64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局等部門關於積極引進和規範社會資金進行一級土地整理...
二、價格補貼對象和價格補貼標準 (一)價格補貼對象。成都市城鄉低保對象、城鄉重點優撫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市屬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二)價格補貼標準。根據國家統計局成都調查隊提供的低收入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按月進行...
二、價格補貼對象 (一)成都市城鄉低保對象、城鄉重點優撫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市屬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及孤兒。(二)在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領取了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三)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市屬地方大中專(含高職...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城鄉低保等社會救助對象保障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13〕80號)精神,從2013年10月1日起,區政府決定提高城鄉低保、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保障標準。現將調整後的保障標準通知如...
(六)民政部門負責統計、提供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的基礎數據,提出資金需求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負責做好職責範圍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以及所需資金的調整、測算工作。(七)教育部門...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江山市農村五保供養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2006年第456號令)(以下簡稱...
個人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視為無生活來源。第九條 確認供養對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一)由農村居民本人或者受委託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員...
10.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農村五保對象最低供養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08〕49號)11.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逐步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53號)12.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對在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要簽訂入院協定,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二)合理確定供養標準,做到“按標施保”。《條例》和《辦法》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隨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各...
(三)農村五保供養。全省農村五保供養省級補助標準提高40%,由2510元提高到3514元,市州、縣市區補助資金每人每年不低於600元,全省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每年每人不低於4114元。實施範圍 符合城鄉低保條件、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對象範圍內實施。資...
《江西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贛府發[2006]13號)要求,決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一步提高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擴大農村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範圍,建立城市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
第八條 申請人對評議、審核、審批有異議的,可以向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覆核。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
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市民政部門主管本轄區五保供養對象的審批,並負責加強對本級五保供養機構的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
五保對象年最低供養標準=食品費(縣上年度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當地恩格爾係數)+穿衣費(縣上年度農牧民人均純收入×10%)+醫療費(縣上年度農牧民人均純收入×10%)。對已經參加了當地農村牧區新型合作醫療的五保人員應剔除醫療費用部分...
第八條 佛山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明確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責任,制定農村五保供養政策措施;(二)每年公布本行政區域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變動情況和供養標準;(三)對下級人民政府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四)法律、...
提供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的基礎數據,提出資金需求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制定用款計畫,做好職責範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負責做好職責範圍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
第七條 申請人對評議、審核、審批有異議的,可以向村(居)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覆核。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農村...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基礎數據,提供資金需求計畫報市政府審批,並制定用款計畫,按社會救助和優撫對象資金髮放原渠道,做好職責範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負責做好職責範圍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及所需資金的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後,按其1年供養標準一次性計發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從農村五保供養經費中核銷。集中供養的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與本人原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組協商辦理喪葬事宜;分散供養的由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
(四)認真落實好農村五保供養政策。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財政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將符合供養條件的五保對象全部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合理確定五保供養標準,足額列支保障經費,全面落實供養待遇,切實做到“按標...
鼓勵、引導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供養對象 第六條 農村供養對象...
(五)辦理喪葬事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後,集中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敬老院等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村民委員會辦理。喪葬費用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1年的供養標準計算。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