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農村五保對象最低供養標準指導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提高農村五保對象最低供養標準指導線的通知》是一份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檔案。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和《四川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38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提高我市農村五保對象最低供養標準指導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最低供養標準指導線
對農村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最低供養標準指導線提高為每人每月不低於310元;對農村散居的五保對象,最低供養標準指導線提高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各區(市)縣應從實際出發,結合經濟發展和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及物價上漲情況,適時調整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使其基本生活得到切實保障。
二、資金保障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農村稅費改革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資金財政供給有關規定,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及提高供養標準後增加的支出,由各區(市)縣財政納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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