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農村五保供養辦法》已經2007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農村五保供養辦法
- 頒布部門: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年7月1日
- 實施時間:2007年7月1日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區、縣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縣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九條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並與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後,集中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敬老院等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村民委員會辦理。喪葬費用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1年的供養標準計算。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第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制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限定標準。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應當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管理資金,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培訓。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有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的,可以從其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撥付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確保資金到位,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集中供養經費由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畫直接撥付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經費由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畫撥付同級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將供養經費直接發給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情況應當在《農村五保供養證》中記載,並由經辦人或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簽名。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制度,並負責督促實施。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定,保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養。
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申請條件、程式、民主評議情況以及農村五保供養的標準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應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