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

渭南市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現將《渭南市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南市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
  • 編號:渭政發〔2012〕33號
  • 部門:渭南市人民政府
  • 時間: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檔案內容
渭政發〔2012〕33號
渭南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渭南市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的通 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
現將《渭南市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渭南市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
一、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高五保供養水平,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和《陝西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12號)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 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則;
(二) 財政供養為主的原則;
(三) 動態管理的原則;
(四)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農村五保供養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評體系。
(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五保供養管理工作。
(二)縣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審核、上報和供養服務工作。
(四)村民委員會負責五保對象的日常生活照料、喪葬料理事宜,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申請受理、民主評議、公示等工作。
四、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農村村民中符合以下條件的老年人(年滿60周歲以上)、殘疾人或者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但法定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五、農村五保供養的內容,是指政府對五保對象在吃、穿、住、醫、葬(教)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具體包括: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負擔;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的醫療費用在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中核銷。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後,按其1年供養標準一次性計發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從農村五保供養經費中核銷。集中供養的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與本人原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組協商辦理喪葬事宜;分散供養的由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喪葬事宜。
六、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按照不低於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參照當地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和人均純收入等指標制定,並根據上述指標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徵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後商市財政、物價等部門提出標準的具體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各縣市區政府由本級財政出資提高保障標準的,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時,應當向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發放臨時性價格補貼。
七、農村五保供養按照“本人申請--村組或社區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進行。
(一)申請。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農村居民,由本人自願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無法表達意願的,由其近親屬或村民小組代為提出申請。經鄉鎮委託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民主評議,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社區)範圍公示後,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覆核並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回覆說明理由。
八、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查明情況後,停止其五保供養待遇,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一)有了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且義務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二)年滿16周歲,已完成義務教育階段學習,且具有勞動能力的;
(三)重新獲得穩定生活來源的;
(四)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的。
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根據當地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情況,自願選擇集中供養或分散供養。
集中供養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可以個人獨立生活,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村民照料,或就近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照料。
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監督村民委員會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受委託的村民簽訂供養服務協定,保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養服務。
十一、農村五保對象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歸農村五保對象本人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
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後,其財產或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代管,具體方式應在供養協定中明確。
農村五保對象死亡後,其財產和承包經營權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
十二、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以縣級財政籌措為主,每年列入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省市財政對財政困難的縣市區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供養資金主要來源是:
(一)上級補助資金;
(二)市、縣市區財政安排的預算資金;
(三)專戶利息收入;
(四)捐助資金;
(五)其它資金。
有農村集體經營收入的地方,村民委員會應從農村集體經營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對象的生活。農村五保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代耕人應提供五保對象的基本口糧。
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款物時,除捐贈人有明確捐贈意向外,要劃出一定比例用於五保對象生活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十三、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結轉使用。農村五保供養實行按標施保,集中、分散供養分類保障。
(一)集中供養經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畫直接撥付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畫,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農村五保對象因身體、智力等原因無法自行領取供養金的,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指定監護人,由專人代為領取。發放情況要在《農村五保供養證書》中記載,並由監護人或五保對象簽名。
(二)農村五保對象除供養金外,還可按照規定享受其它專項社會救助和養老保險金、高齡津貼等福利。
十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根據轄區五保對象數量制定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規劃,建設的供養床位要確保能滿足有集中供養意願的五保對象入住需要。
十五、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由政府舉辦,主要包括縣級中心敬老院、鄉鎮區域性敬老院、鄉鎮敬老院,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服務於農村五保對象的事業性機構,縣級中心敬老院、鄉鎮區域性敬老院由縣級民政部門領導,鄉鎮敬老院由鄉鎮人民政府領導。
縣、鄉人民政府應按規定的比例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配備必要的事業編制的管理人員和用“政府購買服務”選配服務人員,並提供必要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運轉、維修經費。
縣級人民政府要逐年安排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危、舊房屋改造資金,對農村五保對象危、舊房進行維修、重建。
十六、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民主管理和服務制度,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培訓。
十七、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開展以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條件為目的的農副業生產與經營。縣、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開展農副業生產給予必要的扶持。
十八、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制度,並督促實施。
財政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撥付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確保資金到位,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
十九、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申請條件、程式、民主評議情況以及農村五保供養的標準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治安、消防、衛生、財務會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養服務,並接受縣鄉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十一、有關行政機關、村民委員會、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或者對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
(二)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四)毆打、虐待、遺棄五保服務對象的。
二十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委託的村民、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對象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終止供養服務協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三、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定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四、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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