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山市農村五保供養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江山市農村五保供養管理辦法的通知》意在為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2010年第37號令)、《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暫行辦法》、《浙江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江山市農村五保供養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江山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5年6月15日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江山市農村五保供養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江山市農村五保供養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2006年第456號令)(以下簡稱《條例》)、《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2010年第37號令)、《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暫行辦法》(民發〔2012〕210號)、《浙江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08年第244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吃、穿、住、醫、葬等方面給予符合條件的村民提供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五保供養工作的領導,將農村五保供養事業納入年度工作計畫,統籌安排,協調發展,並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五保供養工作的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市民政部門主管並指導本市的五保供養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各負其責,支持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供養工作。
第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開展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志願者服務。
第二章 供養對象、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但是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第七條 符合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條件的村民,應當按照《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的審核、審批程式按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村民列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建立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資料庫,做到應保盡保;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自治章程明確的職責和村規民約,做好農村五保供養的相關工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或者死亡的,依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核銷。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應當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市財政承擔,其醫療費用先按規定在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中給予報銷,報銷後的不足部分(除自費的藥品和器具的費用外)由醫療救助資金解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和分級診療制度。機構集中供養的定點醫院設在機構所在鄉鎮(街道)或就近鄉鎮(街道)的中心衛生院,分散供養的定點醫院設在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居住地所在鄉鎮(街道)或就近鄉鎮(街道)的中心衛生院。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應當按照不低於我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0%確定。每年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上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實行集中供養為主、分散供養為輔的制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村民委員會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定。供養協定應當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供養的內容和標準。
(一)凡願意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按個人申請、身體檢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協定的程式辦理入院手續,實行集中供養。
跨鄉(鎮、街道)聯辦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送養鄉(鎮、街道)要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所在地鄉(鎮、街道)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對不宜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寄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被委託人五方共同簽訂協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要每月按當年規定向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支付生活費用,定期檢查被寄養人員的供養情況。
(三)對親友自願領(認)養並徵得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同意的,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領(認)養人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四方共同簽訂協定,由領(認)養人供養終生,其遺產歸領(認)養人所有。
(四)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願集中供養的且無親友領(認)養的,實行分散供養。由村民委員會為其提供生活、住房、醫療、喪事等供養經費,已經辦理過集中供養而又不願意入住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供養對象,每月只發給一伙食費,如其遇到特殊困難,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給予一定的臨時救助。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率不低於90%。
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監護人提供照料和有關供養服務。
第十一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房屋等私人財產和承包土地的經營、使用、管理及其權益的處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依法簽訂有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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