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通知

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取得了較好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6年
  • 所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 意義:適應我國農村經濟社會改革發展
  • 文號:民發[2006年
發布令,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大意義,規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管理,確保農村五保供養資金落實,科學制定並公布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加強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妥善解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突出困難,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組織領導,

發布令

民發[2006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大意義

條例適應我國農村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對傳統農村五保供養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納入了公共財政的保障範圍,完善了管理與監督措施,強化了法律責任,確立了新型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的框架,對於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正常生活,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性,切實增強施行條例的自覺性與緊迫感。
各地相關政府部門、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和村民委員會都要加強學習,全面理解和正確掌握條例的立法原意和基本精神,做到一般同志了解條例,負責同志熟悉條例,從事具體工作的同志精通條例。
各地民政等部門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條例宣傳工作,讓農村困難民眾了解政策,使相關工作人員掌握政策,為全面落實條例奠定基礎。

規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管理

各地民政部門要規範供養對象審批管理,在逐村逐戶調查農村特困民眾家庭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條例所確定的“本人自願申請——村委會民主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遵守法定期限的要求,嚴格執行信息公告、調查核實、書面答覆等相關規定,做到審批管理的公開、公平、公正。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批准村民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後,應及時免費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按時登記農村五保供養記錄。村民不再符合條件時,應及時終止其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要維護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財產權益,尊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合法使用、處分個人財產的自由,禁止將是否把財產交給集體或國家作為批准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前提條件。

確保農村五保供養資金落實

各地要建立穩定的資金籌措機制。一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中央財政逐步加大對困難地區補助力度的同時,各地要依據當地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數量合理安排資金,並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數量變動,尤其是今年各地摸底排查情況,及時調整預算以滿足實際需要。二是要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用。有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要從收入中適當安排資金或實物,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三是要保護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土地承包權益。在自願基礎上,鼓勵和支持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
各地要進一步規範資金髮放。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畫,及時核撥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推行社會化發放方式,確保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及時發放到戶、落實到人。

科學制定並公布農村五保供養標準

縣級、地級或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應會同財政等部門,以本行政區農村村民在吃、穿、住、醫、教、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費支出指標為基礎,同時考慮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指標,制定當地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
各地要隨著當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保證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各地要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當地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接受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加強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要尊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自行選擇供養形式的權利,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家分散供養,也可以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各地要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合理規劃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力爭到“十一五”末期,建成布局比較合理、設施基本配套、管理較為規範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網路。
各地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內部民主管理制度,吸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與機構管理與監督,組織開展工作人員培訓,提高供養服務技能和水平。
各地縣、鄉人民政府要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以滿足供養服務工作的實際需要。同時,要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並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政策,不斷提高待遇水平,逐步解決其社會保障問題。

妥善解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突出困難

各地要通過多種渠道,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加大農村醫療救助力度,資助農村五保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幫助其享受到相應的醫療費用報銷待遇,並將患大病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納入醫療救助範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與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建立醫療服務協作關係,為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對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
各地要採取多種措施,改善農村五保分散供養對象的住房條件。依託村民委員會定期巡迴檢查農村五保分散供養對象的住房狀況,對危、舊房屋及時進行修繕、改造或重建,確保其住房安全;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借鑑廣西、重慶等地經驗,建設農村五保分散供養對象的集中居住點。

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領導,落實中央組織部關於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農村五保供養作為城鄉扶貧濟困情況,為民眾排憂解難、辦實事情況和社會保障等考核指標的重要內容。各地民政、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在對象管理、資金落實、基建投資、監督檢查等方面加強協作、密切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組織實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鄉村實施”的工作機制,推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各地要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村五保供養,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作為各類社會幫扶的重點對象,組織開展“愛心認助活動”,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扶殘助孤的傳統美德。要落實好各項優惠政策,扶持社會力量興辦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支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開展農副業生產活動。
各地、各部門要定期、不定期檢查條例執行情況,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實。明年初,民政部將會同中央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結合檢查情況,民政部將表彰一批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各地、各部門貫徹落實條例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
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
二○○六年九月六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