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當好勞動爭議調解員》是2016年7月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潘泰萍。
基本介紹
- 書名:怎樣當好勞動爭議調解員
- 作者:潘泰萍
- 出版社:中國工人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7月
- 頁數:280 頁
- 定價:45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0864332
《怎樣當好勞動爭議調解員》是2016年7月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潘泰萍。
《怎樣當好勞動爭議調解員》是2016年7月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潘泰萍。內容簡介近年來各級工會積極主動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把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作為工會組織依法履行維護職能、化解勞動關係矛盾、構...
(DB4403/T 185-2021)的制定,明確了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員、調解辦案等方面的具體建設要求和工作規範,旨在不斷提高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充分發揮調解在處置勞動爭議中的基礎性、源頭性、預防性作用,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切實維護勞動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
一、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二、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三、開展調解。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
(一)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定; (三)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第五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當事人自願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 (二)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一、要高度重視新形勢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是構建和諧河北的需要。勞動關係是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勞動關係和諧是社會和諧的主要方面。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妥善處理勞動保障方面的矛盾糾紛,對加快和諧河北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必須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
第八條 行業商會(協會)可以成立調解組織,人員由行業工會和行業商會(協會)代表組成,負責人由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第九條 在市、區設立的調解組織可以依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以下簡稱仲裁機構)設立,也可以單獨設立。在街道(鄉鎮)設立的調解組織可以...
推動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以鄉鎮(街道)、工會、行業商(協)會、區域性等調解組織為支撐、調解員(信息員)為落點的小微型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推動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加強調解組織建設,規範勞動人事管理和用工行為。(十一)建設市、縣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調解中心和工會法律服務工作...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當前,隨著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呈上升態勢,集體勞動爭議增多,處理難度加大,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機制,加大調解工作力度。中央明確提出,要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民眾權益機制...
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開展協商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和諧勞動關係創建等評選表彰示範創建的重要考慮因素。(二)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建立多部門勞動人事爭議聯合預警研判機制,開展大數據監測,通過稅費繳納、社保欠費、案件受理、投訴舉報、信訪處理等反映勞動關係運行的重要指標變化情況,準確掌握勞動...
特別是《勞動契約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我國勞動關係調整模式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作出了重大調整,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企業內部勞動關係和諧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而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不協調的一種表現,如果不能很好地防範和處理,將會增加管理成本,甚至使企業的經營管理面臨法律風險。...
(二)調解本企業行政和職工之間因工作調動、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及獎勵懲處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三)接受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對與本企業有關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協助仲裁委員會調查本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四)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嚴格執行調解協定;(五)協助企業做好違紀職工...
《勞動爭議調解的策略選擇與效果評估》是謝鵬鑫創作法律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20年6月。該書首先運用北京市勞動爭議案件數據,實證研究個別爭議和集體爭議調解效果的差異。其次,以北京市勞動爭議案件為例,基於紮根理論分別構建個別和集體爭議調解策略選擇的影響因素模型。最後,通過對調解員的問卷調查,評估個別和集體爭議不...
(一)具有勞動關係協調工作相關的職稱。(二)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兩年以上。(三)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五)具有豐富人力資源管理、勞動關係調處的離退休人員。(六)其他具有法律知識及調解專業技能的相關人員。第十二條調解員調解勞動爭議,應遵守...
《勞動爭議調解員、兼職仲裁員速查手冊》具有專業性,政策性,權威性,打造高素質的工會專家隊伍。內容簡介 《勞動爭議調解員、兼職仲裁員速查手冊》分為勞動爭議處理概述、勞動爭議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訴訟、強制執行和工會與勞動爭議處理六部分內容。圖書目錄 第一章 勞動爭議處理概述 一、勞動爭議介紹 什麼...
為充分發揮調解在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處理中的積極作用,公正及時處理爭議,促進勞動人事關係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關於印發《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暫行辦法...
2015年6月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以人社部發〔2015〕53號印發《關於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推動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建設、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的基礎保障、加強對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5部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務分析》是2007年12月29日發布的檔案。作者 遲菲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仲裁法)已經於2007年12月29日公布,並將於2008年5月1日實施,該法的實施,使我國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有了法律層面的規定,規範了勞動調解、仲裁活動,更好的保護了勞動者權益。在...
倡導協商調解“網上辦”“掌上辦”,依託網際網路+調解仲裁服務網路,健全小微型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服務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集體協商指導等服務,提升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能力。著力構建“一站式”受理及聯調聯處工作機制,聚焦難點問題服務農民工、勞務派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暢通渠道落實支付...
第十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制度;(二)受理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及時組織調解工作;(三)督促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定;(四)配合相關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勞動爭議...
第十六條 調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二)對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三)監督和解協定、調解協定的履行;(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五)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六)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出 版 社: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出版時間:2007-6-1 版 次:1頁 數:150字 數:184000 印刷時間:2007-6-1開 本:16開紙 張:膠版紙 印 次:1I S B N:9787504560773包 裝:平裝 內容簡介 這是為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人員崗位能力開發和培訓工作的需要而編寫的培訓教材。本書力...
第二節 勞動爭議調解人員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 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員 三、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 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人員 五、人民法院的調解人員 第三節 勞動爭議調解的當事人及代理人 一、當事人的確定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三、當事人的代理人 第...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協定書的法律效力:調解協定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
關於做好《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
第四條 調解勞動人事爭議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規範本行政區域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推動調解組織規範化建設,組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以下簡稱調解員)培訓,建立調解組織受理登記、調解處理、工作考核等制度,提升調解工作能力。...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總工會應當督促、幫助企業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推動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企業工會應當協助本企業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第二章 調解組織和調解員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勞動契約履行地或者...
(三)人員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人員應為3人以上單數;(四)符合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管理規定的其它要求。區級調解組織(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會、行業協會等)應經區人力資源局備案;其他調解組織應經所轄街道備案。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勞動爭議調解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在經備案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中從事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