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區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實施細則

《坪山區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實施細則》是由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力資源局修訂、印發的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為2024年4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坪山區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力資源局
實施背景,全文,

實施背景

《坪山區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實施細則》(深坪人資規〔2022〕1號)已於2023年10月14日到期。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勞動爭議調解機制,調動調解員積極性,穩定隊伍,提高實效,貫徹落實關於“以案定補”的工作要求,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辦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簡稱“辦案補貼”)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員備案管理及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申請、審核、發放等行為。
  第三條 區人力資源局負責區級調解組織、調解員的備案和管理,調解補貼的發放工作。
  各街道負責轄區內調解組織、調解員的備案和管理,配合辦案補貼發放的相關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經費由區級財政保障。
  第四條 勞動爭議案件調解成功後,調解員可以申領辦案補貼。辦案補貼按照“一案一補”的原則發放。
  第五條 勞動爭議案件調解成功後,應當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則及時歸檔備查。
第二章 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管理
第一節 備案條件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調解組織,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調解組織或其所屬用人單位的註冊地或登記地在本區;
  (二)有固定工作場所及必備辦公設施。懸掛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牌匾,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及標準業務流程管理制度;
  (三)人員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人員應為3人以上單數;
  (四)符合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管理規定的其它要求。
  區級調解組織(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會、行業協會等)應經區人力資源局備案;其他調解組織應經所轄街道備案。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勞動爭議調解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經備案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中從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二)調解員需持有以下相關證書之一:勞動爭議調解員、社會工作者心理諮詢師、心理健康指導師、勞動關係協調員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法律職業資格證等;
  (三)無其他不適宜擔任調解員情形。
  區級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應經區人力資源局備案;其他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應經所轄街道備案。
  第八條 調解員申請辦案補貼需具備以下條件:
  1.所屬調解組織已進行備案;
  2.已獲發勞動爭議調解員證書;
  3.已在區人力資源局備案,並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系統中錄入調解員的信息;
  4.不屬於在職公務員、職員或雇員。
第二節 申請備案及備案審核
  第九條 調解組織及所屬調解員申請備案的程式是:
  (一)應分別填寫《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備案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員備案表》並附相關佐證材料向區人力資源局或各街道申請備案。
  (二)區人力資源局或各街道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核,並在審核結束後3日內將結果反饋給申請人。
第三節 備案調解組織、調解員的管理
  第十條 已備案調解組織或其所屬單位出現停業、註銷、搬遷出坪山區等情形,導致調解組織無法正常運作的,調解組織及各街道應及時報告區人力資源局進行註銷備案。
  區人力資源局發現已備案調解組織無法正常運作的,應當註銷備案。
  第十一條 已備案的調解組織、調解員有本細則第四十六條情形且造成惡劣影響的,註銷調解組織、取消調解員辦案補貼資格。
  第十二條 已備案的調解員需變更調解組織的,分別履行下列程式:
  (一)各街道、社區、園區、企業調解員經所屬調解組織同意後,報各街道審定;
  (二)區一級和需跨街道變更的,經所屬調解組織同意後,報區人力資源局審定;
  (三)需跨區變更調解組織的,經所屬調解組織同意後,由區人力資源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
  第十三條 調解員需每年參加一次後續培訓,缺席年度後續培訓的,第二年起取消辦案補貼申請資格。
  申請重新獲得辦案補貼資格的,須在下一年度參加坪山區勞動爭議調解員培訓,考核合格並獲勞動爭議調解員證書。
  第十四條 調解組織及調解員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系統中錄入的信息應確保真實、完整、有效。
第三章 辦案補貼的申請
第一節 辦案補貼標準
  第十五條 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標準根據案件處置難易程度分級,具體如下:
  (一)簡單案件,每案補貼300元;
  (二)普通案件,每案補貼500元;
  (三)疑難案件,每案補貼1000元;
  (四)大型群體性案件,每案補貼2000元。
  每件勞動爭議案件只劃入一個類別。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細則第十五條所稱的簡單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在3人以下;
  (二)履行金額在3萬元人民幣以下。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細則第十五條所稱的普通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在3人以上,5人以下;
  (二)履行金額在3萬元人民幣以上,5萬元人民幣以下。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細則第十五條所稱的疑難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在5人以上,10人以下;
  (二)履行金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10萬元人民幣以下;
  (三)涉案當事人數在5人以下且履行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細則第十五條所稱的大型群體性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數在10人以上;
  (二)涉案當事人數在5人以上且履行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
  大型群體性案件可根據處置要求進行分案,每件案件分案不超過3個且每件涉案人數不少於30人。
第二節 辦案補貼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條 調解員調解以下勞動爭議案件且調解成功的,可以申請辦案補貼: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
  (二)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三)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四)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髮生的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調解員調解勞動爭議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調解成功:
  (一)製作了勞動爭議簡單案件登記表及勞動爭議調解成功證明書並履行完畢;
  (二)簽訂了勞動爭議調解協定書並履行完畢;
  (三)簽訂了勞動爭議調解協定書並置換成仲裁調解書;
  (四)簽訂了勞動爭議調解協定書並置換成民事裁定書。
  第二十二條 勞動爭議案件調解成功後,調解員應於90日內在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系統上提交調解案卷材料,申請辦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由多個調解組織共同調解成功的案件,由主辦調解員所在調解組織申請辦案補貼。
  由多名調解員共同調解成功的,應由主辦調解員申請辦案補貼。
  第二十四條 由多名(含同一調解組織及不同調解組織的)調解員共同調解成功的,辦案補貼由各調解員協商一致予以分配。
第三節 辦案補貼申請材料及要求
  第二十五條 調解員申請簡單案件辦案補貼,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勞動爭議調解員辦案補貼申請表;
  (二)勞動爭議簡單案件登記表及勞動爭議調解成功證明書或勞動爭議調解協定書;
  (三)依據勞動爭議簡單案件登記表所述而履行完畢的佐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調解員申請普通、疑難或大型群體性案件辦案補貼,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勞動爭議調解員辦案補貼申請表;
  (二)辦案補貼所對應的調解案卷(包括身份證明材料、調解協定書及其他材料);
  (三)調解協定書履行完畢的佐證材料或仲裁調解書或民事裁定書。
  第二十七條 簡單案件登記表、調解成功證明書、調解協定書、身份證明材料、履行證據、仲裁調解書或民事裁定書均應通過掃描並以PDF等格式上傳至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系統。
  第二十八條 調解協定書內容及要求如下: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聯繫電話、聯繫地址,如委託他人代為簽訂,則應增加授權委託書作為附屬檔案;
  (二)事實理由應包含爭議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和結果;
  (三)調解請求應包含申請人的具體訴求和金額;
  (四)明確勞動爭議具體類別、協定條款、履行方式及時限;
  (五)調解協定書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按指印或蓋章;
  (六)當事人為法人的,在調解協定書上加蓋的印章可包括法人公章、財務專用章、勞動契約專用章、項目專用章;
  (七)調解員簽字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
  (八)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對涉案人數不超過5人且涉案總金額不超過統計部門同期發布的我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及涉案人數不超過5人且不涉及資金給付的案件,在爭議事實清晰、責任明確的情況下,經調解達成協定的,調解協定書可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經調解員簽字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
  當事人為法人的,調解協定書可由授權委託人簽字確認,無需加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調解協定書履行完畢的佐證材料為相關履行證據,如涉及金錢給付的,可選擇銀行轉賬、電子支付或現金給付的方式履行,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於調解協定未當場履行但事後已經履行,且當事人因故不便到調解組織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可由初核人員通過視頻等方式核查協定履行情況並由當事人通過微信等社交工具遞交相關證明材料,將涉及的音像資料和證明事項記錄作為協定履行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仲裁調解書應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出具,民事裁定書應由人民法院出具。
第四章 辦案補貼的審核
  第三十一條 區級調解組織調解員辦案補貼由區人力資源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核;街道等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員辦案補貼由該調解組織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初核,區人力資源局在收到初核完成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
  疑難、複雜案件審核時間可適當延長,但無論何階段的審核延長時間均不得超過5日。
  第三十二條 調解組織應對調解員提起的辦案補貼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及核查,對案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三條 區、街道審核人員通過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系統審核調解員辦案補貼申請,必要時可通過調閱案件卷宗、詢問案件當事人等方式了解案件情況。
  第三十四條 審核人員通過深圳市勞動爭議調解系統賬號填寫的審核意見,視同本調解組織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公章。各級調解組織應派專人管理賬號,調解組織負責人對審核意見負責。
第五章 辦案補貼的發放
  第三十五條 辦案補貼由區人力資源局發放。
  第三十六條 辦案補貼申請經區人力資源局審核通過的,發放辦案補貼;未通過的,予以駁回。
  第三十七條 辦案補貼發放對象為調解員。辦案補貼由區人力資源局以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發至各調解員銀行賬戶。各調解員應提供本人銀行賬號(深圳賬戶)配合補貼的發放。
  第三十八條 辦案補貼原則上每季度發放一次,因申請及審核流程等原因不能按時發放的,順延至下一季度發放。
  第三十九條 因資料不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而未通過審核的,調解員可在審核不通過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補充完善資料,逾期補充完善資料或經補充完善資料仍未能通過審核的,該案不再受理補貼申請。補充完善資料時間不計入審核計算時間。
  第四十條 對未通過審核或經補充完善資料仍未通過審核的,調解員可自審核不通過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將相關材料整理成卷,由所屬調解組織作出情況說明並加蓋公章後,向區人力資源局提出申訴。
  第四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局自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疑難、複雜申訴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區人力資源局處理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調解員應按本細則規定申請辦案補貼,並對所申請案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辦案補貼審核人員應在審核辦案補貼申請時嚴格把關,對申請案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包括:勞動關係、爭議內容、調解過程、履行情況等的真實性、完整性,並對所審核通過案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 各調解組織應在每季度首月內將上季度本調解組織的辦案補貼申請進行匯總並形成《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發放情況匯總表》及補貼發放情況報告(加蓋公章),報區人力資源局。
  第四十五條 同一勞動爭議案件如已申領勞動爭議調解辦案補貼,不得因同一事項同時申領人民調解補貼、訴前調解補貼等其他調解補貼。
  第四十六條 勞動爭議調解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禁止挪用、禁止弄虛作假騙取補貼。違反本細則獲取辦案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補貼發放部門追繳所發補貼經費,並視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弄虛作假,偽造、編造案件及卷宗的;
  (二)當事人舉報,違反調解紀律,經查證屬實的;
  (三)審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惡意串通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補貼金額為稅前金額,補貼標準適用的情形發生衝突時,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坪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