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德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德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6月24日德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德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德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08/0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德陽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新時代道德要求,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規範與治理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鼓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考核。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統籌部署,落實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弘揚“厚德務實、敢為人先”的德陽城市精神。
第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堅持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結合,加強思想道德、理想信念和作風建設,引領社會主義精神文化新風尚。
國家機關在制定社會經濟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穩定連續的原則,廣泛聽取意見,兼顧各方利益,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第十條 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布職責職權事項,公開服務標準,最佳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措施,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國家機關應當在機關內部構建團結奮鬥、民主和諧、積極向上的良好氛圍,教育幹部職工帶頭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言行舉止文明。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履行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及服務質量承諾、期限承諾和保障承諾,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市場交易活動中嚴格履行約定義務。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教育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確行使權利和自由,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崗位文明執法規範,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
第十三條 行業服務組織和視窗服務單位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語言文明、行為規範,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加強學習教育,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五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用語,不講粗話、髒話,在公共場所不高聲喧譁,使用通訊工具不影響他人;
(二)著裝整潔得體,不在公共場所赤膊;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保持社交距離,禮讓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嬰幼兒的人員;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不干擾他人;
(六)在觀看演出、比賽或者參觀場館時,尊重參演、參賽、導覽人員,文明喝彩,愛護場館設施和展品;
(七)遇突發事件,服從組織指揮,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配合應急處置;
(八)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場所整潔;
(二)推行分餐,配備、使用公筷公勺;
(三)愛護公廁衛生,文明如廁;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五)文明觀鳥,保護野生動物,不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六)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交通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交通規則,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和道路標誌、標線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車輛緩慢行駛時,互相禮讓,按順序通行;
(三)駕駛機動車行經交通路口、人行橫道或者有積水、泥濘、易產生揚塵的道路時,應當減速慢行,避讓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維護乘坐秩序,保障駕駛人安全駕駛;
(五)愛護共享交通工具及設施,使用後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
(六)其他維護交通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服務規範、管理有序,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契約義務;
(二)遵守業主公約和小區物業管理規定;
(三)控制家庭室內噪聲,友善處理鄰里關係;
(四)合理、安全使用公共空間和公用設施設備;
(五)愛護小區環境,規範停放車輛;
(六)文明祭祀,不在城市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維護鄉村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勤勞致富,發展生態農業,保護綠水青山和文化古蹟;
(二)遵守村規民約,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形成好風氣,破除薄養厚葬、大操大辦、人情攀比等陳規陋習;
(四)養成好習慣,保持房前屋後、村莊、溝渠、塘堰衛生、整潔,有序堆放土石、農具、柴草等;
(五)講究家庭和個人衛生,推進改廚、改灶、改水、改廁,規範處理生活垃圾、畜禽屍體和糞便;
(六)安全用火,不在山林等易引發火災的區域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七)其他維護鄉村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維護旅遊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服從行業管理,遵守自律公約,不欺客宰客;
(二)加強景區景點管理,維護場所、設施設備運行安全;
(三)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四)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和旅遊設施;
(五)服從景區景點引導和管理;
(六)其他維護旅遊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維護網路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保障和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路暴力;
(三)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五)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和愛護醫護人員,遵守診療制度;
(二)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遵守醫護禮儀;
(三)文明、理性表達訴求,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在維護教育教學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加強思想道德教育,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二)加強校風師德建設,尊師重教敬教,尊重愛護學生;
(三)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加強文明禮儀教育,培養良好文明行為習慣;
(四)定期排查校園安全隱患,加強學校及周邊環境治理,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五)其他維護教育教學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 倡導和鼓勵下列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緊急救助;
(三)志願服務;
(四)慈善公益;
(五)無償獻血,依法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六)弘揚德孝文化,培育和傳承良好家訓家風;
(七)社會互助,擁軍優屬,關愛特殊群體;
(八)低碳生活,綠色出行;
(九)文明節儉辦理婚喪祭賀等事宜;
(十)其他有益於促進社會文明的行為。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持續治理不文明行為,推動形成崇尚文明的良好風尚。
第二十六條 對人民民眾反映強烈、不符合文明行為規範的頑症痼疾和陳規陋習,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重點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治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垃圾,不按規定分類收集、投放垃圾;
(三)遛犬不牽繩,不清除犬便;
(四)在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等宣傳品;
(五)行人闖紅燈、亂穿馬路或者翻越道路護欄;
(六)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標誌標線行駛或者超速行駛;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或者不停車讓行人通過;
(八)亂停亂放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
(九)在室內公共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菸;
(十)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和其他雜物;
(十一)從車輛、建築物內向外拋擲垃圾等物品;
(十二)占用樓道、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間;
(十三)巡遊出租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說粗話、髒話,車內吸菸,拒載、途中甩客、繞行。
第二十七條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建立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處罰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身份證明信息。
對不文明行為查處情況,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公開。
第二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勸離。
物業、保全、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目標績效管理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績效綜合考核。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督查、考核,可以採取責令履行、扣減目標考核分值、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相關單位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建設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市民學校等平台,推動開展文明實踐活動,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文明品牌。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持續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建設市政設施、交通設施、環衛設施、無障礙設施、公益宣傳設施和公共文化場所、便民服務場所、流動攤販經營場所、志願服務場所等,在設施、場所顯著位置設定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規勸等提示牌,為文明行為促進提供便利條件。
第三十三條 網信部門應當制定網際網路文明行為規範,加強網上正面宣傳,豐富網上道德實踐,發展積極向上的網路文化。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網路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對網路用戶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信息的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日常宣傳工作,在每年“公民道德宣傳日”開展集中宣傳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表彰獎勵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在公共場所通過設立宣傳欄、榮譽牆等予以宣傳展示。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建常態化文明勸導隊伍,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監督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落實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區制度,開展經常性文明素養教育,推動移風易俗,治理陳規陋習。
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將有關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規約、行業協會章程內容,引導村(居)民、業主、協會成員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工會、共青團、婦聯、行業服務組織等應當積極發展志願服務隊伍,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志願服務等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依法保障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緊急救助、慈善公益、無償獻血等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信息的使用,在公共服務優待、困難幫扶、物質獎勵等方面依法給予政策優惠。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方面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將下列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一)因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受到表彰(表揚)的;
(二)因實施不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且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三)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則通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不清理犬便,亂貼小廣告,露天焚燒秸稈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德陽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當事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有關設施設備疏於管理、維護,致使該設施設備喪失功能或者缺損,影響安全使用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未及時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泄露投訴人、舉報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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